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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3 13:30:43

『壹』 土地管理法的各种理解

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 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 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临时用地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 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 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 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概念: 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 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 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 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哪些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 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征用哪些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哪些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 以划拟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 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一)原划拨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各为多少年?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出让金、 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多少比例确定?

40%。

△国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在报批前必须拟定哪些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 地方案。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方法和用途是什么?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两年。

△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 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 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批准之日起几个月内全额支付?

3个月内。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哪类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 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由哪级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哪级政府裁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 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几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1年内。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 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分别是多少?

(一)不足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几天内,先知 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十五天内。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什么标准计付?

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哪级政府提出,报哪级政 府批准?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 权限分别是什么?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多少米内禁止采石、爆破、架 设高压电线?

50米。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县级人民政府 的批准权限: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

△哪个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设施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哪级政府另行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限额面积 是多少?

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使用荒山的不超过230㎡。 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谁组织实施?

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贰』 估价师基础与法规知识点: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哪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叁』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基本制度

美国基本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包括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在内,总体上说,是分权体制,即联邦政府只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托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则只归州政府管理。两者原则上互不干预,但在可能涉及到对方管辖权限或管理事务的问题上,两者相互沟通、相互协商。

美国管理国土资源的基本制度如下。

图1-1 美国联邦政府组织机构

1)立法管理制度:立法管理是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各项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美国的国土资源管理,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均有相应的法律作为管理前提,有法可依。在本书重点讨论的联邦层次上,美国进行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立法主要有:《通用采矿法》、《矿产租让法》、《矿物材料法》、《外大陆架土地法》、《深海固体矿产资源法》、《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存法》(1946)等;进行化石能源管理的立法有:《联邦石油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5)、《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深水权利金救济法》;进行土地资源管理的立法主要有:《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征购土地法》(1947)、《国有草地牧场改良法》(1978)、《荒野法》(1964)、《水土资源保持法》(1977)、《林地和草地牧场资源推广法》(1978)、《阿拉斯加国家利益土地保护法》(1980)、《海岸带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涵盖了矿产资源与矿业和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资源勘查、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贸易、投资、税收、运输、储存与储备、劳动条件、健康安全、许可证时效、权利中止与转让、招投标、鼓励措施(包括权利金减免)、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保护、违法责任等,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方均清楚和明白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2)行政负责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部长都是部的首脑,全面负责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本部的行政工作。在其主管业务方面作为总统(联邦层次)或州长(州层次)的主要顾问,向总统(或州长)提出政策建议。部长是部的主要发言人。各副部长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和计划实施。一名副部长(更通常是助理部长)通常负责若干司(局)。局长是局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局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部长提出工作建议。各副局长分别具体负责各自管辖的业务范围和计划实施。各级官员职责与责任清楚明白,谁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出现疏漏,谁对此负责。

3)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也是美国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行政部一般都设有监督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同本部门各项计划和业务有关的审计和调查;协调和监督本部的活动,以提高计划的节约和提高效益,防止和消除舞弊行为。另一方面,美国也对具体的油气生产钻井、煤矿山和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实行定期的检查制度,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将责令矿山或设施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

4)环境保护制度: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是美国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美国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均要求在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或生产项目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通过,则项目不得开工。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有政府官员到现场进行定期的环境检查。在美国联邦政府涉及矿产资源与矿业、能源业管理的3个主要行政部中,有两个都设立有保护环境的专门机构或管理机构,另还设有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环境保护署,表明了美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5)项目规划管理制度:美国十分重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划作用,特别是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通常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前,拟定项目和计划对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以联邦政府为例,联邦政府一些国土资源的管理部门不仅有国土资源的长期规划项目,同时也有国土资源的短期规划项目,甚至有年度计划。如美国联邦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的《2000~2005规划》、矿产管理局的《2000~2005规划》、2000年度计划;地质调查局的《矿产资源计划》、《海洋与海岸地质计划》、《能源资源计划》,等等。这些规划管理的目的就是:有的放矢,周密部署,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6)公众服务与决策民主化制度:美国重视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重视决策的民主化。美国在进行重大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与产业开发时,通常都定期举行信息和新闻发布,公开政府的有关决策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计划,时间安排,相关程序和项目要求等,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适度修改。如美国联邦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等对一些矿业法规的修订、对一些重要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一般都上网公布,并在一定时间内请社会各界提出评论和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反映了美国矿产资源与矿业、土地管理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制度。

7)有偿使用与许可证制度:在美国,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森林等分属不同的主体。有些土地、矿产、森林属于联邦政府;有些土地、矿产、森林属于州政府;有些土地、矿产、森林等属于个人。任何人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必须购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都必须要付费,即使是联邦政府也不例外。如联邦政府若使用属于州政府的土地,必须要征得州政府同意,并通过购买而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开发不属于自己的自然资源,更是需要有偿使用或开发。如私人和企业要在公共土地(联邦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首先应向有关部门(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请租地,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租金和矿产资源费等。在美国,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须持有许可证,如开采矿产资源需持有采矿许可证;砍伐森林须持有砍伐许可证;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许可证;开发海洋需海洋开发许可证等。

『肆』 土地估价基础就是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吗

土地估价师考试总共有5科,分别是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方法理论、土地估价实务、土地案例分析、土地相关知识。
其中,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主要考核的是土地基本知识,比如土地的构成,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等,同时,这科也会考核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非法占用土地,性质特别严重会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等。
那个相关法规有一本小本子的,最好单独去买来看看,挺有用的。

『伍』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5)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扩展阅读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

『陆』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朱留华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纲领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无疑是《决定》中的重头戏,而健全严格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显然是其亮点之一,势必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转折点。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抓紧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已成为各有关方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紧迫、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就为我们创新、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系统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明了方向。通过认真学习《决定》,结合参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重大专题的研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侧重点主要涉及两项重大制度,一是征地制度,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这无疑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关于改革征地制度,《决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明确界定,这既是迫切需要,又是难度较大的工作。目前,需要通过制定征地目录的方式入手确定,目录以外的用地不再征收。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有了突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不必通过征为国有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决定》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只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上述两项重大的改革,实际是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分界处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其突破的地方,就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经营性用地不必征收,而其用地取得的方式,就是经批准的用地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需要完善的法规政策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划定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机制

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对符合条件,确需占用的,必须论证、听证,依法报批,并要及时补划,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重、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多的粮食主产区,探索建立补偿机制。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

各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行政辖区内补充耕地,本行政辖区内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进行,但必须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

(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加强规划和用地标准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坚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确定村庄撤并和乡(镇)村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从严制定农村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2.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容积率、建设强度和产出效率。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

实施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迫切需要增强全民的国情意识和国策意识。这是健全长效机制的基础。

(三)改革征地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制定征地目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决定》要求:“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用地不必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由于“公益性”不易界定,可以采取排除法,把明显属于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用地列出,明显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不再征收;对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用地,可以引入听证、裁决机制,由公众表决是否采取征收的办法。在听证和裁决的过程中挤压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之间的模糊空间,逐步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2.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征地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补偿农民。在政府划定的相同区域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要改变单一货币补偿的安置模式,积极探索补偿安置的其他有效方式,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体系,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能设定

按照《决定》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区分为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集体租赁土地使用权,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宅基地、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供地,确保农村公益性、保障性用地需要。其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给。

2.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划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进入市场流转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以出让、租赁方式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在公开市场操作。要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现行的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住宅用地

1.严格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标准建房,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要考虑到农民建房的需要,将宅基地指标单列。

2.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统筹城乡发展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好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建设项目,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经批准可将部分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但土地收益要反哺农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关于最近一段时期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

《决定》的贯彻落实,既有当前必须尽快着手开展的工作,又有要长期探索、不断完善的使命;既有法律法规修订、规范的任务,又有政策调整、完善的措施。我仅就最近一段时期要采取的措施谈点看法,权当建议。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这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满足于一知半解,出于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利益的考虑,仓促盲目地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抢占所谓的先机,势必会导致全国范围内的混乱。我们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文件精神吃透,把《决定》的要求弄明白,在此前提下,全面系统地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工作。

(二)在工作中,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落实《决定》中关于“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我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农民利益充分考虑到。农民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要与农民的意愿及其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始终是我们的责任。在这方面一定要把正确的政绩观体现在科学的发展观上。

(三)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的相关探索,进一步总结和规范

各地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与法规政策完善,长期以来已经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成效,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也积极开展了试点,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在这方面需要加大调研力度,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完善,为制度创新和法律政策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四)抓紧研究相关法律问题

《决定》要求:“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因此,对《决定》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要抓紧研究,尤其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作的新规定突破了现行法律,应尽快研究,提出规范性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要抓紧进行,尽快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修订程序,确保各方都能有所遵循,尤其要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

(五)我们在制度创新和法规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各省级规划纲要正在陆续报送审查。而《决定》中许多规定的实施到位,都与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密切相关。这就有一个正在执行的规划和将要通过修编出台的规划的衔接问题。原则上的把握和技术上的对接必须统一好、协调好。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成功有效地处理好这个关系,特别是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应该有专门的规划,这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客观要求。

(六)要重视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重视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要考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需要,调查工作完成之后,还要加强成果应用和及时更新,保持现势性,为包括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在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库)资料。

总的说来,在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的过程中,上边不能慢,下边不能急,中间不能抢,一定不能出现乱象。必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柒』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的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作者: 刘立,马丽华主编
出 版 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2-1
填空式考点:习题变形为填空题贯穿于考点内容之中,点中有题,加深记忆,以题推点,提示重点,准确把握考试精髓。重点等级:每个考点均附有重点等级,重点等级的星数表示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程度。精选习题:包括部分历年考试真题,全部习题与所考的相应考点均一一挂接,帮助考生尽快熟悉考试形式、特点及方法,提高应试能力和考试技巧。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条分别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建设用地的法条,第六十七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玖』 土地法律法规知识

</SPAN></SPAN></p>给个满意答案吧,给团队挣点分数 农村建设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办理哪些手续?答:《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四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不仅不能依生产行为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乡镇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为标准,或限期拆除或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也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同,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尺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异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
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宅基地? 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购买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同意,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标准给予补偿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所有权。故办理变更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变更登记的只是使用权。有的地方在办理类似的变更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同意,并对集体给予一定补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的经营的土地建房。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答:土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力水平低;三是耕地退化严重,我国有40%的耕地存在着退化现象;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随着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区别?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3、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4、严禁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商品性流转,虽然国有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有偿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时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土地利用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土地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 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答: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控制和引导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项制度在法律上被确定是国家所实行的制度,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这项制度是具有强制力的,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这样分,首先将土地的是否利用作为第一个层次,分为已利用土地与未利用地;第二个层次是将已利用土地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这样,覆盖面宽,可以将所有的土地归入三类,较为严密,有可操作性。至于在实践中感到有些地块的用途界线不清,或者管辖上有争议,对此应当视为实际工作中需研究的问题,而并非是土地用途分类标准难以将其覆盖。在土地按用途分类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样,结合这部法律中有关基本国策的规定,就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指导方针、基本规则、操作程序、效力地位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项制度成为完整的法定的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有什么规定?答:农村建设用地指乡村中的集体以及个人因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它是建设用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所使用的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情况不同,仍然需要依法管理,土地管理法对乡村建设用地主要规定有: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决不能认为是集体的土地就可以随意使用,放松管理;
二是,举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请并经过批准,并且专门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转用的审批手续;
三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农村,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滥用权势抢占土地;至于占地标准,以省为单位规定;所指的村民,只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是原来所指的含混的“农村居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就不应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仅能享有一次。 我国耕地保护方面有哪些法律措施?答: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内容,也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所在,所以专列一章,确立了一系列的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规范,其中主要的有: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和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将保护耕地提高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整个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对待。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一是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二是以省为单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为了从数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的保证,还规定以省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不能少于百分之八十,但可多于。 4.保护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说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包括: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复垦,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加大了保护耕地的力度。 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是国家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节约集约用地五途径一、实行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严格控制建设占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新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废弃地和荒地等,少占好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订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二、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三、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四、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什么叫破坏耕地?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 闲置、荒芜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拾』 农村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处,无分大小。
在申报审批的时候可以不交还“原土地证”原件,而只需交复印件,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而办理新房土地证时就需交还原件注销。
我国征地补偿一般不实行“亮证补偿”,而是实行“据实清理”,即无证违法用地的“农房”一般情况下也进行了补偿,因你未提及你所在省市,故无法准确回答。
国家对农房的监察力度很微弱,许多农户都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也无相关法律明确无证农房是否给予补偿,一般征地方为加快征地进度,减少矛盾,都进行了全额或部分补偿。
建议:若你修来等补偿的话,完全没必要,征地补偿的大头不在于你房产的多少,而在于你你户农业人口的多少。若修来自己住,则可以无视国土部门的责停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国土部分无强制执法权,区县人民政府和法院不会为农房来激化矛盾。
在执法科待这么久,这些破事早淡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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