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律法规
A.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梯管理员是怎么规定的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各单位电梯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情况。
2、有权对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员的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活动进
行管理。
3、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4、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
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日常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维保单位和有关单位实施救援。
5、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6、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B.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法规有什么具体的监管要求
电梯是属于机电行业,是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新特种设备目录对电梯的定义: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C. 与电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很多,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
D. 电梯法律法规那一条规定不允许挂靠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使用正常的电梯每月至少要维保两次,每季度、半年、一年各要进行一次大型维保。照此计算,维保单位一年时间要为一部电梯做大小维护保养30次。
没有哪条法律法规明确说不允许挂靠,但出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
E. 电梯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公布实施,2009年第549号令进行了修改。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参考欧标EN81-1 1998年版。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025.1-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GB 12974—201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液压电梯
JG 5071—1996液压电梯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1962年制定,1964年第一次印刷的《电梯技术条件》,此书由上海电梯厂起草,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局1962年1月6日批准试行,1963年4月1日试行!
F. 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有没有人按条目总结出来的
比如电梯困人多小时内救援人员必须赶到现场?
市区30分钟,其他地区1小时。
电梯报警电话是需五方对讲还是必须设置外线?
在轿厢内有专门的对讲装置,与有人值守的值班人员通话,告知相关被困信息,能及时得到外部救援。
电梯相关保养记录规定摘录?
请参看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附录里面有详细规定。内容太多,每一种类电梯及不时间均有规定。
电梯无年检合格标签群众是否可以举报?
可以举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举报。杭州地区打96333.
G. 电梯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电梯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H. 法律法规对电梯有什么要求
(1)电梯需要定期检验。
(2)办理程序
电梯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受理、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程序:
(一)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检验条件,不予安排检验的需说明理由。
(三)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1.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2.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4.符合规定的维护保养合同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四)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定期检验,按台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标志,认为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将整改回执单返还检验机构,需要复检的,另行商定复检日期。
(3)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I.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指定分包也是允许的。电梯平行发包几乎不可能,没法管理。电梯的采购一般走采购程序,安装走安装分包程序。
J. 电梯法律;相关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