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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3 08:33:27

① 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妨碍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治往往大于法治,领导讲话代表法、地方文件大于法,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对个别企业进行越权减、免、缓税和长期实行“包税”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政府有些领导便以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出面干预,甚至施行压力。由于有政府撑腰,有的欠税企业老总轿车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捞越多,国家的税款就是可以赖着不缴,甚至公开说“欠税出效益”。
(二)部门政策利益化干扰了税收执法
部门政策利益已成为社会一大突出问题。一些权力部门为谋取本部门和小集团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扭曲行政行为,制定出台一些收费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某省物价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收费大检查,涉及全省14个市221个单位,共查出违法收费1.7亿元,有的权力部门甚至采取垄断手段搞创收。由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积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费税交叉征收,费搭税车,模糊了纳税人的认识,致使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执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税收计划的“硬性”弱化了税收执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计划的制定不是以当地经济基础和税源状况为依据,而是从地方财政的需要出发,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编制预算。国税只要求保“基数”略增长就行,而对地税则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普遍对税收计划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与上级部门签定责任书,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税收任务“一票否决”,经费挂钩等,在一些经济落后,税源贫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领导把完成税收任务与乡镇领导“帽子”挂钩,为了保住官帽,一些乡镇领导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导致了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摊派税、引税、买卖税、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 (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极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但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多数中小企业纷纷改制,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是企业普遍采取的手段。税务干部如果业务不熟,到企业去就无法看帐,更谈不上查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是当前和今后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课题。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识的培训,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确运用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也是税务机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严,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放任了税收违法
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提高征管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征管基础数据混乱、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单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数征管单位流于形式,被动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基本上是企业报送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对企业纳税资料和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缺乏动态的跟踪管理。如对部分餐饮业实行查帐征收,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了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时,不是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② 如何增强税收的执法刚性

1、完善税收立法,增强税收刚性
税收,是财政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固定比例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它的强制性,是指税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它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违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们常说税收是“硬”的,不能随便不交,就是指这种强制性。可见,实行税收法制化,是一个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提高税收司法效率,加强税法刚性的需要。国家必须针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设置新的税种及时颁布新的税法,完善税收立法,不让经济领域出现税法真空地带,同时要不断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才能增强税收刚性.
2、加快税收司法建设.维护税法尊严
加快税收司法建设,是增强税收刚性的必要保证,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执法权限,最好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保证体系,赋予税务机关与公安、法院联手实现其强化职能的搜查权刘物的强制权、办理税案的侦查权等权力.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偷税、抗税、妨碍执行税收公务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扩大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侦破技术训练,使每个税务人员都能成为维护税法尊严的保护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税务队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有力保证.
3、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提高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税务机关的整体架构,应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应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尤其是国税局,应直属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管理,不过分依赖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大区管理体制,这样,将十分有利于税务执法,避免了“说情”干扰,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隐患,使税务执法人员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而放手执法.这样,税收征管工作将由被动变为主动,增强了严格执法的力度,为增强税收刚性给予体制上组织上的强有力保证.
4、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规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过税费改革,收费立项管理将更加严格,一方面对现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使乱收费现象大大减少,有利于规范收费秩序;另一方面收费立项管理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除政府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满足非普遍社会公共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费,政府收费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约束.通过税费改革,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建立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规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改变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为增强税收刚性清理了外部环境,使税收更具权威性.

③ 税收执法知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社会主义是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还是由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我国税收在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显著特点。

④ 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特别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税收执法监督职能,发挥税收服务作用,还需要针对税收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应新形势的税收服务措施。笔者就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纳税人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的缺陷 (一)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和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税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会计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电子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分析。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征订了一些税务杂志,而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却不多,对重要内容也没有进行提示辅导。 二、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建议 纳税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点,更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国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服务存在的难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国税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务部门目前执行的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应着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尊重权。征纳双方要相互换位思考,不能因为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较差、经营水平低而去鄙视纳税人,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就对他们摆高姿态,给纳税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感觉,使其心理受到伤害。应建立一种征纳平等、友好的工作关系,甚至朋友关系,让纳税人在被检查的过程中来的高兴,走的开心,即使被处罚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纳税人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为举报偷税、举报税务干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让举报人勇于举报、敢于举报,让纳税人敢于对税务机关说实话,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三是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高度重视,正确的应充分接受采纳,有问题的应进行指正和解释,不能因纳税人找出了税务人员存在问题而"变脸"或进行报复。 (二)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实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税务内部执法和日常税收管理也要加强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当实事求是的填制《检查反馈单》,说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室进行反馈,杜绝内外串通、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乱纪现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职能,突出避税和反避税同步。面对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国税部门必须要发挥稽查的惩处职能,不断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协查纳入"金税工程"协查范围,形成全国联动,打破区域范围,防止纳税人跨区域偷、逃、骗税;二是要加强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提高稽查人员对电算化知识的掌握,防止纳税人利用高科技从事涉税犯罪活动;三是要加强与金融系统、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和产品动态,防止纳税人帐外经营。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更要严厉打击,不能让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职能,强调违法处理和纳税遵从兼顾。教育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环境好了,国家才会有足够的财力去建设,人们才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税收环境的好坏是由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高低决定的,而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大力宣传税法来提高。一是加强稽查违章处理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改正?让纳税人经过一次检查后,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税法,增强其维护自身利益意识;二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一律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又未查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充分履行宣传职能,力求形式和效果双赢。税法宣传不能局限于宣传月搞活动,要有长期宣传规划,重点是宣传税法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活动,既讲形式又求实效。如为纳税人征订的税收杂志要用分送制度规范,没有送到纳税人手中和没作提示性辅导的由当事人赔偿纳税人经济损失,让纳税人确实既学法又满意。(房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承全)

⑤ 如何行使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

首先,从权力运行上看,对法律法规负责常被演化为对上级负责、对“一把手”负责。行政管理权掌握权力、利益和其他行政资源的分配权,行政执法权则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与,两者集于一身,如果公正执法,那自然没问题,万一不呢?万一两权矛盾呢?面对“权责利”的选择,行政管理权所代表的更丰厚更亲近的 “利”马上会跳出来,那行政管理权就很容易压过行政执法权,甚至把行政执法权下法定形式上的执法分权制约机制作用归零,统一于行政管理权的意志,变成听命于行政管理权似乎也就是行使行政执法权。本来是行政管理权为行政执法权服务,现在反而倒过来,代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必须听命于可能仅是代表个人意志的“权”。因为这“权”代表着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
其次,从监督制约机制上看,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下自我纠错能力特差。一旦出错,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常因为“一手遮天”而根本无法及时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往往发生在“纸包不住火”之后,那已是“迟来的爱”;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则因为“我不负责,何必制约人?”、“顺着领导最好,逆着领导吃亏”,结果周围的知情人不制约、制约不了、甚至“利益均沾”,最终设定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可能成为无用的摆设。结果出现公权私用、权大于法、以权代法、执法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法律法规负责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从对执法队伍的影响看,导致税务执法人员追求行政管理权力的欲望埋没追求专业素养及对税法忠诚的动力,因为权力更“实用”。可以说,权力治理结构不够科学导致单位权利资源分配缺公平少公正是队伍专业不够专、思想不够红、人际生态不太正常、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不宜搞“一把手”,而应适当分离、搞法定分权制约制。特别是在县区级税务局这一级,管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的不应执掌税收执法权,反之亦然。在上级局也实行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适当分离的条件下,县区级局的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甚至可由上级局“归口领导” ,而县区级局主要突出行政执法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做出执法决定时应多搞票决制的民主集中制,少搞领导制的民主集中制。税务案件的审理委员会(审理组)应实行专家选任制、票决制,通行二审制,并接受监督。这样,才能为税法留出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建议还包括:审理委员会或审理组应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份量,应有一半以上的人员由选举产生,但总人数不应过多,控制在5至10人内;税务执法决定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过程要民主;对有争议的,要注重正反方观点,尊重专业意见;对争议点实行个人书面审理和集体会议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无法统一意见的争议点应归纳不同处理意见,定案时采用票决制;整个审理决定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纪检监察人员主要监督程序是否启动、规则是否被遵守、过程是否记录完整、违规是否得到改正。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管理权对行政执法权的干预,以避免出现一人统抓统管、搞“一言堂”的情况。

⑥ 什么是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两者谁更重要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这个不是那个重要的问题。纳税服务是手段,税收执法也是手段.都是想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做好纳税服务是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尽量少用税收执法,使用了税收执法手段那是征纳双方出现了一种冲突,必须用强制力才能使税款收上来。

⑦ 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税收执法监督源于国家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税收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二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控、检查和调整,也包括同级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税收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撤消税务机关的违规“立法”行为。工作监督主要是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听取和审议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质询案。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税务机关对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税务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所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审计方法、审计方式和审计报告,彻底纠正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并制裁各类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预防并打击贪污、受贿等以税谋私之类的犯罪行为外,更应该注重对失职、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5.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6.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对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7.各种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运用各种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
随着外部监督的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监督日益重视,实行了诸如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完善。
1.监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同级税收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看,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税收执法监督。但是,许多地市级税务机关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税务机关一律不设法制机构,由其他职能机构代行执法监督等职责,这样难免被代行机构的“正业”所淹没。县级税务机关不设税收法制机构,违背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主要任务就在县级税务机关的事实。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法制机构设置,充实骨干人才,是适应税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监督权力。这是涉及执法监督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定的执法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执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确立税收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主体资格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是监督客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执法监督的首要内容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应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去审核。其次是审查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执法恶意,有无故意放纵,有无随意放弃执法权力。
4.监督程序。即执法监督按照什么时间、步骤、顺序和形式进行。这实际是执法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执法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税务系统制度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应在报送时间、报送步骤、报送责任、会签形式和签署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应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日常化、随时化,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积累。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内部监督的强化剂,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是积极配合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⑧ 税收执法权包括哪些环节

监督重点分别是对执行程序、执行时限、权力较大的环节以及税款入库的监督;

⑨ 如何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随着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逐渐树立了较强的法制观念。过去执法过程中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凭感觉、经验和关系执法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少数税务干部对税务程序法的价值仍存在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实际上,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程序法已经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如果在税务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将导致税务行政行为的无效,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一、个别执法主体不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如果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就不具有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条件,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行为。在巴里坤县地税局现有的执法主体中,只有城镇税务所和奎苏税务所具有执法资格。作为执法者让纳税人能够确认执法资格的法定证件包括税务检查证、税务执法证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书。在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目前,在税务所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个别执法不带证、执法不亮证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税务执法者认为与纳税人很熟,没有必要亮证,另一方面,可能是纳税人因不知情未向税务执法者提出出示证件的要求。但是,这都给税务执法工作埋下了隐患。因此不论是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证件,以此证明自己执法行为是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程序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简易处罚是税收工作中常用到的执法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的程序。例如:税务执法人员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环节经常使用。特别是征收大厅在受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纳税服务工作中会经常用简易处罚程序来实施税务处罚事项。由于大厅工作人员大都是临时聘用,对简易处罚程序没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他们来说只是打一张票而已,可是从真正简易处罚意义来讲,简易程序并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执法过程。首先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说明处罚的理由;第三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四要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并要当事人签字;第五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第六要及时备案。工作中,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没有检查证件,而征收大厅又没有执法资格往往也容易忽视笔录制作和备案工作,所以说这些都成为执法工作中的隐患。其实,只有严格按照以上六个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健全,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执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税务执行人员来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书的规定和用法,以免造成执法程序不合法错误等问题。
三、执法主体素质不过硬。目前地税队伍中存在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了税收执法水平整体的提高。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又不注重日常学习,对税收业务一知半解,无法胜任税收工作。二是大多数税务人员由于历史原因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财会知识,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造成执法偏差。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些税务干部犯执法程序错误并不是程序意识的缺失,更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他们对程序规则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况没有按照法定规则履行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使税务人员真正掌握执法所需知识,防止违规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程序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容易忽略的事项,从而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

⑩ 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积分制度》,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对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再科学的制度、缺乏检查监督,就会失去它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要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三、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案质量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要根据重大案件审理要求,严格按照大要案审理程序,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在大要案审理中要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审程序是否合法。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案件定案质量。
四、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活动。税务机关要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执法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要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执法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强化考核评议和执法管理系统运行,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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