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必严
㈠ 执法必严指的是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不带个人情绪情感的执行。
㈡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区别
“执法必严”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违法必究”主要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部门)。这里可以分一下先后顺序,执法必严应该在先,执法必严的下一个程序就是违法必究。
㈢ 如何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㈣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区别
执法必严看似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但却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混淆了执法与司法的界限,将司法视为执法的组成部分,而执法权和司法权无论在权力的性质、行使机关、行使方式方面,还是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二是曲解了执法和司法的宗旨,错误地将“严格”、“严厉”作为执法、司法的主要特征。于是,为了对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而实行“严打”政策也就顺理成章了。众所周知,在社会制度的架构中,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而任何一种正义的法律思想都必须经由一个理性的程序运作过程才可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公正。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司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正自然成为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同时,法不在严,而在于及时。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曾提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浪费是不道德的行为。”在当代社会,一个国家执法效率和司法效率的高低,就是通过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寻找最佳的方式,以最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实现执法和司法的目的。当然,在公正与效率孰重孰轻的问题上,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行政执法与司法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前者偏重于效率,而后者则偏重于公正。此外,司法还应当具有独立性,这是人权、自由、法治等价值在司法制度上凝聚、积淀并进而产生的一种历史性的必然结果,并且早已越过国界而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司法准则。可见,执法必严的提法已经远远落伍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违法必究似乎反映了法的约束性和严厉性,但既未体现违法程度与惩罚力度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现行追究时效制度,并违背了司法被动性、中立性等基本属性。我国在民法领域、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分别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追责时效制度和追诉时效制度。其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就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就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追责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行政机关就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海关法》、《治安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若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私法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公法领域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如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自诉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就不能主动进行追究。可见,违法必究的提法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脱节,违反了法治原则。换个角度观察,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提出“违法必究”的初衷是运用法律严格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遏制其特权思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级干部违法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追究。但在实践中,由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而且,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法律往往没有规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措施,所谓“违法必究”就成为一句自欺欺人的空话。经过二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建立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一些国家机关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对公民“违法必究”,导致公民“违法”现象激增,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却鲜有因其违法行为(如违宪立法、违法行政、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而受到有效惩处,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受到处理,也不痛不痒,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官照做,钱照收,舞照跳”,最多也只是异地做官而已。法律实施领域的“两极分化”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绝不亚于经济领域所出现的类似情形,这必将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认同感,动摇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和信仰,危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基,进而埋下社会动荡的隐患。
㈤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矛盾吗(
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能有法可循,是后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环环紧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5)执法必严扩展阅读
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㈥ 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核心和关键的区别是什么呢
这句话少个主语吧,对什么事情来说。
比方, 对加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来说,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
有法必依是第一步,执法必严应该是在第一步基础上才有的第二步。如果有法不依,那么就没有执法必严这一说了。
所以我理解是。
核心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出发点。从有法必依这个出发点,可以投射出很多步骤。比如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其实是踩着有法必依的这个出发点(即核心)之上的其他步骤,而这些衍生步骤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关键。
形象比喻吧。把核心比作花瓶,那么花瓶里插着很多花,最举足轻重的那一朵,没这朵不行,那这朵就是关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㈦ 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 )
【答案】A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因而A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
考点:考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及各自地位
点评:本题考查内容属于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是高频考点但也是易混知识点,本题有利于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夯实基础。
㈧ 依法治国个基本要求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的区别
一,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区别:
1,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如果有法不依,也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了;
2,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素;如果执法不严,那么有法必依也就得不到落实了;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力保障);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证;
3,依法治国目的: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4,依法治国主体:广大人民;
5,依法治国重要环节:依法行政;
6,依法治国前提:有法可依;
7,依法治国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8,依法治国关键:执法必严;
9,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
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中心是什么
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㈩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分别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