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法律法规
A. 中国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2008年以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7号)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务院令第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B. 什么网站可以看到免费的最新法律法规
可以在法律图书馆可以看到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汇法网可以看,但是并没有法律图书馆全面。
C. 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
●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号起,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其中,《办法》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同时明确将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得分低于3分,将按要求接受培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办法》量身定制了数据接入、运营服务信息公开等指标,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6类共19个项目设计指标。
●无人机使用新规: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合法合规
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目前法律虽无针对性条款,但可以适用《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第三款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监管问题仍无适用标准。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合法合规。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正是填补了这项空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减少关联交易
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在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用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规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山东:新公墓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山东近日发布新公墓管理办法。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办法规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广东:气象灾害防御新规6月起施行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获通过,即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哪些属于重点单位予以明确,完善了服务与监督工作,如规定可以根据重点单位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就珠海而言,已将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重大型企业等作为重点单位。最新名单近期将核对后发布。
●江苏: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今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公示。
江苏省药监局在5月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颁布了《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细分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三大类,分别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分支机构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云南: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6月实施
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涵盖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等8章69条内容。
●湖南:长沙出台首部餐饮行业行规行约 6月1日起实行
6月1日起,长沙的5万余家餐馆将在长沙市首部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的指导下,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餐饮服务。长沙市饮食安全协会将通过建立奖惩制度,推动行规行约的执行和落实,强化餐饮行业的自律意识。这部《行规行约》是长沙市饮食安全协会据长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36条,主要从行业规范约定和消费纠纷处理两个方面,为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制定自律准则。
D. 今年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今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E. 各地法律法规在哪里可以找到最新版的汇法网更新及时吗
建议在法律图书馆予以查询为佳。
F.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或标准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16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13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1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1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
2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
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24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1日
2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2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
2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日
2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
2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
30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
3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3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33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8日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
35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
36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年版
37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
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年3月6日
3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5日
4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41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6年8月30日
42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5.01.01
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1.08.31
44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4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
46 安全帽 GB 2811-2007
47 安全色 GB 2893—2008
4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
4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053.3—2009
5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斜梯 GB 4053.2—2009
5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 GB 4053.1—2009
5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 GB5083-1999
53 安全带 GB 6095-2009
5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86
55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2003
5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
57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2801-2008
5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
5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869-2008
6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
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
62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
63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1999
6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6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66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6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6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6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7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
7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
7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
74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G. 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4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公司性质改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H. 4月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有哪些法律法规将在2018年4月起实施
条码支付将分级设置日累计交易限额、环境保护税迎来首个征税期、100多个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4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静态扫码支付每日限额5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条码(条形码、二维码等)支付规范自4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条码支付风险防范能力进行分级,设置了不同的日累计交易限额。
该规范规定,静态条码防范能力为D级,无论使用何种交易验证方式,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使用动态条码支付的,风险等级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不同分为A、B、C3级,同一客户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分别为自主约定、5000元、1000元。
环境保护税开启首轮缴纳
4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将迎来首个征税期。这是中国历史上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种,实行按季申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6万多户。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环保税的纳税人,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和不属于纳税人范畴的居民个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涉及五大类105个事项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一次或者全程网上办理。《清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除《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省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航班时刻管理办法实施
民航局印发的《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八章59条,对航班时刻分类管理、航班时刻历史优先权资格、航班时刻优先配置量化规则等做了明确规定和重大改革。
在航班时刻优先配置量化规则上,《办法》实现了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重大转变,明确规定根据航空企业配置基数与时刻效能配置系数的乘积,从大到小确定优先配置次序,航空承运人按照优先配置次序在航班时刻池中选择航班时刻。此举对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竞争和廉政将起到重要作用。
北京实施新版医保药品目录
4月1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将开始实施,适用于北京市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以及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预计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超过5亿元。
据了解,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纳入了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内收载的药品和国家组织谈判的36种药品。与上一版相比,新版目录共增加476种新药(不含剂型),医保药品品种由现在的2510种增加到2986种,其中西药1567种、中药1419种。新增的药品包括抗肿瘤新特药、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药品以及儿童用药等。
上海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3个办法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需求,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外省市缴存职工在上海市购买自住住房将被纳入贷款范围、支持上海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等。
I.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消防安全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标志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固定式工业平台
有毒作业分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检测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