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法解释
①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理解: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机关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诉讼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诉讼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②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执行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③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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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专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属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第二十四条答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⑤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生效后原司法解释有用吗
原司法解释只要没命令被替代或者废止,并且不与新的司法解释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原司法解释继续有效。
⑥ 行政诉讼法解释和行政许可法解释属于什么法
我是学法律的我来告诉你。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凡是带诉讼两字都是程序法,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规制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的。民法是实体法,是解决具体事务的,主要调整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⑦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几个
新的最高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法条仅有27条,是史上条文最少的对诉讼法适用的内全面的司法解释。根据容新是规定,原解释与新解释不一致的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2015年4月22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⑧ 法律问题:谁知道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针对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而不服该决定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起诉的规定。因为行政决定是法律文书,该法律条款规定雷同于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该规定只限于相对人进行行政起诉的期限。所以,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的相对人。
第四十二条是针对行政机关为相对人作出决定后,侵犯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而作出的规定。该规定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惩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决心。只要行政机关对此不及时进行自我纠正,涉及不动产的受害人在二十年内、其他受害人在五年内随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都将依法审判。所以,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的受害人(即:利害关系人)。
针对的性质都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有些审判机关将以上法律条款故意颠倒是非,把受害人当作相对人来对待,在适用以上法律条款时一概而论(只适用第四十一条),是很多受害人在起诉时被挡在门外或者受理后被踢出门外,受害人是真正受不到法律保护的。
⑨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行政机关如何出庭应诉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