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包装违规
1. 肥料包装强制性标识g-2001是怎样规定的
《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OB8382———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663———2001)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2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若加入中量元素(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微量元素(如硼,锰,铁,锌,铜等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三,单一肥料标注:单一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标注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识各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相加.四,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五,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六,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七,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2. 如何识别肥料外包装的规范性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
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九、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3. 一个肥料包装可否有两个国家标准
安国际标准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是地方的就不可以了啊
4. 化肥包装2次封锁是什么意思肥料是不是真的
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农民一旦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所造成的损失将难以弥补,既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下面介绍一下真假肥料的常用鉴别方法:眼看首先看肥料的包装,肥料包装袋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等级)、商标、净重、标准代号、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号和肥料登记号等,如上述标志没有或不完整,包装较粗糙,可能是假冒伪劣复合肥料,对包装袋封口有明显拆封痕迹的肥料要特别注意,这种现象有可能掺假。此外,还要留意肥料袋内的生产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肥料存放的时间过长,总养分就会流失。第二看肥料的粒度(或结晶状态)。优质肥料粒度和比重较均匀,表面光滑、不易吸湿和结块,而假劣肥料恰恰相反,颗粒大小不均匀表面粗糙、湿度大、易结块。第三看肥料的颜色。优质肥料颜色都十分均匀,没有明显的色差,整个颗粒由内到外都是均匀的。而假肥料大部分都是表面涂色且容易脱色。手摸抓一把肥料用力握几次,有“油湿”感的质量相对可靠。而干燥如初的则很可能是假劣肥料。溶解将肥料颗粒放在少量水中,过一段时间后,可根据肥料的溶解情况进行判断。质量好的肥料颗粒会吸水膨胀发散、溶解,经震荡后,溶解稳定几乎无残渣。而假劣肥料溶解性与上述情况相反,溶解差、有残渣现象。灼烧灼烧方法是判断真假肥料和鉴别浓度高低的简易方法之一。将肥料颗粒加热或灼烧,从熔融情况、冒烟、烟味及残留物情况等识别肥料优劣。加热后肥料会冒泡、熔化、冒烟,并发出氨味,颗粒变小,浓度越高残留物越少。优质高浓度肥料燃烧完全,几乎没有残留物。相反那些不能燃烧或虽然能燃烧但没有氨味的则很可能是假肥料。
5. 化肥包装袋标注HA-K是否违法
正规化肥产品来包装袋是必须要自标注“氮-磷-钾”如果没有这三个汉字,也必须有“N-P-K"这些数值可以有数据是零,但是必须要标注出来。另外你问的问题有点简洁,判断是否是假复合肥有多种办法,另外即便是标注也有含量不够等假冒伪劣化肥,希望这份答案...
6. 我们肥料登记证上是氮磷钾=25%,但包装上写成了氮磷钾≥25%,这样的包装是违规的吗麻烦请教一下。
最低25%
最高就是二铵了,64%,18-46-0
我见过最高的三元复合肥有57%的,19-19-19
最高没限制,只要合格
7. 我购买了一批肥料包装上面没有登记证号也没有国家强制执行标准请问我应该如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你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8. 如何规范化肥的包装标识
答:(1)包装标识概念。在包装上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2)包装标识应标明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在包装上标明。
①产品名称: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②标明“三证”: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如复混肥料等)和肥料登记证号。
③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标识:
单一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作含量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30%三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7-8,表示氮为15%,五氧化二磷为7%,氧化钾为8%。25%二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0-10,表示氮为15%,五氧化二磷为0,氧化钾为10%。
中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应分别单独标明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可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④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经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⑤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和生产日期。肥料产品应有企业自检的产品合格证(一般放在包装内),对产品应有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对所生产的产品应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9. 听说肥料执行标准变了,原包装能不能再使用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公告(2017年
第7号),将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1077项需要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中,包含了硫酸铵、液体无水氨、尿素、硝酸铵、农业用碳酸氢铵、钙镁磷肥、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农业用硫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硫包衣尿素等14项肥料产品。根据现行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编号中的国家标准代号由“GB”转换为“GB/T”后(如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号由GB15063-2009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GB/T
15063-2009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的标准备案、产品标签、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内容均要随之调整。那么标准转换之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和已经印制的包装、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可以过渡使用多久,一时成为各企业关注的焦点。4月7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又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产品(包括14项肥料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这就意味着允许14项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标识的期限为2年。因此,建议我省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做好包装标识管理,减少包装物等印刷制品的浪费,即日起印制新版包装、合格证时,使用转换后的标准编号,同时要控制每一次制版印刷数量,还要关注标准换版进程。
仅供参考。
10. 工商处罚条例 化肥标识 不符合规定
作为商品,尤其是化肥之类的重要商品,即使在包装上国家都有强制标准。如果不相符合的,是要受到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处罚的。但你要是受到处罚后,也可以找生产的厂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