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规定程序经
⑴ 中纪委关于上缴礼品礼金如何处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缴礼品礼金的规定如下:
1、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2、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3、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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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暂扣、保管和处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纪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又针对中央纪委的自办案件也出台了相关的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另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规章制度,都对涉案款物的暂扣、保管以及处置监管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个部门参与,这些部门是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每一个环节上都非常严密谨慎,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室协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科学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
⑵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什么讨论决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二、具体流程:
调查组将形成的调查报告转交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支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经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调查报告和支部大会决议报被调查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处分意见;调查报告、支部大会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意见报纪委办公室。
三、处分违纪党员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所犯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3)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处分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讨论违纪党员处分的支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上允许本人申辩和他人辩护,合理的应采纳;支部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决定应和本人见面,并让本人签字;支部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后形成,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个人擅自决定;支部或党委成员意见有分岐,应如实上报;处分决定批准后,本人不服可以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并传递,不得扣压。
4)纪检办公室依照党章和中纪委《案件检查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其它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坚决反对说情风。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示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⑶ 发展党员经过哪五个阶段
发展党员阶段包括五个阶段,分别是申请入党阶段,积极分子阶段,发展对象阶段,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正式党员阶段。
一、申请入党阶段。
1、向党组织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
这一环节,党组织应当把好三个关口:
(1)一是年龄问题,申请人是否年满18岁;
(2)二是入党申请书是否由本人亲自书写和提交;
(3)三是申请书是否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入党动机、态度、认识是否明确等。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1、党组织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2、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产生人选→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报上级党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填写个人信息)→撰写个人自传。
3、党组织指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确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4、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记录其主要表现、接受教育培训和参加党内活动情况,做出考察结论。
三、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阶段。
1、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和程序。
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完成规定的教育内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就可以召开支委会确定为发展对象。
2、报上级党委备案。
3、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由2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4、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接收预备党员阶段、
1、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
3、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党组织应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进行指导把关,既不能填写错误,也不能随意涂改,更不能作废或丢弃。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
5、形成决议后上报上级党委。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谈话时间:应安排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工)委审批之前。
7、上级党委进行审批。
8、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9、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预备期满时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1、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
2、一般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本人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预备期必须为一年。
3、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4、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5、支部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6、党支部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7、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议审批。
8、党委正式通知审批结果。
党委以批复文件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9、建立党员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农民和居民党员档案由所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管理,干部职工党员档案由管理其人事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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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2) 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应包括的内容有: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延长时间、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支部大会决议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延长预备期后教育效果仍不明显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是说明其本人还不具备党员条件。
(4) 在上级党组织还没有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之前,本人仍应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并按时交纳党费。
⑷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什么讨论决定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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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⑸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章55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处分种类和适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⑹ 预备党员可以给与党内警告处分吗
预备党员因为是考察期不能给与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据此,对预备党员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尚不需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的情况。在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对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错误的预备党员,可以按期转正。
2、延长预备期。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执纪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适用于按《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形。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适用于预备党员违纪性质和情节较重、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情况。执纪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重”,一般适用于《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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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警告处分: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如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党的纪律处分
⑺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7)党纪处分规定程序经扩展阅读: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⑻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根据《中抄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⑼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9)党纪处分规定程序经扩展阅读: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经过程序的注意事项:
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⑽ 党支部换届的程序是什么
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程序如下: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改选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
进行选举培训教育;
酝酿确定候选人;
通知召开党员大会时间、地点,布置选举会场;
清点人数,确认选举资格;
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
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分发和填写选票;
计票确定当选人,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
(10)党纪处分规定程序经扩展阅读:
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程。党支部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党支部委员会即可召开党小组长会议。介绍支部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会议议程是: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歌;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作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