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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违规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03 07:03:20

① 求解关于行政执法的案例分析

1、罚款500元不属于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在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必须是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九条【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 交通运政执法案例分析范例

给你一个参考格式,如需要具体的案例,留下邮箱,给你发一下。
一、案件事实,客观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包括调查取证、简要的前期处理过程(下达处罚决定书前)
二、审核及决定(案件处理结果),介绍案件审核、决定的相应过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简要说明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包括裁决或判决的结果及依据、理由。
三、适用法律,主要说明该案件定性、取证、程序、裁决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案例分析,从取证、程序、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理论进行分析。

③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错误是否有法律效力

交通行政处罚,须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实施处罚,程序不合法、结果不合法都不具有效力。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它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怀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七),提出处理意见,报头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八),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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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交通行政执法案例题(不定项选择题)

1.ABC2.C 3.C 4.ABCD 5.B 6.C 7.BCD
不知道对不对,错误率高的话别喷我

⑥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现场笔录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需要做询问笔录吗

譬如超限车辆,现场笔录记录了相关情况,车辆有过磅单,这两个证据证明当版事人的违章行权为已经足够了。我认为不需要再做询问笔录;譬如改型车辆,有现场笔录记录相关情况,我们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的车辆营运证复印近证明车辆的登记尺寸,有车辆的录像证明其实际尺寸,有这几个证据也已经能够完全证明车辆的违章情况,我认为也不需要再做询问笔录。不知道这样认为是否正确

⑦ 交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有案件必须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吗

家里有人可以不用

⑧ 求做一道交通行政执法一道案例分析题,感激不尽

1、执法主体抄应该是交通局或公路局,而不是以公路局内设机构路政中队的名义执法;
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3、执法人员不可以当场罚款,即使简易程序也必须按规定的步骤实施;
4、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应有的合法权力,不能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⑨ 查询执法单位违法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父母的赔偿案例

01 . 单位车辆引发“途中工伤”,不发生赔偿责任竞合

用人单位车辆引发“途中工伤”,不属于责任竞合情形,受害人仅享有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无权主张侵权赔偿。

02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不应扣减第三人侵权赔偿金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无论第三人是否赔偿,社保机构对符合法定要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依法核定支付。

03 . 养护工作外包,路政局并不因此免除路障致损责任

道路障碍物致人损害,道路行政机关不因养护工作外包而免除其对道路安全通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04 . 广告牌不当设置致人损害,监管及使用单位应赔偿

人行道上广告牌不符合标准,定位和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而致人损害,监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05 . 侵权第三人过错赔偿后,余下损失可再由雇主赔偿

第三人侵权侵权致雇员损害并承担部分过错赔偿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仍可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赔偿其余损失。

06 . 少量饮酒驾车回家后又驾车外出肇事,共饮者无责

行为人少量饮酒驾车回家后,又驾车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同桌共饮者因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故不应赔偿。

07 . 机动车司机紧急避险而死亡,引发险情行人应赔偿

摩托车驾驶员为避免碰撞横穿道路的行人而紧急避险,因此死亡的,行人作为险情引起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8 . 二次碰撞,难以定责的,由两次碰撞平均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依两次碰撞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按份责任。

09 . 醉驾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⑩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执法案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已经进行二审。条例一审稿中“繁忙路段违法停车一天最多可罚四次”的规定被增加罚款额度代替,“大幅提高行人闯红灯处罚”的规定被取消,仍然按20元处罚,而路边违法停车最高或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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