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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为违法项目施工

发布时间: 2020-12-03 03:44:00

1. 违法施工单位如何处理

对违法施工单位,除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回依法追究刑答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2.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承担首要责任。不管其他哪一方出的问题导致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项目都要担责。

201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

一、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

(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2)施工单位为违法项目施工扩展阅读:

2017年08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也对建设单位责任有明确要求: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当前,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建设单位A因某建设项目对外发包,B、C施工企业分别中标该项目一、二期工程的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A对B、C及D、E组成的联合体发包(DE联合承包应按两者最低资质承包工程)内
B公司违容法转包给第三人甲(自然人没有资质,不能承包)
甲借用F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
B公司将幕墙工程分包给G公司后,G公司违法再分包给H公司
建设单位A在合同中指定J公司承接混凝土工程、K承接劳务部分(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K非法将劳务分包再分包给L(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D违法转包给M公司(D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4. 1施工单位存在什么违法行为,应接受什么处罚2简述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处罚措施:

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约定等问内题,扰乱容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对此,我省将对建筑市场实行常态化监管,查处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其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将停止其招标、废除其招标结果。对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约定进行建设等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外,也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 建筑工地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到岗,达到规定时间天数,我工地项目经理是挂名的,但没人管

没人管可以向建设单位反映,项目经理承担着项目的安全,施工质量系列责任,不到场肯定违法,也可以向主管单位举报,城建局会督促用人单位整改,项目经理可到好广知道拿钱不尽责

6. 由设计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而施工单位作为其分包承担其中的施工任务。是不是违反分包

设计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必须符合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执业资质资格,其施工主体应是单位的施工力量,这不是分包。有些专业不是承包单位施工范围的可以分包,这不违反分包。

7. 建设单位直接与专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违法么

1、根据法定要求,总承包单位都对施工安全、质量等负有主要责任的,所以为了专对中下层服务单属位有一定的约束,就形成了协议/合同这一种书面文件。

2、总包对应的便是分包了,意义有着买卖方、委托与被委托、甲方和乙方等类似的合法关系,只是通过书面形式、并备案到当地建设部门,才能使得项目施工正常开展!这是首要条件。

3、日后发生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刑事纠纷的时候,总包或者分包单位将会找不到对应的追诉人、起诉人了,因为公检法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有依有据、依法办事的。

8. 建筑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处以的罚款吗

没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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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施工单位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9)施工单位为违法项目施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苍穹之下 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1、投标企业暗打情报战。为了谋取中标,有些企业不是依据法律法规,从项目内容的实际出发,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不低于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成本来决定投报价,而是单纯的为了中标决定报价。用金钱收买其他投标企业内线获知其报价,再综合分析决定自己报价。开标时,只要内线提供的报价准确,若中标了,可获得3%左右的奖赏;即使不中标,内线也会得到工程报价1%左右的劳务费。这类情报战具有极强的隐秘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利益,这些不该发生的费用都转嫁到工程款中,势必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2、施工期间在图纸变更和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有些工程投标企业本着微利或无利价格投标,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用行贿等手段围攻建设单位领导,在其附属工程上谋取直接发包,有意增加或缩小工程量、加大或减少材料用量,使附属工程的总价不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限额(如原工程中标价的10%)。因为工程的最终造价是以审计价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施工单位总是在采用的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
3、在工程款支付中不坚持原则。有的工程中标后,双方签定的合同很严格,因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时,将工程付款方面的约定作为重点内容来把关。在承建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不按原定工程进度付款,而要提前付款或加大付款数额。这时建设单位理应坚持合同原则拒绝付款,但禁不起糖衣炮弹或金钱的引诱,答应了施工单位的要求。同时也打开了方便之门,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于是越陷越深犯了罪。
4、加大垫资比例吓走潜在投标人。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多方筹措资金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只好采用分期付款办法招标施工企业,而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意夸大垫资份额和付款难度,使原来就心存顾虑的潜在投标人,闻声告退;经过省指定的媒介上两次发布公告,仍不足三家投标企业竞标,便可以依法要求直接发包给下属企业。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新形式。究其原因:一是认为本地工程,应有本系统施工企业承建,利润大小自己得;二是在利益关系上主管部门可以加大工程利润的上缴份额;三是资金支付存在缺口时,本单位 可以拖欠,而外单位必须到期如数付给,没有商讨佘地;四是从下属企业状况来看,效益不佳,人员闲着会上访、闹事,搅得领导头痛,从维护稳定来说,
也要安排一些工程给他们做。
5、排斥具有施工能力的其他类别资质的企业投标。目前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局限于行业内,行业保护的现象还很严重,从部门领导来说根本不想让外系统的施工单位进入,因而在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等方面带有明显的行业保护措施,从技术操作上强调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优秀工程项目的加分,有的即使有施工资质的施工经验,也不承认其具有报名资格。有些工程交通类资质与市政类资质都具备施工能力,而交通行业的招标人不允许市政类资质介入投标;建设系统的招标人不允许具有施工能力的交通类资质参加投标。这种行业壁垒森严的现象实质上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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