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处分规定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怎么没对小金库作出规定
当初的法律不健全,考虑的不全面,所以没对小金库作出规定。
2.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哪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复律处制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哪一条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10572.html
4. 单位私设小金库按党纪处分条例应如何处理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企业私设小金库属于单位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小金库处分规定扩展阅读:
预防单位私设小金库的措施
严明纪律,是惩治和预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于“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
同时,现行党内法规中对“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定,致使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规定往往执纪不统一,影响了对“小金库”问题的有效治理。
因此,很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明确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依据。这将有利于加大惩处“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力度,有利于案件处理,也能够更好地配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为此,中央纪委制定了《解释》。
"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
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
5. 单位私设小金库,责任人被纪委处分,检察院还能处理吗
单位私设小金库18万多元,责任人被纪委处分,一般不涉嫌犯罪检察院不介入。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 领导私设小金库受处分会影响以后升职吗
会的,影响以后升职,组织考察一般通不过。
私设小金库的法律条例如下: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7. 违反财经纪律怎么使用处分条例 小金库 用于公家
直接责任对应财务人员,主要责任对应分管领导,领导责任对应单位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