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处分
① 县长干渉司法应该受到那些处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县长干涉司法可视其情节给其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 因受贿2万余元,被司法机关审查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决定,一般情况还会受到怎样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何处分
由于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适用《行政监察法》进行处分,如果他是党员,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答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③ 最新司法解释,被判处缓刑属于公务员法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范畴吗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它是否是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判处缓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处罚,大家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
一、缓刑不是刑罚的类别
有观点认为,凡是符合刑罚性质特征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视为刑罚的类别。因为从刑罚的定义来看: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限制和剥夺,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由此可归纳为刑罚具备如下三特征:一是适用于犯罪人;二是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对犯罪人某种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据此,我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没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但完全符合刑罚性质和特征,是刑罚外延的体现,因此应属于刑罚的范畴和刑罚的类别。但是,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只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并没有包括缓刑,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条、第72条中虽对管制和缓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规定,但是,《刑法》并没有明示该“禁止令”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解释出发,不能认定缓刑是刑罚的类别。
二、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我国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司法部负责人在就《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中表示::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对管制这一刑罚的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施的社区矫正,也就是对其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三、判处缓刑也是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作出处理,在法律中有三种说法:一、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判处刑罚,三、受刑事处罚。仔细对照法律条文,不难发现,三种说法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别。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如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刑罚,则包括除“免予刑事处罚”以外的一切有罪判决,包括宣告缓刑在内。因为宣告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确定无疑的刑事处罚,缓刑不过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刑罚的核心是被判处的是否为刑罚,而不是其执行方式。受刑事处罚,则指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刑罚的情况。以前,人们对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存有误解,认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就是未受刑罚,其实,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只是原监禁刑不再执行,并不能否认以社区矫正为刑罚执行方式的非监禁刑已执行完毕。因此缓刑考验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意味着已受到刑事处罚并已执行完毕。
四、明确上述区分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措辞,不明白它们的区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遭遇刑罚后的公职与养老问题。
④ 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是由国家授权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执法,不负人民和国家的重托。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予以严惩。本罪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犯本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是这些行为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来实施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利用职权的情况下,包庇罪犯、诬告陷害好人或者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包庇罪、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而不构成本罪。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对于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判刑的判刑。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犯有罪行,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起诉的不起诉,该判刑的不判刑。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刑事审判的便利条件,故意歪曲案情真相,做出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的裁定、判决。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明知是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明知是有罪而故意判无罪,也包括故意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象的证据材料,曲解或者滥用法律条文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对事实的真相必须是明知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政策观念不强,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调查研究不够,以致于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如错捕、错判等情况,则不构成本罪。对个别情节严重,确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的错捕、错判的案件,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的犯罪也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这一规定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 司法犯罪用党内处分处理合理吗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⑥ 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6)司法人员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⑦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者,给予以下的处分哪些是正确的
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版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权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⑧ 县司法局对法律服务所人员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专没收违法所得、属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有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拘留、罚款。
⑨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司法实例
哥们,你都没弄清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呢!
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内违反容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劳动教养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
⑩ 司法局上班的婚内出轨怎么做能叫他受到处分
还是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是无法说服的,再说这属于私人生活,外人很难证明的,除非是他的家人,婚姻中出现了问题,最好是双方坐下来,互相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