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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文本

发布时间: 2020-12-02 18:12:34

Ⅰ 入团志愿书怎么写

《入团志愿书》主要包括以下栏目,请认真填写:

1、入团志愿:主要填写为什么要加入团组织和今后个人努力的方向;

2、籍贯:填写自己籍贯(出生地或祖居地),填至省、市(县、旗)即可(详见户口本);

3、出生年月:出生日期;

4、性别和民族;

5、所在单位;

6、学历:填写入团前学历;

7、现有职业和本人成分:填写学生或其他;

8、所在单位:填写所在团支部,如╳╳系╳╳班团支部;

9、本人简历:填写从上小学开始至今的主要情况;

10、入团介绍人意见:由两位介绍人认真负责的如实填写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优缺点及自己的意见。

(1)处分文本扩展阅读:

入团志愿书发展程序:

团员发展的过程包括:符合条件的青年提出入团申请,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确定发展对象,新团员的大会表决、审批、宣誓、教育等环节。

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要及时采取团员推荐、少先队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建立集约教育与日常培训、调查相结合的团员培训教育机制,从源头上提高团员素质。

积极成员应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和教育。在加入活动会员前,必须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团体课程。团支部委员会应当在现役团员中讨论确定发展目标,并报基层团委初审,具有审批权限。基层团委对发展目标条件、培养教育条件进行初审。

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发给团支书。发展对象应认真如实填写《团支部志愿者》。“团支部志愿者”经支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团员资格须经团支部会议讨论通过。

支部会议讨论团员问题,表决人数必须超过表决人数的一半。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列入团支部申请书,并连同团支部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基层团委必须召开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吸收新团员。

批准意见应当写入团员协议,并通知申请批准的团支部。经批准入团的共青团员,应当自支部大会批准之日起入团,计算入团年龄,缴纳团费。

Ⅱ 在校是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工作了以后是不是还得重新申请入党

重新向所在单位或街道递交入党申请书。

因为入党积极分子只是大学的,不属于党章规定的范围,不过有些文本还是能作为入党申请的参考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印发)》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2)处分文本扩展阅读: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Ⅲ 党内除名决定规范文本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Ⅳ 天津条约内容

天津条约是指1858年中国清政府与俄、美、英和法四国在天津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包括《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和《中法天津条约》。

Ⅳ 公司对工程事故处罚的方案文本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了明确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依据及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经济扣罚量化措施,维护公司正常运作秩序和经济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总裁办是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督导实施与责任追究的管理工作,对责任追究的规范性、统一性进行审核管理。 3.2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3.3 各部门负责职能权限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并配合总裁办、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4 责任行为的定义及行政处分的种类 4 .1 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公司制度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1.1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4.1.2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4 .2 行政处分种类:通报批评、罚款、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 5 责任追究的依据 5 .1 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体系文件、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公司管理制度”。 5 .2 公司承包方案、各管理层级签订的承包合同、各部门职责划分、职位说明书。 5.3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惯例、行业惯例、基本常识等。 6 责任追究的原则 6 .1 实事求是原则。对员工的故意或过失责任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责任的性质,依照本条例,追究其责任。 6 .2 历史原则和相近原则。处理结果原则上遵循本条例,如本条例中未规定,则按照以前处理历史原则和相近原则处理。 6 .3 连带责任原则。责任追究的范围除直接责任人外,还包括其直接领导、相关间接领导。授权人对授权不当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 .4 鼓励创新原则。公司鼓励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不追究责任。但技术创新的操作应符合技术管理、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7 责任追究的管理规定 7 .1追究责任的事项分类 7.1.1按是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分为有经济损失事项和无经济损失事项。 7.1.2有经济损失事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者或显性潜在经济损失的事项。 7.1.3无经济损失事项:存在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在公司产生了较坏影响,但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无明显的经济损失的事项。 7 .2责任追究 7 .2.1有经济损失事项的经济赔偿 1)损失事项的分档:1档为“一般损失”(1万元[含]以下);2档为“较大损失”(1-5万元[含]);3档为“重大损失”(5-10万元[含]);4档为“特大损失”(10万元以上)。 2)经济损失原则上根据各级过失责任界定按下表赔偿,单个事项个人赔偿部分总额最高限制在当事人年度总收入的15%;严重事项,总裁办可提请总裁办公会最后裁定。 过失责任事项损失额 (注释1) (A) 赔偿额度 (B) 赔偿额度的比例分配(参考) 赔偿累进比率(注释2) 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 间接领导责任 (1档) 一般损失 ≤1万元 2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2档) 较大损失 >1、≤ 5万元 2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3档) 重大损失 >5、≤ 10万元 1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4档) 特大损失 >10万元 1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注释1)过失责任事故损失额: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责任事故损失额由总裁办根据情况确认。 (注释2)累进比率赔偿定义:损失金额先按1档计算赔偿比率,超出1档部分按2档计算赔偿比率,超出2档部分按3档计算赔偿比率,超出3档部分按4档计算赔偿比率。例:某人造成公司损失11万元,责任赔偿额计算为=1万*25%+4万*20%+5万*15%+1万*10%=1.9万。 备注:1)坏账损失责任追究按《应收款管理制度》执行; 2)积压物资报废损失责任追究按《积压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3)故意所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当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可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内的经济赔偿或经济扣罚。 4)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主动挽回的,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但由责任追究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5)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款从其在公司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一切利益中直接扣除。 7 .2.2无经济损失事项的经济扣罚 对于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A、B类事件(见附件1、2)(如违规违纪操作、盗窃未遂、暗中服务或投资商业竞争对手等)对相关责任人按问题轻重给予10~3000元的经济扣罚: 1)问题较重: A类事件,1000~3000元, B类事件500~1000元; 2)问题较轻: 与A、B类比较情节较轻,酌情扣罚10~500元 7 .2.3行政处分 7.2.3.1行政处分与经济赔偿或经济扣罚同时执行。 7.2.3.2对故意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或有A、B类事件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以下行政处分:通报批评、降级、调岗、撤职、开除。 7.2.3.3对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 7.2.3.4由于责任事故被开除的员工,不得再次聘用。 7 .3责任追究中从轻或从重处理要求 7.3.1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处理的几种情况: 1)积极配合责任追究部门追索损失,并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 2)责任事故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 3)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4)调查(法务、审计)程序启动后,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5)事实证明当事人完全不是故意,而是工作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视情况酌情降低处理。 7.3.2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处理的几种情况: 1)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责任追究部门与人员正常的调查工作。 2)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 3)一年内就同一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处分。 7 .4 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7.4.1责任追究处理文件审批程序 1)总裁办(审计督导)负责的:审计督导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总裁办主任审核→执行副总裁批准→总裁批准。 2)其他部门: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主管总监审核→执行副总裁批准(如开除应经总裁批准)。 7.4.2批准后的责任追究处理文件由总裁办公布或传达至相关人员。 7.4.3责任处理的执行 1)对于各种经济处罚和人事的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在下发处理通报后,由总裁办负责执行和监督。 2)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并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责任追究部门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总裁办、财务部等应根据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各项利益的发放。 7.5.4 处理文件由总裁办归档。 7 .5其它事项 7.5.1对于本管理条例及附件中的A、B类事项未明确列举但发生了的责任事项,公司可临时作出裁决,但相关责任追究应符合本条例所制订的原则。责任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修订补充本管理条例。 7.5.2责任界定时,若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时,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希望采纳, 谢谢1

Ⅵ 买卖房屋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卖房屋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房屋的权属

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要注意产权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2、 注意房屋结构

二手房的房屋结构比较复杂,需要了解房屋建成的年代、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是否与产证上注明的一致,房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等情况,更要详细考察房屋的结构情况,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

3、 选择正规中介机构

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要选择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已取得执业资质的中介公司,要亲自到中介机构办公场所进行考察。

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之前,要详细询问中介公司都能确切地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如何收费、未能成交如何退款、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中介公司有无能力负责赔偿损失等。

(6)处分文本扩展阅读

买卖房屋签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要正规

自行交易的二手房,可以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下载二手房买卖的合同范本,具体签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做改动。

二、必须所有产权人到场签字

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房本登记上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双方所有,如果有共有人不同意的买卖合同则是无效的。

签合同之前做一次产权调查,签约时要所有产权人全部到场签字,并核实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有产权所有人不能来签约,则需要求此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

三、确保基本信息真实有效

签字之前确定房产证、身份证、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基本信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包括地址、门牌号、面积、户型等等,一定要严格填写。

四、签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

签署合同时需要核对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款、尾款、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税费谁来承担等做出详细的规定,简单说就是一切和钱有关的环节,都应该写入合同。

二手房还要注意确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物业费、水费、燃气费、电费等生活费用要提前写入合同,如果有拖欠要写清楚何时交清,如果发生纠纷算谁的责任等。

五、明确违约责任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每项主要义务都要有一一对应的违约责任,最好直接定下具体数额的违约金。

六、注意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

合同是房产交易最重要的文件,一定要逐字逐句搞清楚,一些地方可能隐藏有霸王条款。

七、保留所有证据

买套二手房过程漫长又复杂,即便白纸黑字地签了合同,但只要没有过户,房东都有可能毁约。建议一开始就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Ⅶ 复制第二段文本使之成为第三段,在第三段文本中的“但是….”处分段。 什么意思啊

把第二段复制一遍 另成一段 就变成了第三段 然后在这段中的但是处再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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