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处分法
❶ 民法中的处分行为包括哪几种
处分行为是我国法律上一个特别鲜明的概念,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能够涵盖大部分的生活方面。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抵押,质押,出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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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适用范围
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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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如被处分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并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写明。
关于政务处分依据部分,如被处分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且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适用当时规定或者《政务处分法》相应规定的,应当同时引述《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为多少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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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分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专利和诉讼权利属。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❺ 对公务员处分的依据有哪些法急
《新任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08年8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02年7月
《公务员调任规定》08年8月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08年8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07年4月
其他的可以参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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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
坚持党管干部、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党的领导是行政处罚工作的脊梁和灵魂。党的领导一切工作,党的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官员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国家治理系统,当他们被给予行政处分,党的原则管理干部应坚持,和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应遵循的宪法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者批准。同时,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行政处罚和行政批准决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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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第六条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这一要求,这是具体体现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处罚。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实施。这些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公职人员不负责任、无所作为。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必须是合法的,不能确定不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也应当是法定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调查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任意性、倾向性和无权性,才能促进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才能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专务处分,坚持党属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7)政策处分法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❽ 政纪处分的法律依据是
《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内》、《国家公务员暂容行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5号198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组通字[1990]5号1990年8月4日)《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监察部 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1989年6月14日)《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1999年8月23日)
❾ 行政处分的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废止)。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部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❿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实行日前前的违规处分吗
从法理上来说,应该不会,因为新法不能追究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