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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法情况

发布时间: 2020-12-02 05:13:27

Ⅰ 学生违纪怎么处理

在工作实践中,抄我体会,要处理好学生的“违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事件发生时,宜冷不宜热。当学生的“违纪”发生时,不激动、不发火,是不可思议的,但必须顾及到自己的感情会带来的后果,要以理智战胜感情,冷静处理。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师的职业意味着他放弃了个体喜怒哀乐的权利,应使自己胸怀宽广。”

二、事发后,宜静不宜动。一些教师在“违纪”事件发生后,急于解决。或找学生家长告状,或到学校政教处寻求解决的办法。在“违纪”事件发生后,大多数学生的心理会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长和学校去刺激他,很容易产生更坏的结果。通过实践,我觉得,事件发生后,不要急于采取行动,而要静下心来思考。想一想,为什么会发生“违纪”事件,自己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决,就决不要找学校、找家长。

三、处理“违纪”事件,宜深不宜浅。学生很清楚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一般情况下,学生发生“违纪”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们在处理“违纪”事件时,应深入调查、了解,决不能敷衍了事。

Ⅱ 中学生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中学生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宽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等,都有可能犯的。

Ⅲ 学生处分的种类都有什么

1、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2、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3、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4、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4、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5、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6、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3、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4、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5、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6、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7、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Ⅳ 我们该怎样处理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中考前一天的中午,初三的3个学生被初二(18)的几个学生指认是偷车的学生。 那天,初二的学生下午就开始放学,他们要在中考期间休息三天。因为老师要布置作业及对学生三天在家的生活、学习的注意点进行交待,故初二的学生一般比平时要晚半小时左右放学。他们的教室与其班级停放自行车的车库很近,十几米左右,靠窗的学生在教室里就能看到自己的自行车。 就在初三学生放学时,这个班级正在发放作业,有些学生就望车库里看。他们看到有3个初三学生到他们班级的车库转。初三的车库与初二的不在一起。其中,有两人在用身体做掩护,一人将他们班上的一辆上千元钱的新自行车推走。而这些,又碰巧被初二(18)班的5个学生看到。 放学后,初二的学生就找班主任反映这个情况。被偷车的学生也跟着找老师。 初二的班主任王老师先跟校长说明情况,校长忙,就让王老师找初三的班主任韩老师把那3个学生找到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有几个初三老师在忙着备课,我也在场,目睹了事情处理的全过程。 王老师把看到偷车全过程的学生找来,也把他们的家长找来。韩老师也把被指认的三个学生及家长找来。十几个人聚在一处,王老师就叫初二的学生就指认初三的学生,两方的学生当场指认、辩解。 当初二的最后一个来作证的学生来学校后,就进一步确定了偷车的学生。 在这种情况下,那偷车的学生还是不承认。韩老师也急,她是个刚工作不到三年的女教师,对她来说当然想偷车的不是自己班的。她也急着去教室管理学生啊!在学生不承认的情况下,她说:“是你偷的就拿出来,不要紧,就当没有这事发生;如果不是你偷的也不要怕。” 当她说了这话后,被指认偷车的那个学生很很地一拍办公桌,大声吼道“我没有啊!”,然后用手指着初二的学生威胁道“你们给我记住了!” 后来,王老师说:如果不交出自行车,就报警,让警察处理;那时,要在派出所留档案的,对你们以后有影响的啊! 那3个初三学生还是不怕,继续抵赖。可怜的他们要维护自己的自尊啊!后果可以不顾。 老师的做法,这也是将学生向悬崖上推啊! 后来,在长达两小时的指认过程中,没结果。王老师因为要外出监考,去开监考老师会先走,委托韩老师解决。 在十几个人在场的情况下,一个说是他偷的,一个说没偷,说没偷的理由是没当场抓住他。这里面有家长在参与说话。 韩老师没招,她只好在请示校长后,让双方的家长协商解决。她就先回教室。 后来,事情的最终结果就是那个大吼”我没有啊“的学生把自行车悄悄地推来交还给初二的学生。 目睹事情的全过程后,我发现并思考以下的几点问题: 一、是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时,要尽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此处理的过程中,没有注意这一点。这也是学生死不承认的原因之一,是偷车学生要抵赖的原因,更是偷车学生要大吼的根源。这是对老师没给他改过的机会的反抗啊!如果换个场所来悄悄地处理,就可能花的时间要少,动作也快。如果换一种方式让他把自行车交出来,不就是更好吗?可是,我们的老师没给他这样的体面的改过的机会啊!老师,你不懂学生的心理需要啊! 二、没让学生分开处理,让双方的学生面对面的说,可能会助长问题学生的侥幸心理。如果让学生分开单独写这段时间的活动过程,有哪些人作证。就不会有学生统一口径的机会,就会从三人写的书面材料中看出破绽,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在这过程中,有个初二的学生在各方面(家长、学生)因素的影响下,后来就改口,不承认前面讲过的话。这是家长当场教孩子的杰作啊!这将锻炼了部分学生的说谎本领,会培养学生无理抵赖无理取闹的痞子行为,是在害孩子啊! 三、一些老师对自己学生的过分相信、对自己学生的庇护,反而会助长学生的违法的气焰,会害了学生。老师维护自己的形象,千万不可用牺牲对学生的教育的办法,不可用庇护、避讳的意识与方法来掩盖自己的工作的不足与过失,用牺牲学生的诚实、人格及前途来维护自己的尊严是在误人子弟啊! 四、处理问题时,尤其是有轻微的违法行为的问题,在调查时,最好要让学生写在字上,以防学生抵赖与不承认等现象 五、处理问题时,尽量从学生的长远发展着想,从学生的未来的人生发展思考,可以私下个别解决的就不公开化,没必要动用派出所的就不去动用警察。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来帮助学生,但是不能一味地去袒护、庇护,这样做就是在害他们。

Ⅳ 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分析

希望对你有参考帮助: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Ⅵ 学生高考出现违规现象怎么处理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教育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录取工作“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的需要。当前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制定《办法》,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便于各地各校的遵守与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奠定法治基础。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样,环节复杂,涉及主体多元。《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各层次主体和招生工作各个方面。

一是从高校招生层次来看,《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同时,附则规定,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

二是从高校招生类型来看,《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和高职招生,同时涵盖了统一高考[微博](微博)、省级专业统考、特殊类型招生、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方式。

三是从涉及的主体来看,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

答:《办法》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二是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四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同时,《办法》在每一类主体违规情形的最后一项都做了兜底规定,从而涵盖了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问:对于招生违规行为由哪些机构进行处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较复杂,《办法》在不改变目前体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管理职责,由主管部门处理相应的违规行为。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处理。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中,省级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招生管理职责,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高等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高中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招生考试机构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招生工作人员违规的,其所在单位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什么是招生工作责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确立了招生工作责任制。《办法》对招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确认。

一是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办法》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二是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由于招生违规主体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务员[微博](微博)、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因此调查处理机构和处分种类不完全相同。因此《办法》规定: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三是规定了其他人员干预招生工作的责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问:如何处理考试违规和招生违规的关系?

考试和招生紧密相连,很多招生违规行为也表现在考试环节。对于考试环节的违规行为,教育部已经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规范。因此,《办法》主要针对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考试违规行为不再重复规定。

问: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如何救济?

尊重程序和给当事人救济途径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包括公务员申诉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申诉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办法》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Ⅶ 学生违纪怎么处理

在工作实践中,我体会,要处理好学生的“违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事件发生时,宜冷不宜热。当学生的“违纪”发生时,不激动、不发火,是不可思议的,但必须顾及到自己的感情会带来的后果,要以理智战胜感情,冷静处理。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师的职业意味着他放弃了个体喜怒哀乐的权利,应使自己胸怀宽广。”

二、事发后,宜静不宜动。一些教师在“违纪”事件发生后,急于解决。或找学生家长告状,或到学校政教处寻求解决的办法。在“违纪”事件发生后,大多数学生的心理会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长和学校去刺激他,很容易产生更坏的结果。通过实践,我觉得,事件发生后,不要急于采取行动,而要静下心来思考。想一想,为什么会发生“违纪”事件,自己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决,就决不要找学校、找家长。

三、处理“违纪”事件,宜深不宜浅。学生很清楚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一般情况下,学生发生“违纪”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们在处理“违纪”事件时,应深入调查、了解,决不能敷衍了事。

Ⅷ 学生对违纪的认识,近一年来的表现

网络这一类型的文章,结合你自己的经历改一下,因为违纪情况不一样不能随便用,具体违纪情况写自己的,表现的话看看哪些适合自己参考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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