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视听
⑴ 市民偶尔拍到他人违法活动的视频属于什么证据证据效力怎样
属于视频证据,有很强的证据效力,但要满足真实、合法、关联的三大条回件。答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视频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而拍到违法活动,必须有直接关联;一般出问题都是合法性。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一般私自拍的视频很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视频要明确地反映时间、地点、事件,否则会因为证明力不够不被采纳,视频获取方式不合法,将会禁止呈堂。
⑵ 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合法吗为什么广电部门说电信是违法的呢用户使用中国电信的宽带互联网视听业
中国电信提供给您的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是完全合法的,请您放心使用。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是中国电信和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合作开展的。我们的合作方上海文广是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是0905106),您也可以在首页的下方看到相关许可证信息。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合作方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是国内第二大的广电集团,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也是广东省内最大的广电集团。我们认为这次是广电部门对我们的这项业务产生了一定的误会,我们已经在积极和对方沟通协调,相信很快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电信作为有影响、负责任的国有企业,我们一定会继续秉承“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继续为您提供优质的各项服务。您不会因为使用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而承担任何风险。请您放心办理和使用中国电信的各项业务。谢谢您对电信产品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如果以上信息没有解决您的问题,也可登录广东电信手机商城(http://m.gd.189.cn),向在线客服求助,7X24小时在线喔!
⑶ 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属于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⑷ 如果有人骂你,法律上应该怎么做
sfhlwp,你好。
他骂人是不对的,自然有法律来制裁他,但如果你打他的话,你也就违法了。所以最好不要打人。
网上骂人,小心承担法律责任
在很多网民心目中,网络与现实是截然分开的。在现实社会,他们循规蹈矩,遵纪守法,是善良公民,是父母的好儿子好女儿,是孩子的好爸爸好妈妈,是好领导好员工,是法官、律师、教师、大学生、博士、专家......但是,一到网络上,他们就面露峥嵘,变成青面獠牙的怪物,随处随意口出污言秽语,污染网众视听。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从目前来说,网络世界的游戏规则确实还不够成熟,那么是不是网上骂人就没人管呢?在网上说话真的就可以随心所欲了吗?大多数在网上骂人的网民有这样一个错误认识:网上的纠纷网上了断,大不了被网络管理员踢出聊天室。其实不然,即便是网络上虚拟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对应,你的IP和ID资料是有据可查的。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骂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骂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但不是维护网络骂人自由,网络是虚幻的,不管是不是品质低下,也不管是不是别有用心,最好有事说事,犯不着侮辱他人,敬请那些来此粗口撒野的人——请自重!注意你的行为不要触犯法律!
⑸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违规案例
新浪涉黄
2014年4月24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称,新浪网涉嫌在专其读书频道和视属频节目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已有3份《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送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告知书》决定拟吊销新浪公司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依法停止其从事互联网出版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并处以5至10倍于违法金额的罚款。
⑹ 双方属非法同居,因琐事吵架子女在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属违法吗
有效。以前是无效的,2002年证据规定出台后,不侵犯别人合法权利(主要是隐私权)的录音,都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⑺ 当班员工找各种理由拒交手机等通讯视听产品集中管理视同违规这个违法不,在工厂上班期间不交手机违法不在
关于上班能否带手机的问题,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现在唯一国家规回范的是教育答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中规定中小学生不得带手机进课堂。
目前,上班能否带手机,主要由行业或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是劳动纪律,对员工有约束力,必须履行。从劳动安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上班手机集中保管,也不违法。
当然,集中保管手机,还要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如果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⑻ 为什么主流视频网站的牌照均为违法取得
》,今天写第二篇,《》,乍看标题,可能有读者认为笔者又哗众取宠之嫌,但根据广电总局和工信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优酷、土豆、奇艺、PPTV、PPLIVE、迅雷看看、四大门户等网站确确实实都属于违法获得牌照。 根据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显然,所有互联网上提供音频或视频播放的网站均属该规定管辖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意思很清楚,播放视音频的网站都要办这个证或者备案,否则就是违法经营。笔者也看到,几乎所有民营和外资(本文中的外资指海外上市或者有国外投资的国内企业)的主流视频、音频网站都办了这个证。就连豆瓣,因为有豆瓣电台办证了,刚上市的YY因为有类似卡拉OK的网络服务也办证了。 根据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条很要命,目前所以主流视频网站,除了CNTV是央视控股,符合条件外,其他市场主流玩家都是民营或者外资背景,根据规定,广电总局都不应该向它们发证。但奇怪的是,这些网站确实都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作为律师很难理解上述情况,因此,笔者曾把规定读了不少遍,想找出一些广电总局、工信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破格发证的条款,但遗憾的是,确实没有发现。规定的条文啥口子也没有留,连两可之间的软条款都没有。具体的条文在这里,有兴趣的朋友也请自己找一下。 既然视频市场的主流玩家基本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颁发条件,那广电总局为什么还要在设置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条件?笔者认为这说明目前的网络视频管理市场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法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广电总局不能向非国有企业颁证。而人治社会的典型特点则是,通过不合理的规定,让大多数人处于违法状态,这样,政府管理者就可以在执法时随心所欲,谁不听话就通过不合理的规定整你。 网络视频市场就是人治的典型,广电总局规定民营或外资企业不符合进入此领域的条件,又给他们发证,实际代表了一种恩赐。既然并不合规,就可以随时收回牌照,或者在哪个公司不听话时,用这个敲打一下,就足以让所有网站对广电总局及其官员噤若寒蝉、敬畏交加。同时因为不是根据法律而是由官员个人的喜好做出决定,因此,主管的官员可以借机寻租,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链接提供的报道。 回到小米盒子被封杀的问题,小米公司虽然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该公司也没有提供内容服务,而是选择了多个有视频牌照的机构进行合作,用户通过小米盒子看到的都是有广电颁发牌照企业提供的内容,照理说,小米公司不是内容提供商,不应归广电总局管,但小米盒子还是被以一种类似威胁的方式叫停了(当年盛大盒子也是以类似方式被叫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