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处分时间
① 党纪处分影响期分别是多长时间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② 各种党纪、行政处分时效及多长时间后撤销处分
一、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五)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行政处分:
(一)警告;6个月解除
(二)记过;12个月解除
(三)记大过,18个月解除;
(四)降级;24个月解除
(五)撤职;24个月
(六)开除。
(2)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③ 党内警告影响期是多久
党内警告影响期是按一年半执行。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3)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替代了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在解除处分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
2018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在第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由此可知,只要受处分人员能够真诚悔过、痛改前非,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其政务处分期满后将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处分解除程序。
④ 党内警告处分有时间期限吗
党内警告处分的影响期间在1年到1年半。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条例都给出了具体的处分规定及细则。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_共产党员网
⑤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宣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⑥ 党纪处分是否规定时限
有规定期限。
具体为:
党纪处分的执行及期限: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的党外职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党内职务自然撤消,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消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⑦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7)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⑧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期限满后是否需要解除
只有在政纪处分中有期满后解除处分这一说,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则没有“解除”处分这一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应当由原处理机关给予受处分的公务员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是否也要办理解除党纪处分的手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其原因:
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过去该党员确实违犯了党的纪律,并且受到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历史情况。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处分也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工作量。
《党纪条例》虽然没有规定解除处分,并不意味着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选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对此,《党纪条例》第12条至14条有相应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不但可使违纪党员受到教育,又不致于发生受党纪处分长期受影响的情况,还可以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规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荐候选人时,首先看受过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已过了期限,如果没过期限,应当暂缓任用,如果过了期限,并在实践中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党员,应当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党员在选拔任用上的期限规定:
1、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一年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二年。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两年,起算时间是从恢复党员权利那天算起。
⑨ 党员受党纪处分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3、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4、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9)党内处分时间扩展阅读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
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