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约谈是处分吗
㈠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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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诫勉谈话的情况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㈡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哪个处分重
三个比较起来通报处分重。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书面检查(检讨书)是一种常用的日常应用文,是犯了错误的个人或领导向当事人或组织写出的检讨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的书信。
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㈢ 约谈算不算处分,会不会影响被约谈人的前途
法律层面的约谈,主要是询问,调查。只要被约谈人本身并不涉及法律问题。就不会有处分一说。至于会不会影响被约谈人的前途,因该不至于。但是要看领导的性格和对该事件的看法,以及日常工作中被约谈人和领导的关系。
㈣ 党内警告和告诫约谈能同时执行吗
党内警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党员才能具备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的条件。
“党内警告”处分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党员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总支委员会批准;没有总支委员会的,可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约谈、诫勉谈话是二项制度,都是党内制度的一种形式。
所以党内警告和告诫约谈属于不同性质和不同机关做出的处分决定,而且有不同时间区间,所以,应该是无法进行所谓同时执行的。以上供参考。
㈤ 一年当中工作约谈三次有什么处分
如果是诫勉谈话两次,估计就要降职使用了。
或者对岗位进行调整。
至少是年度考评不会分数太高。
㈥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①约谈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②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教育挽救的目的。“约谈”,当前争议颇大。尽管从字面理解,这种方式有别于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实际上却几无差别。当然从抑制物价进而“维稳”人心来看,“约谈”也颇有效用。但“约谈”可以镇痛,却也有可能让短痛变成长痛。正因此,有必要对“约谈”应对通胀的效用进行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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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极怠工,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问题确实突出的,均应实行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部职工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和效率低,组织纪律松散,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㈦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两个处分依据是什么
1、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2、组织处理主要包括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
3、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 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
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免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㈧ 公务员被诫勉谈话属于党纪或政纪处分吗对以后职务的晋升有影响吗
虽然不属于党纪或政纪处分,但对今后职务晋升还是会有一些影响的,至少在领导心中的印象会失分。
单位的诫勉谈话不存在半年不得提职的情况,要组织部或者市、省纪委的谈话才有此情况。
调查的时间不算在这段时间里。要从调查完毕后才能算。无论什么情况,只要在党政工作的人员,而且确实也有纪律问题,虽说没有党纪处分,但只要涉及到纪委的调查检查就算没有问题,以后的仕途也是基本没什么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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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但是,各地方、各部门印发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违纪处罚是否影响绩效,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因此,可以查看当地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当地规定确定。
㈨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有什么不同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三者不同:
职责不同。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适用范围不同。党纪处分只能适用于党员干部,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无论是否为中共党员都可以适用这两种措施;
形式不同。组织处理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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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 。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2015年10月19日选登的互动交流答复内容,组织处理具体形式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㈩ 约谈是处分吗
一、不是处分。
二、约谈的定义: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三、约谈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约谈记录表的要素:
1.约谈时间
2.约谈地点
3.约谈单位
4.约谈人员
5记录人员
6.约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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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不可能是无偿的。
其“有偿性”或曰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约谈的企业和行业,会有一定的补贴。
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约谈的企业,就获得了低于市场价的“定向销售”。
虽然可能不足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所获得的无形的政府资源,却注定是一笔可观资产。
而这,也正是“约谈”成本体现的第二个方面。
“约谈”的运作思路很明确,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可是,这种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能够获得补贴,看似是为其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合理补偿,实际上却是以行政手段强化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如果说被“约谈”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那些未被“约谈”的企业是否就全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
假如没有“约谈”,那些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体现在何处?对于能够被“约谈”并获得政府补偿,未获此“殊荣”的企业已经啧有烦言。
很显然,“约谈”使得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一部分企业获得了政府资助,而另一部分同样服从了行政干预的企业不仅一无所获,还承担了市场以及行政干预的双重压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最好能用明确的方式表明,这样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是统一的,市场的竞争机制没有被破坏。
而“约谈”这种看似同企业商量的尊重市场的办法,其实就是以相对软性的方式行干预之实。
但不言自明的干预却蕴含了畸轻畸重的市场不公,它使得在一个原本不利的市场环境中,强势企业强者更强,弱势企业更为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