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鉴定最
㈠ 司法鉴定人违法要承担哪些责任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㈡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司法鉴定中心能鉴定吗
是能够鉴定的,对于重大违法司法鉴定中心可以进行鉴定,鉴定过后会上报法院公安局进行查处。
㈢ 市司法局是否有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的行政处罚权
有权行政处罚,司法局是主管部门。
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版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权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㈣ 司法鉴定人违法可以要求赔偿吗
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检材未质证的鉴定是程序违法吗
笔迹来鉴定有私自鉴定和法院委托:自看样子你的鉴定属于法院委托的情况,如下流程:1、首先该鉴定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为其实审理中的关键证据,法院才会接受你的鉴定申请;2、将检材与样材提交至法院,法院会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样本连同检材送至随机抽取或双方都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所;3、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院。这里送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如你所说,笔迹材料是在法院书写的,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其鉴定程序和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况,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
㈥ 土地违法鉴定应该谁做
为查明违法案件事实,需要认定耕地破坏程度、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等专门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其中,按照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由本部门组织鉴定;不能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机构必须具有鉴定资质。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可以自行鉴定或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㈦ 法院不同意质量鉴定的案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做法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㈧ 亲子鉴定违法
对于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有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所涉及:“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其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该批复中无疑体现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为主,当事人为辅的精神。即:
首先,亲子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不是必然启动,须经法院准许;
再次,特殊情况(对方不愿配合或子女已满三周岁等)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是我国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为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的亲子鉴定程序日益增多。今后的改革趋势是亲子鉴定程序启动权应以当事人为主,人民法院为辅。
另一个可参考的是,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亲子关系认定或否认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的相关规定也应作为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要充分考虑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自愿鉴定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因此,亲子鉴定的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其必要性的体现。而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重大证据。如果对亲子鉴定的适用过于宽松,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的泛滥,使当事人或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
从以上的情形看,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向法院请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会相当地慎重的。
另外,可以换个角度解决他不承认这孩子是他的以规避计划生育法律的问题。如果这孩子不是他的,可以考虑他非法收养问题,他已经有一个孩子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也是要处罚的。
㈨ 什么网站可以鉴定违法网站
这个没有办法啊,就是你觉得某个网站内容反政府或者不健康,那也没办法。只要网站买的是国外或香港那边的空间,不需要网站备案的,那就没人管得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