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违规
① 如何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案件
以票据诈骗为主要方式的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结算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减少内控制度上的漏洞。
二、 规范票据印刷,增强票据的防伪功能,改善银行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三、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控制机制,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
五、完善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违规融资行为。
② 现在从事票据中介业务属于违法范围吗
一般只有银行才可以开支票据业务,普通公司不能经营这一特许业务。具体条件可参考银行的条件
③ 银监会披露邮储银行违规票据案怎么处理的
银监会披露邮储银行79亿元违规票据大案查处结果
12家涉案机构被罚没2.95亿元
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可能性较低
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类票据大案新发的可能性已经很低了。2016年5月开始,监管密集出重拳整治。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受理转贴现业务时,拟贴入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已记载背书,禁止无背书买 卖票据。”
为了从根源上杜绝票据市场乱象,2016年年底,央行颁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票据市场参与者,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交所)、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登记与托管、票据交易以及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进行了规定。2016年12月8日,由央行牵头筹建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上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这一类案件再次发生可能性较低。2017年1月1日开始推行电票,300万以上的票据采用电票形式,本次案件中所发生的“私刻公章、伪造证照合同、违法违规办理同业理财和票据贴现业务、非法套取和挪用资金”都属于纸质票据造假环节,目前已经几乎可以避免。
不过曾刚强调,银行还是要从处罚中吸取教训,在各种业务方面都强化合规性管理,强化对员工的要求。
④ 银监会查处邮储银行违规票据案被罚多少
据报道,27日晚间,银监会公布了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查处结果,对涉及该案的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罚没2.95亿元。
国内银行业里常见的票据业务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票,并以银票为主。它主要是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为银行间和企业解决短期流动性的问题。不过,后来这种工具被异化严重,银行与银行之间买卖票据时时常发生一些违规操作的行为。邮储银行案件即是如此。
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局长王朝弟认为,这初步遏制了同业、理财快速盲目增长的发展势头,基本上拆除了影子银行业务的隐形炸弹。银行业案件高发的势头,特别是大案要案高发的势头会得到初步遏制。
重罚之下,银行自身对于类似违规的教训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说,只有“肉疼”,才会长记性,“对于某些银行来说,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来,这个利润也就(被罚没得)差不多了,这个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是有了一个非常好的警钟。”
采访中,多数业内人士也表示,目前陆续曝出的大案都是2016年甚至更早的案件,随着银监会全面整治的深入,未来新发案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银监会及相关负责人也多次表态仍会继续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进一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曾刚认为,2018年监管层将更多地从完善制度补短板方面下力气,从根本上消灭类似“蛀虫”的生存空间。
⑤ 银行违反票据结算支付,且有违法收入,且高于5万的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11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 、出票人、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⑥ 没有资质的企业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什么样的处罚有法律法规条款吗
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是违法的。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6)票据业务违规扩展阅读: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⑦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处罚有哪些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内人员在票容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⑧ 签发空头支票违反了《票据法》中的哪条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央行制定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制度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通知》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健康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保证经济交易双方的契约得以认真履行,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转。
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由于支票的以下特点,使得其在面对新兴支付工具的挑战时仍保持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使用。除可用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外,还可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无须专用的机具和受理设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额无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项目,也适用于大额买卖。只要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没有使用金额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进行结算,收款人无须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等告诉付款人。
为进一步推动支票业务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银行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支票使用主要以单位为主,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支票业务发展前景广阔。特别是在个人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各种费用时,其优势更能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确立了鼓励和发展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总体思路,将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动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辐射周边的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积极研究影像交换技术等在票据交换领域的运用,实现票据截留。采用票据影像交换和实现票据截留,可以缩短清算时间,提高结算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风险。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法。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法。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法。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法。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法。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法。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法。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法。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法。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法。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法。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法。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法。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法。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法。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法。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法。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法。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 10万元法。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法。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法。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法。
慎防空头支票诈骗
防范措施:
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坚决不收远期支票。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所以说,远期支票本身是违法的,要坚决拒收远期支票。
3、及时举报。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4、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症结就是诈骗分子在打“时间差”,通常把交易提货的时间设在将近下班时,特别是下午4点至5点钟,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诈骗分子在银行下班前将出票账户上的资金转走,使开出的支票无法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