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章谁拿
Ⅰ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员工开公司的车办公,发生违章由谁负责要有具体条款!
因违章导致的行政处罚由个人承担。
1、虽然开车是公务,但作为劳动者应该负有工作时遵纪守法的义务,不能以是从事的工作事项而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2、单位不是出现违章的当事人,当事人是司机,相关责任也不能由单位承担。
Ⅱ 员工违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是盲目无知,二是好强逞能,三是心存侥幸,四是一味求快,五是疲劳作战,六是作风散漫,七是好奇心强,八是简单应付。
Ⅲ 下属员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负什么责任
根据二八规则,80%的事故是管理问题,先处罚管理人员是对的。但是但第二次发生时,就要更深一层去考虑这个管理人员的上级的责任;第三次时再上升一级;直到上升到老板的级别。绝对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处罚某个层级的人,因为如果重复出现问题,通常是先考虑程序问题,再考虑管理人员的能力问题,然后是管理人员的上级的能力问题。
管理人员的责任是沟通和协调,以及对下属的培训和指导;但这些出现失效时就会出现重复的问题。所以不要简单地看一个事故,简单地处理往往带来比你想像中严重得多的后果。
Ⅳ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谁负
一,如果主管强令伤亡当事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就涉嫌刑事犯罪,需按照实际情况及人员伤内亡情况作出不同的容处理,否则就按民事责任来赔偿。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所对应的法条:
1,第134条(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
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Ⅳ 员工开公司的车出去办公事,从法律上讲违章罚款和交通事故由谁来负责
不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承担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交通违章只拍车牌号,所以交警只会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处理谁雇员办理公事出交通事故也由公司负责,车子登记在谁名下谁负责。
现在是雇员,如果是借给朋友也是由车主负责赔偿的,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把车子借给朋友,因为出了事故或者罚款还得自己去交钱。
如果是交通肇事,那么如果开的人愿意负责还好,要是不愿意负责,跑路了,那赔钱部分就是由车主出的,刑事责任由开车的人承担。
Ⅵ 公司员工开车违章如何处理
一、违法处理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违法人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二、到银行缴纳罚款。
(6)员工违章谁拿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Ⅶ 分析员工违章心理有那些
员工违章心理
由于劳动对象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煤矿成为事故多发行业。近年来,国家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安全投入,应该说,大多数事故的原因并非物质的原因。据了解,2003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由于“三违”直接造成的事故高达2539起,死亡人,占全国煤矿死亡事故起数的61.3%和总死亡人数的63.8%。现在工业事故的研究表明,85%~95%的事故原因与人的因素相关。我们在某矿做过一项调查分析,恰恰与这个比例相吻合。这足以证明,如果把人、机、环境当作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那么,人是主要要素。既然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更确切地说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以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不安全行为,显然对预防事故是有着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的。从这个角度说,组织行为学做为一种理论恰恰与员工安全管理这个实际有一个公共 切点:组织行为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从而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组织(安全)目标的科学。把组织行为理论导入安全管理,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预测员工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
按照美国心理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没有安全保障其它什么都没有意义。由此,从理论到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定理:所有员工都是不愿意出事故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明明预料到违章可能造成事故或受到处理,为什么还要去违章?对此,心理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违章心理依据。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堕性心理。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之一,著名管理学家道格拉斯.麦格雷尔的X理论假设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堕性是先天的,勤奋是后天的,需要漫长的培养和教育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接受后天教育越多的人越勤奋,接受教育越少的人原始堕性越明显。2003年中国煤矿安全数字报告显示,2003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农民工2269人,临时工1628人,合同工2396人,而正式工仅为132人,仅占死亡总人数的2%。很显然,在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员工受教育的时间是较少的,受教育的程度是较低的;还有一部分人从大山里走出来,真实的文化程度不过高小水平,有的甚至是文盲,那种原发堕性依附和潜伏在人的身上,并没有因工作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井下黑暗的作业环境和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堕性就会凸显。比如有的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违章抓车造成事故;有的为图省劲违章用绞车钢丝绳拽材料,结果钢丝绳被拉断后弹伤身体,有的违章用电溜运料;有的该用手操作的却用脚操作等等。所有这些本质上都与原发堕性息息性相关。
2、自私心理。这是人类以及各类生物与生俱来的另一个本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性恶论”与“性善论”之争,现代研究表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后天的所谓集体主义、助人为乐等方面的人文教化。“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的“经济人 ”假设,正是以人的自私本性为前提的。著名经济学家斯密的理论理论源点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是人的本能要求,使人的天性。因此,从逻辑上说,自私是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不是很坏,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人类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私与自私心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自私心理无疑是具有破坏性的。精神分析创始人费洛伊德认为:在本质上,一个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它按照快乐的原则操作,不顾后果,寻求即刻的满足。这就是所谓行为规律中的“本我律”。实际上就是自私心理在个体行为中的表现。很显然,人的本性中的这种丑陋无需掩饰,人人都有。但是人们在行动中并非时时暴露,而是当教化不足、自制力较低、特别是在诸如黑暗井下工作环境,失去社会监视或单人操作,失去群体监督的情况下,常常得以暴露出来,在事故分析中,我们可以把员工的违章与其本人追求的快乐原则相联系。比如:为追求收益,就要追求效率,为了追求效率就冒险违章;为了尽快完成井下工作,早一点上井,工作上急功近利,造成违章。2003年上半年,我们有一位员工为了图自己工作方便,甚至敢于私自改动瓦斯闭锁,使装置处于失灵状态,致使包括本人在内的现场员工置于危险境地。可以肯定,所有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违章,其根据都是利益驱动,都不同程度地表现着人本能中的自私心理。
3、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人的堕性本能的派生物。别人怎么干我就跟着干,随波逐流,不愿意劳心费力地另辟溪径。科学家曾进行过有趣的毛毛虫试验:在一个封闭的玻璃器皿内的顶端放了一些食物,然后放进一群毛毛虫,结果毛毛虫排成一队总是按照第一个虫子的轨迹爬行,周而复始,最终因未找到食物而全部饿死。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一只毛毛虫不去从众,而是另辟溪径,就可能找到食物,从而救活这个群体,这就是所谓的毛毛虫现象。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行动与团队或群体相悖,对此,美国心理学家阿希曾经以大学生为对象,做过一次从众实验,结果发现,37%的大学生为了“从众”而放弃了自己的正确判断。试想,美国人是很讲独立人格的,而且实验的对象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连这些人都尚且如此,更何况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的井下工人呢?调查发现,许多员工违章操作都是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就从众,久而久之就成为一种氛围。但是对于没有经验的违章者来说,出现事故的几率要比有经验的违章者大得多。比如,过去下班的员工为了抓时间早上罐,大多数人都抓煤车,有的人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也盲目从众,结果往往发生伤亡事故。后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煤矿都采取了包括直接除名在内的硬性措施,制止了违章抓车。现在已经形成了新的良好氛围,抓车伤人事故已经基本杜绝。大多数人不抓车了,那么,想抓的人也就从众了,这也是一种健康的从众心理。
四、习惯心理。习惯心理是人类堕性本质的另一派生物。如果说,从众心理是与空间相联系;那么,习惯心理就与时间相联系了。有些违章行为一辈一辈的传下来,徒弟继承了师傅的作法;也有些是自己长期这么干的,很难自觉改变。我们有一个单位正在接受上级安全检查,在此之前单位领导一再向员工强调千万不要违章,否则会撞在“枪口”上。结果还是有位员工违章用溜子运料,当场被上级检查人员发现。事后分析事故时,这位员工说了一番十分经典的话:我知道不该在这时候违章,但是平时这样做惯了,一时没改过来。这就是习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井下现场操作中,习惯性违章比较普遍,有些违章司空见惯,没有人觉得不对,甚至于领导下井也不会产生违章的感觉,而大量和长期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可能不造成事故。
五、侥幸心理。这种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普遍存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问题在于:单个的违章行为并不必然造成事故。有人统计: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概率只有十万分之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概率仅有二十万分之一,而恰恰是这种较低的事故几率才造成了较强的侥幸心理和大量的违章行为。事故几率和侥幸心理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如图1所示:当事故几率等于100时,侥幸心理几乎等于零,比如,谁都知道,下井时从井口往下跳要比等罐省时省力,但是谁都不会侥幸地往下跳,因为那样做死亡的几率几乎100%;但随着事故几率的下降,侥幸心理逐渐上升,特别是当事故几率接近零时,侥幸心理则达到极限。即:当侥幸心理不存在(等于零)时,事故几率也等于零;随着侥幸心理的逐步强化,事故发生的可能也就逐步上升。
从实际上看,很多事故反思起来,不少当事者都表现了“悔不当初”的心情,如果没有侥幸,许多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
上述五种心理因素,是员工“三违”现象的基本心理状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它不是全部心理过程,除了上述心理之外,还有其它心理过程,如麻痹、逞能、表现欲强等等;第二,任何一起具体的违章行为,往往不是一种心理过程,而是各种复杂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我们分开来叙述只是出于逻辑和表述的需要而已。
Ⅷ 员工违章人力资源部门有责任么
问题过于简单。。。。。
Ⅸ 员工常见的违章行为有哪些
1、操作错误抄、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 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关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等, 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奔跑作业,机器超速运转,手伸进冲压模,工件坚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物品存放不当。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危化品房,基建工地
6、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7、未穿戴劳保用品: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忽视其作用。
8、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部件的设备时带手套,女员工的长发不盘起来操作辊压机。
Ⅹ 对员工违章如何管理
(1) 事先要让员工知道组织的行为规范。
作为管理者,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告诫之前,应当让员工对组织的行为准则有充分的了解。如果员工不知道何种行为会招致惩罚,他们会认为告诫是不公平的,是管理者在有意找茬儿。为组织制定一个行为规范并公之于众是至关重要的。
(2) 告诫要讲求实效性
如果违规行为与告诫之间的时间间隔很长,告诫对员工产生的效果就会削弱。在员工违规之后迅速地进行告诫,员工会更倾向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不是替自己狡辩。因此,一旦发现违规,要及时的进行告诫。当然,注意及时性的同时也不应该过于忙,一定要查清事实,公平处理。
3) 告诫要讲求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对员工进行庆告诫要公平。如果以不一致的方式来处理违规行为,规章制度就会丧失竞争力,打击员工的士气。同时,员工也会对管理者执行规章的能力表示怀疑。当然,一致性的要求并不是说对待每个人都完全相同。在告诫员工的时候,应该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对不同的员工进行不同的告诫时,应当使人相信这样的处理是有充分根据的。
(4) 告诫必须对事不对人
文字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告诫是因为员工的行为触犯了规则,因此告诫就当与员工的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要时刻记住,你告诫的是违规的行为,而不是违规的人。告诫之后,管理者就当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公平地对待员工。
(5) 告诫时应当提出具体的告诫理由
当对员工进行告诫时首先应当清楚地向员工讲明在什么时间内,什么地点,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违反了一个解的机会。如果管理者自身掌握的事实与员工讲述的事实差距很大,应当重新进行调查。同时,仅仅引证公司的规章制度还不足以作为谴责员工的理由,因为这样他们往住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而抱怨组织带来的损失,比如,迟到会增加别的员工的工作负担,影响整个组织的士气,导致组织的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等。
(6) 以平静、客观、严肃的方式对待员工。
告诫是基于权力之下的一种活动。管理者在告诫时,必须平静、客观、严肃地时行,以保证告诫活动的权威性。告诫不宜用开玩笑或者聊天的方式来时行,同时,也不能在告诫时采取发怒、告斥等情绪化行为。这同样是不严肃的。告诫是为了让员工改变行为,而不是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