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处分
1. 多征税款有什么规定,对税务人员怎样处罚
退税和申请国家赔偿。根据首长负责的原则,负责征收税款的执行人员无须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2. 《刑法》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两项罪名,应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专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属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第1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回避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4. 会计行贿给税务人员应受到什么处分
这个具体看数额了,一般补税。交罚金就没事了。判的缓刑也没啥意义
5. 税务机关工勤人员是否有处罚权
税务机关工勤人员没有执法权,也就没有处罚权。
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要经过以下的程序:
1、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有两名以上送达人,须持税务检查证,并当场作出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也要当场注明原因或者让鉴证人签字
2、查账,需两名以上持税务检查证税干部检查,并取证及制作工作底稿
3、就初步检查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书写 陈述申辩理由
4、下达正式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罚款金额、纳税期限等信息
6. 93年关于税务人员违犯纪律处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树立国税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六条禁令”。全系统国税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严禁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纳税人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或到纳税人单位借钱和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向纳税人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招揽业务、推销产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谋取私利;严禁经商办企业、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或兼职取酬;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日中午饮酒。
2、违反市局着装管理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执行公务以及需要着装的时间和场合都必须按规定要求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着装时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不得卷袖管和裤管及歪带税帽;不得佩戴、系挂与国税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不得穿拖鞋;男性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不可戴外露饰物,不得染鲜艳彩甲、彩发;不准吃零食、嚼口香糖,不随处吸烟,不勾肩搭背、嬉戏打闹;不准任意拆改制服,不准将制服和标志借给外人使用。
3、违反市局文明办公制度。国税人员工作要耐心细致,举止文明、讲究卫生。不得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脱岗;工作时间不得打扑克、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在办税场所不得与纳税人发生冲突。
4、违反市局首问负责制度。首问责任人要做到热情主动,举止文明,礼貌周到,对群众来访来电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不得推诿扯皮。
5、违反市局服务承诺制度。国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秉公办事,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报表和涉税信息,并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限时办结。
6、违反市局文明用语制度。税务人员在办税服务、外出公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
7、饮酒后驾车。国税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
8、向纳税人“吃、拿、卡、要、借、报”。国税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吃、拿、卡、要、借、报”。
二、追究办法
1、违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六条禁令”的,按省局有关处罚规定执行(从严从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对违反市局着装管理规定的,当场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或者拒绝、阻碍明查暗访人员执行现场监督的,责令其所在单位整改,扣发当事人1个月考核奖。
3、对违反市局文明办公制度,上班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脱岗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工作时间打扑克、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的,首次发现,通报批评,并扣其1个月考核奖;再次发现,通报批评,并扣其2个月考核奖;三次以上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其6个月以上考核奖;在办税场所与纳税人发生冲突,责令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并通报批评,扣其1个月考核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其6个月以上考核奖。
4、对违反市局首问负责制,工作推诿扯皮的,被纳税人举报查实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扣其1个月考核奖;再次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其2个月考核奖;三次以上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其3个月以上考核奖。
5、对违反市局服务承诺制度,被纳税人举报查实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向纳税人赔礼道歉,并扣其1个月考核奖;再次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其2个月考核奖;三次以上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其3个月以上考核奖。
6、对违反市局文明用语制度,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的,被纳税人举报查实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其1个月考核奖;三次以上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其2个月以上考核奖。
7、对酒后驾车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扣其3个月考核奖;受到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和治安处罚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其6个月考核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其18个月考核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吃、拿、卡、要、借、报”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退还所侵占财物或款项,并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其6个月以上考核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为江苏税务局违纪处理条例,93年的虽然不太清楚,但可以以此为借鉴,对照。应该是大同小异。
7.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8. 税务人员受贿索贿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二)个人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9.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专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属,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10.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什么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版记过处分;情节较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