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处分 » 免于刑事处分的条件

免于刑事处分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1-29 18:56:49

『壹』 涉嫌受贿罪免予刑罚的条件是些什么

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贰』 免于刑事处罚有哪些法律情形,免于刑事处

答: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胁迫参与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叁』 免于刑罚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 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肆』 免于刑事处罚纪检会给什么处分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全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我是河北的,我们省掌握的是免于刑事处罚,党纪处分不低于留察,行政不低于撤职。
“免于刑事处罚”的概念。
《刑法》37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可见,“免予刑事处罚”是定罪不处以刑罚,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定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中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各级纪委应无条件遵照,无需再调查,只需把司法判决的定罪直接用来党纪定性。至于如何量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因此,对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不一定要开除党纪的。尺度掌握在纪委常委会或党委手中。

『伍』 免于刑事处罚是否开除公职

这个要结合他所犯的罪,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能决定。

公务员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与开除公职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拓展资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陆』 免予刑事处罚有什么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

你好

一、总则部分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
 
二、分则部分
 
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
 
(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三、我国刑法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隐性规定
 
(1) 对《刑法》分则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并同时具有其它可减轻处罚情节的,可减轻为免予刑事处罚。
 
(2)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下述三种情况:
 
(1)总则、分则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法第三十七条除外)。
 
(2)分则条款中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同时具有总则中规定的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3)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望采纳,谢谢~

『柒』 参与邪教组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套话类的就不和你多说了
不知道你所说的参与邪教组织具体是什么情形,如果仅仅是参与但没有其他行为,比如发放发动言论、书籍、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单独的参与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所以根本不涉及免于刑事处罚问题
但是,在参与邪教组织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行为,比如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出版传播涉及邪教组织书籍的,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的犯罪,刑期有重有轻,从我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出于维稳和打击邪教组织的需要,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从严处理的,这也是政治上的需要,所以你所说的免于刑事处罚基本不太可能,除非其行为特别轻微,轻到其作用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或者有重大立功再加自首之类的,才可能给予免于刑事处罚,其余的不大可能我认为

『捌』 什么是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或其他 拆迁减轻处罚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有二。

(一) 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轻微”是概括性的描述,而非独立量刑情节。它从属于特定条文的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如果被告人属于自首且犯罪较轻,审判人员对此予以认定并决定援引第三十七条给予被告人非刑罚处理,那么“犯罪情节轻微”即指被告人自首且犯罪较轻这一具体量刑情节。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是一概括性规定,其具体界定需要案件具体情节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二) 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意思是,根据特定案情,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不需要”意味着需要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罚。例如,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判人员根据防卫人的具体案情,认为选择适用“免除处罚”较为适当。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侧重强调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过程。另外,“免予刑事处罚”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逻辑结果,但是并非必然结果,因为其只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非“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不是并列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逻辑结果而已。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被称为“相对不起诉”。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质是指在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并不是同一个意思。无论如何,立法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与“免除处罚”并列是错误的。刑法文本的独立量刑情节只有“免除处罚”的规定而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因此,应当将“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删除,或者将该条文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保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一致。 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现有立法资源

(一)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1.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14.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5.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本条属于援引法定刑,这意味着: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6.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文本明确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比较有限。如果对刑法文本进行统计,我们会发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略少于“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更何况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这使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资源显得大为有限,需要我们从刑法文本本身继续寻找可资运用的资源。

(二) 默示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本文认为,结合相关条文的表述,下列条文意味着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此,立法者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紧接着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前者定罪配刑,后者即属“免予刑事处罚”而不能理解为不是犯罪。首先,该条第一款项前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说明“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只是免予刑事处罚而已。其次,“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完全符合第三十七条的但书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2.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本条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3.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显然,这里“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也意味着“免予刑事处罚”。

(三)值得探讨的几个条文

刑法文本还有其他若干条文或许值得我们关注,其间或许蕴涵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该二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其主体原本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第二款的存在,其主体变为普通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这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如何理解?本文认为,首先,虽然这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但是应当认为这里的“酌情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而非酌定量刑情节,因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酌情处罚”而非审判人员法外自由裁量。其次,这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就形式而言应当理解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但是就内容而言应当理解为“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具体而言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应当认为将“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理解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违反第六十三条有关减轻处罚的特别核准规定。因此,第三百九十八条存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2. 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这里的“可以不追求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如果相关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如果不这样理解,将意味着被告人要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无法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非其有自首、立功等具体量刑情节),这就产生了不追究刑事责任与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巨大的差别,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认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一旦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因此,该款存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另外,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这些条文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适用本法”、“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等表述也暗含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尤其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些经推导得出的结论和条文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适用而言,资源仍然十分有限,需要寻求更为强有力的制度扩大适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使之与“减轻处罚”的运用大致相当而不至于过分悬殊。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