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营处理
⑴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1)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营处理扩展阅读: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如经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⑵ 公职人员亲属违规经营企业所得利润能领取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昨日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助长隐性腐败和期权腐败,应加强监管。蓝皮书建议规范公职人员亲属的营利行为,并将财产申报扩大到公职人员亲属,如果申报不实应该严惩。
仅半数公职人员同意应责令亲属退出经商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全国20余个省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仅有51.2%的公职人员同意应当责令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亲属退出或者本人应当辞去职务,明确表示反对的大约占1/5,其余则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答。
调查还发现,不同行政级别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不同。有67.2%的司局级公职人员认为应该责令其亲属退出相关行业或者公职人员本人应当辞职,态度最为积极。其余人数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县处级59%、省部级53.3%、科级48.9%、科级以下为48.6%.明确表示反对的人数比例最高的是省部级公职人员,其人数比为26.7%,其余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科级以下23 .5%、科级20 .7%、县处级17.9%、司局级15.5%.蓝皮书认为,省部级公职人员反对的比例较高,值得有关部门密切注意。
此外,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省部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2 .2%,反对的为38 .3%;司局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1 .4%,反对的为35 .3%.不过有61 .4%的公职人员同意应向社会公示亲属经商的情况。
目前官员亲属经商规范缺乏强制性、执行不力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亲属的管理,中纪委也提出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蓝皮书指出,尽管当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有不少规定,但这些规定普遍存在缺乏强制性、执行不力等问题。一些公职人员亲属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大肆敛财,有的公职人员甚至故意利用亲属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亲属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一夜暴富,公职人员通过亲属收受贿赂、接受资助、经商办公司等形式来获取私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的亲属,如丈夫、弟弟、丈夫的弟弟等多人经商办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无往而不胜。
四成公职人员认可馈赠招待
法治蓝皮书公布的调查还显示,公职人员及公众对于公职人员履行职务之外是否可以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招待的认识比较模糊。有21%的公职人员和35.5%的公众认可在控制标准的前提下接受管理对象的馈赠、招待,40 .1%的公职人员和46.2%的公众认可在控制标准的前提下接受非管理对象的馈赠、招待;有39.9%的公职人员和43.6%的公众认可对外作与业务有关的报告、讲演时收取报酬。蓝皮书认为,这些模糊认识往往会使公职人员深陷利益冲突之中,引发期权腐败、隐性腐败。
政策建议
官员亲属财产也要纳入监督
申报不实官员应责令辞职
蓝皮书建议完善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行为的法律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公职人员亲属行为监管机制。具体建议为,每个公职人员在银行建立一个唯一且终身的结算账户,该公职人员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账户都捆绑到这个主账户上,其日常生活中大额的支付(如超过5万元)都必须用银行转账支付,收入支出都可以在这个主账户中查到。
蓝皮书还建议扩大财产监督对象的范围,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纳入监督范围,父母、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财产是否受监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与该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直接的财物联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一并监督。凡是不如实申报者,应当责成公职人员辞去公职,并没收所得收入;公职人员亲属应当退出所涉及领域,并没收违规所得。此外,凡是公职人员对其亲属利用权势从事非法营利性活动知情的,应修改有关法律,予以严厉刑事处罚。公职人员知情的构成共犯,不知情的,单独处罚公职人员亲属,但同时该公职人员应因其约束家人不力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⑶ 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党员干部党纪责任如何追究
看情况所构成的影响及危害,该党员干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程度,党纪小组会调查清楚后,给予相应的处理,如严重参予起到重要的作用或是幕后操作者,那就是双开判刑坐
⑷ 公务员犯罪如何举报
举报方法如下。
1、电话举报。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
2、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网址为www.12309.gov.cn。
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对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拓展资料
公务员犯罪是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根据中国刑法有:第8章规定的渎职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信罪等等。
参考资料公务员犯罪_网络
⑸ 低保不公去找哪个部门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所以低保不公去找民政部。
(5)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营处理扩展阅读: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