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
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是错误的对吗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除行政处分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还有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也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但是,这样规定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因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㈡ 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的复核与申诉应注意什么问题
1.复核。
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认真听取公务员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申诉。
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调查,包括调阅有关材料,听取原受理机关、申诉人以及其他公务员的意见,然后经过慎重研究,必要时,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允许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是维护公务员政党权益,保证行政处分公平得当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务员要认真对待。处理复核与申诉问题,关键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经过复核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要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并负责赔偿或挽回因错误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
4.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㈢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给予其公务员撤职处分决定不服的,该公务员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这种情况下,该公务员是不能对处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申诉。因此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㈣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专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属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㈤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㈥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
公务员对行来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源途径是公务员申诉。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如下:
1、原处理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3、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对原处理机关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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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的管辖: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㈦ 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吗
是的,只能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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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