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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财务

发布时间: 2020-11-29 02:33:31

❶ 公司只做内账,不做外账。对财务有什么风险

1、首先,可抄以肯定地是公司确实是袭偷税漏税,因为是现金收入,又不用开票,所以瞒报收入,这种事情税务是一查一个准的,如果数额巨大,就不简简单单的是补税、罚款、滞纳金的问题了,这是违法行为,不光是追究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尤其是贵公司不仅仅是少缴税,而是根本就不交税,这个性质更加严重,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来查账是早晚的事;
3、老板说税务的事由其他老总负责,这个只是打马虎眼,不想让人起疑心,找理由隐瞒公司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毕竟这是违法的事,老板当然不希望更多的人知道,正常税务方面的事一定是财务来做的,因为这个涉及很多专业方面的知识才能胜任,一个副总,又不会做帐,怎么能整明白报税的事呢;
4、还有,内帐、外账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公司只能有一套帐,就是反应公司所有真实经营状况的帐套,有的公司为了记录公司真实的业务做一套内帐,为了对付税务及其他外单位的检查又做了一套外账,本身就是违法的;
5、如果您是公司的财务,个人建议您还是不要在这家做了,风险太大了,一旦公司出了问题,公司的法人、主管财务负责人是首当其冲,经手的会计也会被牵连的。

❷ 财务负责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的哪些严重危害

一般是看哪种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处理,比如违反工作规定业务、贪污受贿。因私人原因违反法律通过法院起诉,比如诈骗。

❸ 如果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财务负责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需要。

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

(3)对违法财务扩展阅读

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规划企业财务战略

财务总监的重要职责就是根据企业未来的战略提前做好财务预测决策工作,做到未雨绸缪,从财务的角度预先做好投融资、成本控制的准备,为企业高层决策提供后续资金保障,确保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家企业是否规范,也是衡量财务总监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财务制度协调的是企业内外的各种经济关系,它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是企业经济活动和资金管理的“最高法律”。

3、建立预算检查制度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财务预算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越显突出,财务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财务总监必须把企业的战略目标转化成财务目标,并细化成相应的财务指标,再把财务指标与各责任中心挂钩,通过目标控制法,控制好成本、费用、资金、利润等预算。

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哪些

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10. 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21.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22.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

23.私设 “账外账”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8.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❺ 关于财务人员违纪的处罚

财务人员违纪处罚,最好参考会计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关于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的规定。
违犯“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的规定。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 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 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❻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随案移送何机关

人民检察院。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6)对违法财务扩展阅读:

本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参考资料:中国监察委员会-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❼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

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❽ 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对违法的收支该怎么办

根据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具体如下。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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