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担保排查报告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⑵ 论《违反强制性规章之合同效力分析》开题报告的文献综述
作为法律最小组成单位的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就是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就是法律允许关系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制定目的来看,强制性规定的用意应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通常认为,法条中出现“不得”、“必须”、“禁止”、“不准”、“严禁”、“应该”、“应当”的即为强制性规定。[2]还有一类就是没有出现以上术语的,但也应认为是强制性的规定,如“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