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当违法
行政问责情形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罚款之后是否会留有案底,对以后的前途有没有影响。
治安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答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政拘留只是有记录,但不会留下案底,不影响生活及工作。
㈢ 罚不当罪是何意出自于哪
“罚不当罪”这个典故比喻处罚和所犯的罪行不相称。
此典出自《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正论》,是战国末期的思想家荀况批驳当时社会上流行的种种论调,为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制造舆论的政治论文。
在文章中,荀况批判了孟轲的“仁政”思想,反驳了“教化万能”和“治古无肉刑”的谬论,认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荀况指出:世俗(指社会上一般习俗)者说,古代太平的时代,废除了肉刑,只用象征性的刑罚。难道太平的时代就应该是这样的吗?不,如果人们本来就没有犯罪,不但不用肉刑,并且象征性的刑罚也可以不用。如果人们犯了罪,却用很轻的刑来处罚,就会使杀人的不偿命,伤人的不受刑。用刑罚处治犯人的目的,就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同时警戒以后发生类似的罪行。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被判刑,这叫纵容暴行。如果宽容犯罪的人,就无法反对罪恶了。因此象征性的用刑,并不产生于古代安定的时代,而是产生于当今混乱的时代。如果赏罚的事情有一件处理得不恰当,就会引起混乱。
㈣ 企业处罚不当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么
不好意思,这件事情我怎么看都是你的错。领导已经和你摆明了意思,领导他们已经没位置说话了。上诉估计不会有结果。
㈤ 罪刑法定原则中处罚不当罚行为指什么
就是不应当处罚的行为不可以进行处罚~
即处罚的只是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
不知我的回答是否帮到你
㈥ 行政处罚程度违法能胜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能会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处罚或者判决变更。
相关条文: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㈦ 主体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违不违法
主体不合抄法的行政处罚行袭为是违法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需要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予以考查,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五,即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如果五个要件中有一个不符,即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㈧ 罪不当罚是什么意思是罚重了,还是轻谢谢
出处: 《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典故: 当:相当,抵挡。处罚和罪行不相当。
例子: 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的极少。(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解释:罪过还没有达到来惩罚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