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被处分
1. 遗失物和赃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以下是我学习这部分内容的心得感悟,纯粹手打无摘抄无引用,希望能以此互相交流。
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价款是否需要支付,你提出的问题可谓是一针见血,这是所有之物被他人转卖后,原权利人面临的两个核心问题。究竟结果如何,区别占有委托和占有脱离两种情况,民法设置了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即物权法106条、107条之规定。
依传统民法观点,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关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委托他人占有的物,
为占有委托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的,为无权占有人,调整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6条规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并实际取得了该物,则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
二、占有脱离物被转让时,适用回复请求权制度。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受让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遗失物而不支付任何对价,但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对所有权人的回复请求权又做出限制,即规定2年的除斥期间,如果2年内没有要求返还的,则这种回复请求权无条件地归于消灭。
特殊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从有资质的经营者处购买的,由于购买渠道如此正当以至于第三人显得如此善意和无辜,所以立法者规定,此时原权利人仍然可以要求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不过要支付给第三人取得该物时的对价。
三、关于占有委托物善意取得和遗失物占有回复制度区别适用的立法旨趣。
1、谁引发的风险,谁承担不利后果。
占有委托物,是原权利人自愿地将所有之物交由他人占有,由于权利人的这种行为,造成了本权和占有事实相分离的状态,使得以占有为形式的公示效力打了折扣,蕴含了占有人非法处分而不知情的第三人误买的风险。既然这种风险是原所有权人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因信赖而误买、因误买而陷入与原所有权相冲突的两难境地时,原所有权人必须做出让步,为自己的委托占有行为付出代价,即立法强制其放弃所有权,由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占有脱离物,并非出于原权利人本意而丧失占有,因此上述考虑没有适用的理由。
2、为了市场交易能安全有效地继续进行下去。
善意取得的所有限制性规定,比如善意、有偿、已为取得等等,都是为了保证这样一点:这个制度要保护的,必须是一个公平善意合法有效的已经形成客观事实和稳定秩序的正当交易。如果这样一个正当交易仍有被褫夺所有权的危险,那么每个人在市场购买商品时都会惴惴不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就成为不可能,所以必须充分保护他,即如果他能保证这个交易时充分正当的,那么法律会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把所有权归于善意购买人。
相比之下,转卖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在现实中发生率高,属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对其立法倾斜保护符合效率要求,而遗失物和盗赃物的交易,在生活中和市场中并不常见,即使不给予交易的受让人特别的立法保护,对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效率也没太大影响,所以没有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这是适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结果。
物权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手段,凡相信这种公示而为民事行为的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承认其行为效力,体现在一个市场交易中,就是满足受让方对所有权或返还价款的需要。
既然购买占有委托物的第三人是因信赖占有人有所有权而善意有偿地正当购买,既然购买遗失物的人是通过拍卖或有资质经营者这样的正当渠道购买的,当然有权利得到公信原则的保护,于前者是取得所有权,于后者是有权取回价款。只是由于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利益平衡和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情况下,对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做了不同的安排。
民法是慈悲的,民法的任一方面都是苦心孤诣,既要保证效率和秩序不受影响,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和每个人对正义的不同需求,所以民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都并非虚文,民法的每一项制度都并非无因可循,民法的每一项要件和程序的要求都并非无的放矢。建议你看一下电影《十七岁的单车》,该电影不但细腻动人,而且对遗失物或赃物转卖后原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十分逼真和有趣的描写,看完以后再想一下《物权法》的这两条规定,一定是别有趣味。
顺祝新年快乐,学业顺利。
2. 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追回遗失物
现实问题
梁某定制了一条24K金项链,一天不慎掉落被袁某拾到,袁某是某寄卖店的店员,通过寄卖将该项链卖给了李某。没多久,梁某在路上看到了李某,感到李某的项链很眼熟,定睛一看,就是自己定制的项链,于是拉住李某要求返还,李某称该项链是在寄卖店里买的,拒绝返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梁某是否有权利要求李某返还项链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梁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项链,但同时梁某应当支付李某购买该项链所支出的费用,支付后梁某有权向袁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 对盗窃物,遗失物的处分是无权处分吗
乙可以基于所以权向丙要求返还所有物,如果丙是从拍卖行等具有资质的机关购买且是善意的,那么甲必须向丙支付所付出的费用
4. 遗失物被出卖,可以要求返还吗
核心提示:遗失物被出卖,可以要求返还吗?《物权法》规定,失主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作“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那么遗失物被出卖可以要求返还吗?下面由110网为您介绍。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
在我国,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即使是被通过出卖等手段转移后,失主仍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因此,遗失物被出卖后,失主仍然可以向占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
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是通过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需支付所付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 遗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遗失物善意取得留置权应发生在该遗失物的所有人应支付一定的必要费用却不支付或承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并拒不支付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拾得遗失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将该遗失物留置。
遗失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具体而言,如果在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后两年之内,其可以向受让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原权人的所有物返还权即丧失,受让人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遗失物被处分扩展阅读
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遗失物、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遗失物、盗赃物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以下情况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6)遗失物被处分扩展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