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权法:甲是某一共有物的共有人,他想处分这一物,物权法规定必须经过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问题
1、抄2/3的份额包括甲
2、共袭有分为两种: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在分割前是没有份额和比例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在表决时只能是按照人头来数,也就是一人一票,没有份额比例,只能按照人数比例表决决定
B. 7、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对不对
政法系法学专业分析,望采纳,如果不懂,请继续追问。
首先,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后面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是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因此,在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时,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是必备的法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该处分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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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按份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在接受委托后经和被代理人耐心的沟通并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后确定了一套诉讼方案。本案因为具有代表性,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变为了普通程序,不过,最终在维护社会和谐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我为被代理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也结束了困扰了被代理人多年的现实问题,实现了一名律师价值。 案情简介: 任先生和蔡女士为夫妻,二人共有四个子女。任先生于2006年去世,留有位于石景山区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属任先生和蔡女士双方共同所有。任先生去世后蔡女士及其子女因对被继承房屋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任先生和蔡女士共同所有的房屋由蔡女士和四个子女按份共有,其中蔡女士占60%的份额,四个子女各占1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蔡女士因身体不好想把房屋出卖之后养老治病,其三个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蔡女士的二儿子不同意处置该房屋自己也不同意购买。大家因协商不成,蔡女士和其中三个子女将二儿子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归大儿子所有,其他共有人协助大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大儿子给其他共有人相应补偿。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 1.法院对被继承房屋的份额确定后,涉案当事人能否依据法院的判决处置其份额?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请求分割的权利应该如何行使?3.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存在关于涉案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争议问题,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并生效,四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其次,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确定按份共有权后,没有对共有物处分进行约定并达成一致,依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可以对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并且依据《物权法》第99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依据《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本案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未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共有涉案房屋为不动产不适宜实物分割的分割方式,应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而本案中被告没有能力将共有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四原告,故如果采用折价方式应将共有房屋归四原告或其中之一,由四原告或其中之一按照合理价格及被告的份额确定折价款给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四原告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在共有财产分割方式上,请法院考虑到蔡女士年老多病急需用钱的基础上,确认合理的财产分割方式,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D. 关于按份共有的效力问题
1)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专同共有,或属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中老王与小王共同共有该栋楼房。
(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老王私自出售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老王与老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E.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按份共有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来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自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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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物权法里说的按份共有,这按份可以怎么去按份呢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等额份额来定
G. 共有人处分共有的财产,应如何进行
现实问题
谢某与马某是夫妻,在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居住,几年后房价涨了很多,比当时购买时多100万元,谢某因此想将该房屋卖出,但是遭到了马某的拒绝,谢某想知道卖房是否必须经马某同意呢?
律师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个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共有关系。谢某与马某对于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对于谢某和马某来说,基于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须要两个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H. 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独立处分共有房产
可以处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I. 关于物权法按份共有的问题
《物权法》来
第九十三条不动源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