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職責
① 司法工作人員包括那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內察、審判、監管容職責的工作人員。
我國《刑法》
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是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員職責的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管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在司法活動中的化身,是國家司法權利的具體執行者,其在司法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無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統一實施密切相關。可以說,司法工作人員能否代表國家正確行使司法權,是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國的關鍵。因此,
司法工作人員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之一。
② 省高院司法工作人員的職責
網路或咨詢高院
③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什麼制和什麼制
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④ 司法所里的工作人員都做些什麼事
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它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構成我國鄉鎮(街道)一級的政法體系,成為中國基層司法運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一線。
主要工作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4)司法工作人員職責擴展閱讀
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量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設立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本省各村委會、居委會都應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的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 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哪些
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釋義:
偵查: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檢察: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審判: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監管: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5)司法工作人員職責擴展閱讀:
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改勞教機關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
其他在上述機關中從事人事、後勤、研究的人員以及勤雜人員等,不負有上述四種職責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公安機關聘用的輔助性警察也不屬於司法工作人員,雖然穿警服,在警隊值班,但沒有執法權,只有在正式民警帶領下才能一起執法,單獨輔警不允許執法。
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也不能只理解為直接或者具體的經辦人員,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改勞教等機關中對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負有某種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⑥ 司法所的職責是什麼
司法所抄的職責包括,1、指導管襲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⑦ 司法機關職責是什麼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主管司法行政,包括對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對二級單位即基層司法所管理含人事權和財權。
以後,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後,對情節輕微、少年犯,都將交由司法局及其二級單位監管。
目前,司法局主要的是做普法、安置幫教、法律援助工作,各地因經費保障不同,而實際工作開展有所不同。
⑧ 檢查機關管轄罪名中,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什麼職責的工作人員
是指司法機構的正式員工(有簽合同的正式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