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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傳喚家屬

發布時間: 2020-12-03 22:48:36

治安管理處罰會通知家人嗎

總共會通知你家屬兩次,一次是傳喚通知家屬,一個是拘留時通知,通知分為三種方式,電話通知,當面通知,或無法通知民警要註明。

Ⅱ 警察傳喚家屬該怎麼回答

問清原因

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傳喚的內容是什麼後果嚴重嗎

後果不嚴重來.

第八十二條需源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3)治安傳喚家屬擴展閱讀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Ⅳ 派出所可以傳喚受害者家屬嗎

派出所辦案案件,需要對受害者家屬調查取證的,可以通知來所,或上門取證。對受害人家屬不適用傳喚的說法。

Ⅳ 傳喚期間是否必須通知家屬

是的,有法律要求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治安傳喚家屬擴展閱讀:

傳喚時間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由於傳喚、拘傳都可以重復適用,易造成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後,通過採取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從而導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所以,在綜合考慮偵查實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等因素後,就傳喚、拘傳間隔時間應確定在48小時內,這樣,既可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實際。

傳喚、拘傳雖然都具有非羈押性,相比採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輕,但其畢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規定了傳喚、拘傳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履行告知義務是必須的,需形成書面告知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

Ⅵ 治安傳喚,如果聯系不上被傳喚人,則會發傳喚證給家屬嗎還是工作單位

《公安機關來辦理行政源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不可以發傳喚證給家屬或者工作單位。

Ⅶ 公安局傳喚家人,家屬有權利陪同嗎

公安局傳喚家人,家屬是否有權利陪同,要經過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專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屬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Ⅷ 傳喚通知家屬的方式以口頭通知可以嗎

口頭傳喚
警 察涉嫌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濫用職權,你可以就此向主管領導回、紀檢答監察部門或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舉報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國家賠償。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法律授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行政權力。
但是,公民對於公安機關不依法行使上述權力是否有權拒絕呢?回答是肯定的。
因為根據上述法律授權,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其行為不屬於法律授權的旅行職務行為。公民有權拒絕公安機關的非職務行為。
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Ⅸ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關於被傳喚人詢問查證的原則和時限以及傳喚後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的規定,應當嚴格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Ⅹ 治安傳喚後多長時間通知家屬

這是個技術性問題,傳喚後詢問的時間比較靈活,8h或者24h,看你的案子大不大、要不要拘留,問到一定程度,覺得差不多了,到時候公安機關人員統一回復家屬,這是不認識人的情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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