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的法律適用
⑴ 強制傳喚適用於什麼情況
傳喚(強制傳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對需要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⑵ 口頭傳喚的適用條件
口頭傳喚的適用條件是違反治安處罰條/倒由公安部門簽發傳喚令去執行,如果現場執行必須記錄下來,給於現場傳喚
⑶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多久會通知家人嗎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
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傳喚的法律適用擴展閱讀: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法院網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八十二條第一項內容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1項內容是對違法嫌疑人的傳喚,不是拘留。
拓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⑸ 一般派出所的傳喚是幾次一般要多長時間
刑事來傳喚的時間如下:
《中華自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有以下主要事項: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⑹ 治安案件處理程序對直接發送傳喚證給家屬單位的違法沒有適用法律啊
適用強制傳喚的情況: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內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容強制傳喚。應注意這里是講「可以」強制傳喚,而不是「應當」強制傳喚,並且即使是使用強制傳喚,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要使用警械。強制傳喚作為一種行政措施,在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是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如因親屬病危或處理緊急事務等方面原因而逃避傳喚的,則不得適用強制傳喚措施;二是必須事先進行告誡;三是措施必須得當。使用械具強制傳喚時,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為借口,繼續對行為人使用械具。此類情況以外均不適用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