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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崗位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3 21:33:35

❶ 比照崗位職責工作中存在的改進措施

(一)培養企業員工正抄確對待績效考核襲的意識 員工績效考核工作需要企業高層管理者和被考核員工等績效考核利益相關者的理解和支持,特別是企業高層管理者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在實施績效考核的整個過程中,企業應該運用各種渠道和機會,加強企業績效考...6591

❷ 獲得湖北省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現退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下面的法規希望對你有幫助:

《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省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先進模範作用,激發全省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勞動模範,是指經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鄂單位推薦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勞動模範。

第三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省勞動模範的培養、宣傳和管理工作,維護省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省勞動模範在推進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模範作用。

第二章省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

第四條省勞動模範在下列人員中評選:

(一)企業職工(含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在本省境內投資企業中的內地職工;本省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

(二)農民(含進城務工人員);

(三)事業單位職工;

(四)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處級以下工作人員;

(五)其他社會各階層人員。

第五條省勞動模範應具備下列條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崗位,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業改革、推進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技術進步、促進安全生產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或完成重大科研項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進民族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環境、保護資源、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省勞動模範一般從湖北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市級(或相當級別)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中評選產生。

第七條省政府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省勞動模範。

對作出重大貢獻、事跡特別突出的優秀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推薦申報程序,即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勞動模範稱號。

對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進步而犧牲和殉職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追授省勞動模範稱號。

第八條省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公認的原則,堅持先進性標准,突出時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進行評選。

第九條被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必須經本人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得到群眾公認,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行政審核同意後,方可推薦上報。

被推薦人選是企業負責人的,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簽署意見。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其負責人不能參加評選。

第十條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擬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必須認真審核,並簽署意見後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被推薦的省勞動模範人選,要在所在單位、市級宣傳媒體和省級宣傳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三章省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命名表彰的省勞動模範,按照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證書,並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十三條各地要充分發揮省勞動模範的政治優勢,吸收他們參加有關經濟建設和推進社會進步、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的會議和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四條要加強對省勞動模範的培養,積極推薦、選送他們參加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尤其是對在生產一線、技術崗位工作並具備有關條件的省勞動模範,要創造條件選送他們參加黨校培訓或接受高等教育。省屬黨校和高等院校要積極為提高勞動模範的思想理論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對已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並保持榮譽稱號的勞動模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榮譽津貼。所需經費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企業在改制、轉讓、兼並過程中,要將離退休勞模榮譽津貼列入移交和補償范圍。由於企業破產、關閉或確無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安排解決。

第十六條對生活困難的省勞動模範實行補助。省財政每年專項列支,對因工資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省勞動模範進行補助。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與省總工會聯合制發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建立省勞動模範養老和醫療保障機制。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鼓勵企業為省勞動模範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勞動模範,應為其創造條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省勞動模範家庭,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范圍重點保障。已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要將省勞動模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范圍;已參保的省勞動模範,按現行制度執行;對未參保就醫確有困難的,應積極創造條件使其參保;對患重大疾病的省勞動模範,應由當地社會醫療救助機構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各地確定。

第十八條有計劃地組織省勞動模範療(休)養、考察和培訓,參加活動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各單位應在經費上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各地建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因破產、停產而下崗的省勞動模範優先提供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再就業培訓等服務,優先為他們提供由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工作崗位。

第二十條企業要積極為省勞動模範提供工作崗位。改制後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原企業的省勞動模範,並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省勞動模範,尤其是離退休的省勞動模範進行慰問,及時幫助他們解決生產(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

第四章省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省總工會、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總工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勞動模範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

(二)負責省勞動模範即時性的表彰和取消榮譽稱號的申報及承辦工作;

(三)組織省勞動模範有關情況的調研,參與勞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省勞動模範的信訪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省勞動模範資格的確認、證明;

(六)推薦和協調省勞動模範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

(七)發揮省勞動模範協會的作用,組織勞動模範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充分調動勞動模範的人才優勢和技術優勢,為推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八)依法維護省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對歧視、壓制、打擊報復省勞動模範的行為,進行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依照法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省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群眾中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取消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必須依照省勞動模範評選審批程序,由原申報單位逐級上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審核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收回其獎章、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二十四條建立省勞動模範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凡涉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工作變動、錄用晉升、辭職、下崗、離退休、亡故和嚴重違法、違紀等,必須逐級上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省勞動模範評選表彰工作經費、省勞動模範獎金、省勞動模範困難補助金和省勞動模範日常管理經費等由省財政列支,每年定額納入省財政年度預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我省范圍內工作曾獲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國務院各部委與國家人事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曾榮獲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勞動模範,納入省勞動模範管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模範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❸ 通信工程專業以後的就業方向是什麼

1 通信工程專業就業前景分析
相信有很多同學進了大學後其中又會有很大一部分同學對未來比較迷茫或擔憂——我們感覺到了這種情緒。其實,在3G推行的前夜,人力資源方面的專家們認為通信行業的「第二春」馬上就要來了,但同時他們也認為這一次春天不可能跟上回那樣普降甘露,而只是滋潤那一部分有準備的人。
不少同學對通信行業的薪資水平也有困惑:為什麼畢業生抱怨工作難找,而通信卻屬於高工資行業——實際上,高薪只是在類似華為、中興之類少數大研發公司能拿到。即使同一運營商的同一職位,在全國各地分公司的待遇都可能天上地下的差別,無法籠統的進行描述,所以,我只能列舉幾家待遇相對較好的單位將其大概薪資標准進行介紹——在大多數中小企業和運營商的分公司,新員工的待遇是達不到這個水平的。華為:新進員工月薪3500-4000,補貼1000(深圳坂田);UT斯達康:新進員工月薪5500左右,補貼近2000(深圳科技園)。惠州電信局:新進員工月薪2000-3500,補貼300,年終獎約近二萬(惠州江北)。

通信技術研發人員
職業通路:研發員→研發工程師→高層市場或管理人員
人才行情:前幾年通信行業處在春天,研發領域提供了很多高薪職位,即使是今天,像華為、中興、UT斯達康等知名企業的研發崗位的待遇還是非常有競爭力的。但這樣的公司和崗位相對我們每年不斷增加的本專業畢業生來說,太少了。
究其原因,除了通信產業規模和市場發展的停滯直接帶來的人才需求減少外,還有大學對通信專業設置的態度:「有條件要上,沒條件也要上。」——許多學校實際上不具備開設該專業的實力,關鍵在師資和實驗設備上。但即使這樣,我們同樣不要灰心,畢竟就我們的專業而言,本科生在專業能力上很難做到一畢業就能符合企業的用人要求。因此,很多企業遴選新員工的標準是「專業基礎扎實、思路開闊、英語良好、有點創意。」
分析建議:「大學四年能把畢業證、學位證、英語六級和計算機二級證拿到就可以了,其他的都靠混。」時下畢業生中流行這么一種觀點。我個人認為並不是這樣,最少是學通信的畢業生——絕大部分公司招聘都會進行一場專業考試,跟應付在學校的考試一樣,你也可以在臨考前去抱佛腳,但效果有多好我深有體會:當年畢業第一次參加招聘考試,共七道題——涉及到模擬電路、數字電路、移動通信、高頻電子線路、C語言。題目很基礎,但涉及的面很廣,不是考前突擊能解決問題的。即使僥幸過關,因為像計算題之類的他可能會在接下來的面試中仔細詢問你的解答思路(後來主管告訴我,思路比答案更重要)。
更重要的是,他們不會跟你的老師一樣,在考前把重點劃給你。而只要你在試卷中表現出一絲專業功底不過關的跡象,你的這次應聘可以說「over」了。
重點課程:電路理論與應用的系列課程、計算機技術系列課程、信號與系統、電磁場理論、數字系統與邏輯設計、數字信號處理、通信原理等。匯編、組成原理這些專業課還是必須的,而且在實際工作中能用的上。不能要求我們每門都精通,但最少做到全部了解,精通部分——你可以選擇其中你感興趣的兩三門課程去鑽研。
關於英語。通信工程專業本身和英語之間的關系並不是特別緊密,但大部分待遇比較好的通信企業卻都是外企,即使象華為這樣的內資企業,在招聘時都會要求英語六級——在面臨的選擇餘地特別大的情況下,企業理所當然會抬高進入門檻。
關於創意。其實這里的創意可以解釋為新穎的思路和設計、開發意識。所以,相對於在學校組織的其他活動,多參加類似於電子設計大賽之類的活動對我們的能力是一種很好的鍛煉,記住,當你把作品或者獲獎設計寫上簡歷時,要仔細准備該項設計的思路,包括設計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案及原理。如果單片機及電路知識學的好的話,可以嘗試自己動手做個板子玩玩,為畢業後找份單片機開發工作做准備,然後在工作中積累經驗,學習嵌入式系統知識,技術路線這樣走還是比較合適的。

技術轉市場(管理)是很多研發人員的歸宿。因為隨著年齡的增長,學習能力的下降,加之企業在研發部門職位設計的瓶頸,另外也是擁有強大技術基礎的「底氣」,工程師們在選擇做一段時間技術支持、客戶服務和技術部門的管理(技術出身對這種管理的優勢非常明顯:在這種技術含量那麼高的部門,誰會服一個連電路圖都看不懂的領導?)
最後,在3G前夜,如果能精通該項技術的基礎知識,對於就業應該是大有好處的,在這里,推薦一個認證——摩托羅拉工程學院在10餘年通訊技術培訓的基礎之上,在業界首先推出了面向社會的無線通訊公共技術課程體系-MCNE(Motorola Certified Network Engineer/摩托羅拉認證無線網路工程師)課程系列,以及相關的無線人才認證標准和認證考試。(僅為推薦,請讀者根據自身情況謹慎判斷、選擇)

通信產品銷售人員
職業通路:銷售助理→銷售工程師→銷售(市場)經理
人才行情:需求大,對專業功底要求不是特別深,適合一般本科生從事。最重要的是,職業發展空間足夠大,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轉行去別的行業繼續做銷售。
分析建議:包括各種上游設備以及通訊器材的銷售。對於上游設備的銷售,企業在招聘時非常看重專業背景,因此,對通信的一些基礎專業課程得有比較全面的了解。我建議那些想做銷售的同學們,在畢業前實習爭取去企業的研發部門——與市場營銷的學生在銷售專業知識上去競爭是不明智的,我們應該加強專業背景這一核心優勢。
另外,理所當然的是溝通能力、營銷能力、策劃能力的培養。有很多同學不屑於在大學里學生會做事,其實,在那裡能否學到別的我不清楚,對溝通能力和組織能力的培養是比較好的途徑,特別是當你通過自己的努力做到了一定職位。至於看銷售方面的專業書,我個人覺得不如看專業雜志和報紙,前者幾乎是純理論,很生硬,而後者則是理論加實踐。
在學校還可以著手准備的就是學著做市場計劃——網路上可以down到一些很優秀的策劃和計劃項目,比照著慢慢學,這是你在工作中必須用到的,而且,有些公司在筆試也可能是這項內容。最後,經常做計劃能幫助你養成一個好習慣:經常整理思路,事情分析有條理。
下邊是一著名外資通信設備生產商招聘銷售工程師的公告,大家可以參照其中條件,逐條與自己的情況對比,找出差距,然後著手制定能力培養計劃。
招聘職位:高級銷售工程師
工作職責:負責銷售區域內銷售活動的策劃和執行,完成銷售指標;維護與開拓客戶關系以有效推廣R&S無線電監測產品;做為技術顧問,為客戶展示產品並提供全套的解決方案(通過崗前培訓達到)。
職位要求:學士或碩士,通信工程專業;熟悉無線通信技術及其解決方案;出色的人際溝通與商務談判能力;喜歡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並有強烈的成功願望;英語口語及書面表達具有六級水平。

電信運營商工作人員
職業通路:職員→主管→中高層管理人員
人才行情:運營商中的服務類職位進入門檻較低,因此在有的地區移動、聯通等公司的人才趨近飽和。即使每年幾大運營商都會發布一個相對有規模的校園招聘計劃,但通信類專業的畢業生並沒有太過明顯的優勢。但是,近年由於網路寬頻的興起,給疲軟的就業市場帶來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總而言之,如果不是太挑剔的話,我們在畢業後找份工作應該不是很難。更重要的是,如果在運營商做銷售之類的工作,以後的職業道路會比做技術開闊很多——可以轉行做別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
分析建議:在運營商做設備維護,一種是在運營商的機房隨時待命,另外一種是在基站維護代理下邊做事。後邊一種的工作公務是維護基站的正常工作:例如基站停電了,你需要去啟動備用電源,更換零件、正常巡檢;甚至刮大風天線刮歪了都是在工作范圍內。如果你所在的代維商會沒請些工人給你打下手的話,那基站維護相對還是比較辛苦的。
需求最大的還是服務類職位,例如客戶經理、市場開發等等。雖然說這一類職位招聘一般不會需要專業背景,但無論如何,在同樣條件的你和別的專業的應聘者之間,機會更多的應該是你。在運營商做銷售或市場或客戶服務,所需要的素質和普通的業務員差不多,首先必須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在面試過程中你如何打動考官聘用你就是最好的挑戰機會),然後就是學習能力(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校園招聘時更加註重畢業生的可塑性和能否快速溶入工作環境、公司文化)。這樣一來,很多同學就會發現自己面臨的問題:跟生人說話都臉紅——解決辦法是:多參加集體活動,多和人聊天,開始有點別扭,但一次兩次後,你就會很自信了。

❹ 出差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文件名稱:出差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
文件版本:1.3
制定單位:管理處
機密等級:一般
發行日期:2016/2/24

文件名稱 出差管理辦法 版次 1.3 發行日期 2016/2/24
文件編號 管理-2-P-034 機密等級 一般 頁次 2/11 制定單位
目錄
1. 目的 .................................................................. 4
2. 適用范圍 .............................................................. 4
3. 權責單位 .............................................................. 4
5. 作業內容 .............................................................. 4
5.1. 出差核決 ........................................................... 4
5.2. 出差申請 ........................................................... 4
5.3. 出差費用報銷 ....................................................... 5
5.4. 出差管理 ........................................................... 7
6. 相關文件 .............................................................. 7
7. 流程圖 ................................................................ 8
7.1. 出差申請流程 ....................................................... 8
7.2. 出差費用報支申請流程 .............................................. 10
8. 表單 ................................................................. 11
9. 附件 ................................................................. 11
-P12345678
Executed
00013209
2016-02-24
13:34:21
文件名稱 出差管理辦法 版次 1.3 發行日期 2016/2/24
文件編號 管理-2-P-034 機密等級 一般 頁次 3/11 制定單位 管理處
版本歷史
文件增修撰寫過程
版本 發布日期 主要更改內容 文件作者
1.0 2010/5/20 修改格式 張雅琪
1.1
2011/3/8
修改出差標准
修改其它特職等出差住宿標准及所有職等
膳費標准;
修改出差住宿要求
王惠芳
1.2 2012/8/17
1、出差住宿要求
2、出差餐補報支規定。
3、每季簽約賓館公告時間及路徑
沈霞
1.3 2016/2/24
1、修訂出差定義。
2、全國出差住宿標准調整。
3、出差住宿要求。
4、大區主管出差申請及住宿報支規范。
沈霞
審核記錄
1. 單位內部簽核人員
單位 姓名 日期
管理處 潘鷗 經理 2015/6/17
管理處陳遠福 副總經理 2015/6/18
管理處施儀昶 副總處長2015/6/18
管理總處李玉生 總處長 2016/2/22
2. 會辦、審核單位
單位(總處/處) 日期

文件名稱 出差管理辦法 版次 1.3 發行日期 2016/2/24
文件編號 管理-2-P-034 機密等級 一般 頁次 4/11 制定單位 管理處
1. 目的
為使集團大陸地區各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之相關事宜均能有所遵循,特製訂本方法。
2. 適用范圍
集團大陸地區所有員工、台籍幹部出差亦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3. 權責單位
 制訂、修訂、解釋、作廢單位
 由人資行政處、管理處、財務處等共同制定,由管理處統一收集、整理成
文檔。
 由人資行政處、管理處、財務處等結合相關作業的變化提出建議和修正要
求,由管理處統一修訂或作廢。
4. 定義
 出差定義
 員工因公務需離開所屬單位之固定工作場所一天以上(且距離辦公場所100
(含)公里以上,可視為出差),以天為計,以30 天為上限,須在出差地
住宿者。
 因洽公路程較遠搭乘飛機者,不管是否當日往返,皆屬出差范疇。
 出差類別
 境內出差
指員工赴中國大陸地區之出差。
 境外出差
指員工赴台灣、香港、澳門及其它國家之出差。
5. 作業內容
5.1. 出差核決
體系類別 總部 事業部 生產體系 營銷體系 其它
境內出差 處級最高主管 總經理 單位最高主管 單位最高主管 總經理
境外出差 集團總裁
備註:生產體系、營銷體系單位最高主管、大區營業主管出差需生產總處、營運總處、事
業部總經理核准
5.2. 出差申請
5.2.1. 員工於出差前須填具<出差申請單>,並註明區間公里數,逐級簽核至核決
主管後,送人力部門審查後登錄,完成出差申報手續。
5.2.2. 凡出差目的地距辦公場所在 100 公里以內,原則不得核銷住宿費,如依作
業所需住宿出差地者,由當地最高主管嚴格把關,審核合理性,並核准後
方可執行。
5.2.3. 同案出差若多人同行,則須每人分別填寫<出差申請單>,並於<出差申請單>
上註明全部同行人員;
5.2.4. <出差申請單>不得隨意塗改,若有塗改則視為無效。
5.2.5. 出發前行程若有變更,須重新申報,原申請單同時作廢,行程中因變更行
程所產生之費用,於報支時需提供重新申報之申請單,行程需延長,需就
其延長部分之行程辦理延期申報,前次申報仍有效。
5.2.6. 差旅費用可於出差申請時同時申辦。暫支請款需另附相應核決主管核准之<
暫支單>,暫支金額須與<出差申請單>之暫支金額相符。
5.2.7. 出差員工應於出差前覓妥職務代理人。
5.3. 出差費用報銷
5.3.1. 費用標准
 員工出差期間之交通及食宿標准上限如附表《境內出差報銷標准表》本
地區(省/直轄市/自治區)內出差則依《境內出差報銷標准表》上限范
圍內,結合當地實際消費水平所制定之報銷標准,由單位最高主管核定,
並報備管理處。
 出差至家庭/戶籍所在地且當地有房的不得報銷住宿費。
 出差期間,住宿所在地之房價因特殊原因而上漲(如當地舉行慶典活動
等),致使住宿費用超標,需提報內聯單說明原因,經單位最高主管核
准後,可依發票實報實銷。
5.3.2. 費用報支要求
 出差員工須於銷差後一周內填具<境內(境外)出差費用報支憑證>,呈
核決主管核准後,附<出差申請單>至財務部門辦理費用報支,逾期申報
不予受理(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 預支差旅費之員工,需在事項結束後14 天內辦理沖款。
5.3.3. 費用報支原則
 員工之宿費應比照附表所列出差地區之標准憑發票據實報銷,膳費早、
中、晚分布比例為1:2:2,依當地就餐時間給付。(赴出差目的地,8:30
之前出發申請早餐,12:00 之前出發申請午餐,18:00 之前出發申請晚
餐;自出差目的地返回,12:00 之前返回到本地可申請早餐,12:00 之
後到18:00 之前返回到本地可申請早餐、午餐,18:00 之後返回到本地
可申請早餐、午餐及晚餐);
 除往返日膳費依時間報支外,其餘出差日膳費均全額報支;
 出差員工往返乘車或登機,其膳費標准即參照出差地計膳費標准;
 員工當天跨省、直轄市公出者膳費補貼參照出差膳費補貼標准發放全天
餐費;
 員工凡入住簽約賓館,如賓館提供早餐,無需從膳費中扣除該費用補貼。
 規定內之費用除膳費外,其它費用憑相關正規票證報支,若無法提供有
效票證,則不得予以報銷,該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 火車票、汽車票、飛機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後續報銷時,以票面金
額的8 折報銷;
 如飛機電子客票行程單未丟失,僅登記牌丟失,可全額報銷;
 以上兩種情況需當事人出差返還後 3 日內以簽呈申請,以無據支出
證明單形式報銷,單位最高主管核准。簽呈需會辦至采購部門及人
力部門,個人承擔部分由人力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 規定外之費用如交際費,另行依核決許可權核准。
 超過規定標准之費用須自行承擔。
 出差之各項報銷費用中,如薪資或其它差旅費報支中已包含或發給者,
不得重復申領。
 支援人員費用由被支援單位承擔(其他事項參照《派駐派任管理辦法》)。
 出差至台灣地區,若離開原居住地區至台北公司或宜蘭工廠以外地區
者,依台灣地區境內出差報支標准核銷費用。
 除上述外,余均不得報支餐費、住宿費及雜項費用。
5.3.4. 出差之交通工具要求
 多點出差須選擇最經濟路線,交通工具選擇應以經濟高效為原則,行程
低於600 公里,不得乘坐飛機,火車行程低於6 小時不得乘坐軟卧,緊
急事務須事先核准。若無法購得相應乘票,則以向下調整為原則。
 乘坐動車、高鐵須依出差核決許可權核准後方能乘坐。特職等以上(含)
可乘坐一等座,特職等以下可乘坐二等座,出差人員二人以上同行以職
務高的報銷標准為准則;如遇特殊情況提高乘坐等級,需特案呈報單位
主管核准。
 若因公務須從浦東機場往返市區者,不得乘坐磁懸浮列車或直接乘坐出
租車進入市區,違者不予報支此部分費用。
 員工出差,委一等(含)以下人員計程車費,有機打發票地區 15km 為
上限,二線城市無法提供機打發票的地區,定額發票以30 元為上限。
 總部員工出差委一等(含)以下20km 上限,特職等30km 為上限
 若多人同行拼車乘坐計程車,不得疊加,依單人高標准執行。
5.3.5. 出差住宿要求
 若出差目的單位有提供交通、住宿、膳食者,應從其安排,並不得報支
相關費用。
 出差地為工廠的,如未在工廠住宿需有出差地工廠會辦內聯,說明原因;
 出差住宿首選公司宿舍,若公司宿舍無法入住,則依《境內出差報銷標
准》中出差人員職等及地區費用報銷標准上限范圍內自行尋找入住賓館
(可優選簽約賓館)。
 管理處每季度、1 月、4 月、7 月、10 月10 日前將各單位簽約賓館情況
公告於集團郵箱公共文件夾中「旺旺公告」專區,以便員工查看;
 同行出差 2 人(含)以上者,除因性別不同,均應以合用房間為原則,合
住房間住房費用以高職等人員住宿標准為上限,委一等(含)以上人員可
不受此限。
 出差員工如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經查屬實者仍按日計算旅費。如因
辦理私人事務,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其所提供之票據與出差行程日期
不符者,應另提供相關書面說明,經出差核決主管簽核後方得依規定報
支公務期間之費用,否則提前及延遲期間之費用則不得報支,並依實際
情況辦理請假手續。
 員工境內出差同一地點需達1 個月以上者,為支援,依《派駐派任管理
辦法》相關條款辦理。
 如由總部統一安排集體至總部培訓或會議等,應提前一周發文會辦總部
管理處物業管理部及總務管理部,由其統一安排。
 地方會議/培訓性質的,發文單位提前一周發文地方,在發文(內聯)
中明確此次會議相關住宿人員安排(住宿人員名單、性別、聯絡方式),
由地方管理課予以統一安排住宿。
 總部人員到地方出差如需分公司管理協助預訂賓館,請提前5 天以郵件
形式(如會議請附內聯)通知分公司管理課。
 出差地有公司的簽約賓館時,原則上必須入住簽約賓館,如簽約賓館無
法入住,需及時報備地方管理主管,管理主管核實原因後,方可依《境
內出差報銷標准》中出差人員職等及地區費用報銷標准上限范圍內自行
尋找入住賓館,不可超出各職等上限,且費用實報實銷。
 出差人員按標准入住簽約賓館費用核銷,無需會辦地方管理,如未入住
簽約賓館,費用核銷需會辦地方管理,分公司管理依照報備核實情況進
行審核。
5.3.6. 市場稽核專員出差報銷標准:
 省會城市、地級市出差必須入住簽約賓館,報銷上限為《集團出差報銷
標准》委三等標准,如遇賓館特殊情況不能入住時,及時電話聯系工廠
管理確認, 依工廠管理安排執行。
 若出差地無簽約賓館,報銷上限為《集團出差報銷標准》委三等標
準的8折;
 若出差地為縣級城市、報銷上限為《集團出差報銷標准》委三等標
準的8折;
5.4. 出差管理
5.4.1. 出差員工應與本單位主管保持通訊通暢,並隨時報告工作進展,若因個人
原因無法聯絡以致影響工作,則失去聯絡之期間以曠職計。
5.4.2. 員工出差至集團所屬其它單位期間,工作須依照當地單位作息時間辦理,
台籍幹部出差台灣地區執行公務期間,須依照台北公司作息時間辦理,如
非在台灣地區各事業場所內時,應將其行蹤告知台北管理部,以利於各項
事務之聯系。
5.4.3. 出差期間行程若發生變更,應事先向主管匯報並在返回後書面呈核。若提
前辦妥公務,應即返回,並於<出差申請單>填妥提前返回之日期;若因公
務無法於預定日期返回需要延期,應先以電話向主管報備,並於返回後補
辦手續;台籍幹部出差返台期間,若因私務無法執行公務時,應於事前向
台北管理部書面辦理請假手續(填具《台籍人員休假申請表》)後,傳真至
人力資源處依規定呈核。
5.4.4. 出差期間利用工余時間觀光、交際所發生之費用不得列入報支,如有違反,
除將所領退賠外,另須視情節輕重,依《獎懲管理辦法》懲處。
5.4.5. 員工出差所發生之費用,應逐項據實申報,不得浮報費用(以少報多)、重
復申報或索取報銷單據虛報費用,一經查獲發生虛偽造假之情況,追繳已
發放之金額依《獎懲管理辦法》懲處,若情節重大者,則採取法律途徑追
究。
5.4.6. 各級主管應對所屬之出差狀況加強控管,並嚴格審核屬員出差費用之單據,
若該主管未善盡宣導及審核之責任,則依情節予以懲處。
6. 相關文件

7. 流程圖
7.1. 出差申請流程
<出差申報流程>
<總部處級最高主管/地
方單位最高主管>
<申請人> <人力部門> <表單>
(0)
開始
(1)
提報申請
(2 )
部門主管審核
(3)
單位最高主管
審核
(4)
人力部門審核
(5)
依出差單執行
(6)
結束
出差申請單
N
Y
Y
Y
N
N

1 提報申請 申請人
輸入/產出
 出差申請單
 申請人提報出差申請
2 部門主管審核 部門主管
輸入/產出
 出差申請單
 部門主管審核其出差
合理性
3
單位最高主管
審核
總部處級最高
主管/地方單
位最高主管
輸入/產出
 出差申請單
 單位最高主管審核其
出差合理性
4 人力部門審核 人力部門
輸入
 出差申請單
 人力部門審查,完成
出差申報手續
5 依出差單執行 申請人  依出差單出差

7.2. 出差費用報支申請流程

編號 程序名稱 負責單位 輸入/產出 作業說明
1 提報申請 申請人
輸入/產出
 境內(境外)出差費
用報支憑證
 申請人提報報支
申請
2
部門主管審

部門主管
輸入/產出
 境內(境外)出差費
用報支憑證
 部門主管審核出
差費用合理性
3
單位最高主
管審核
總部處級最高
主管/地方單
位最高主管
輸入/產出
 境內(境外)出差費
用報支憑證
 單位最高主管審
核費用合理性
4 費用報支 財務部門
輸入
 境內(境外)出差費
用報支憑證
 出差申請單
產出
 境內(境外)出差費
用報支憑證
 財務部門支付出
差費用
8. 表單

 出差申請單(系統表單)
9. 附件
 上海機場巴士主要線路表
 境內出差報銷標准表
 境外出差報銷標准表

❺ 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至少還有一年吧,現在還沒有實行。
醫生的工資絕對比公務員高,醫院的工資就內不要拿出來說了。容
老師的工資其實是跟公務員差不多的,但老師一年有三個月的帶薪休息怎麼不說呢?
科研的誰也不清楚,就不亂說了。
普通公務員如果幹了一輩子工資還不如工作幾年的領導,那對那些普通公務員是不公平的,畢竟普通公務員是大多數,如果待遇不向普通公務員傾斜,那些在中央、省市、地市的公務員享受著級別拿著高工資,讓基層的公務員如何安心。

別想得太多,能把基層幹部的心穩定下來就不錯了。

❻ 誰有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的資料

這是農行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葯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准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葯。槍支彈葯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葯的配置標准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葯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葯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准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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