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邊防治安管理辦法
Ⅰ 公安部屬下有哪些局,分別為公安部第幾局
公安部部屬廳局:
紀委監察局 監督檢查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議、命令的情況;協助公安部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對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隊伍紀律作風建設進行調研、分析和指導;擬訂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和隊伍監督工作方面的規章制度;開展公安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設;受理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按照管理許可權查處和督辦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統黨員、民警不服處分的申訴。
警務督察局 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人事訓練局
宣傳局
經濟犯罪偵查局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的主要職責是:調查、匯集、研究、分析全國經濟犯罪的情況、動向和規律;制定全國性經濟犯罪的對策、方針、措施和規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起草經濟犯罪偵查的規章、條例、實施細則等,經過公安部領導審核發布實施;掌握全國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以及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活動情況,檢查、指導、督促偵查破案工作,必要時派人直接參與和指導某些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跨省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的並案偵查和其它重大的經濟犯罪偵查活動,發揮調度指揮功能,發布全國性的通緝通報,向基層提供信息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直接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依法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局
擬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支彈葯、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巡警隊、特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安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邊防管理局 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五是涉外邊防合作;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刑事偵查局
(一)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訂預防、打擊對策。
(二)組織、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
(三)擬訂刑事技術和警犬技術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推廣應用,為偵辦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
(四)承擔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
(六)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七)主管物證鑒定中心,南昌、昆明警犬訓練基地,沈陽警犬技術學校,南京警犬研究所,中國法醫學會,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工作犬管理協會。
出入境管理局 主管全國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下設出入境管理局(處),負責本地區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絕大多數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務比較重的縣級公安機關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專門機構,具體執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指導,同時接受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國家在全國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邊防檢查站,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任務。
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下設辦公室、政治處、政策研究處、防火監督處、標准規范處、戰訓處、警務處、科技處、宣傳處、後勤裝備處、審計處、財務處,負責全國消防工作的統一組織、指揮、協調、領導。
網路安全保衛局
監所管理局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是對全國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和安康醫院進行歸口管理的業務指導部門。主要職責是:擬定監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中心、安康醫院等公安監管場所開展好管理、教育轉化、矯治治療、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設、建設保障、生活衛生及公安監管民警隊伍建設工作;掌握監所管理工作信息,開展對策調研和情況分析,檢查指導公安監管場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總局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准,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布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布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范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研究擬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導地方公安機關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組織和指導地方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和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現有處級機構為七個,分別是辦公室、秩序管理處、公路巡警指導處、事故對策處、車輛管理處、隊伍建設處、科技管理處。
法制局
(一)編制公安部立法規劃。組織、協調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審核部機關和有關部委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研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立法工作和執法工作,總結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經驗,負責地方公安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四)研究執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的建議,建立、完善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和執法責任等制度。
(五)負責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咨詢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六)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全國公安機關聽證、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工作。
(八)參與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難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研究,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九)參與刑事司法協助、引渡條約和國際警務合作協議的起草、談判等涉外法律事務。
(十)清理、匯編、編纂公安法規、規章,維護、管理公安法規文獻資料庫。
(十一)組織開展公安法制宣傳和警察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合作局
裝備財務局
禁毒局
離退休幹部局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
2、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加強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3、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保障工作。
4、組織、協調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文化、體育活動。
5、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
6、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7、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組織、指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公安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做好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幹部職工的意見,維護幹部職工的正當權益;加強黨內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做好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員發展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組織建設;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領導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工作,對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領導部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眾組織。
Ⅱ 什麼是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0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Ⅲ 分專業時選治安學還是選邊防管理學好
治安學專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良好的職業道德,願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而獻身的精神,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系統掌握法學和治安學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治安管理方法和安全防範技術,具有了解社會治安現狀,觀察社會治安發展趨勢,管理城鄉社會治安秩序,查處治安案件,處理治安事件與治安災害事故,管理道路交通,實施消防監督,以及處理各種治安問題的知識和初步能力,能在公安、國家安全、邊防、消防、軍隊、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安全保衛等部門,從事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預防和控制犯罪、安全保衛等實際工作,以及從事治安學教學、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復合型、應用型人才。
邊防管理專業培養具備國(邊)境管理、部隊管理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公安邊防部隊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從事國(邊)境管理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1]
邊防管理專業是一個兼招文科和理工科考生的專業。開設此專業的院校較少,招生人數較少,其中女生人數更少;學生在選擇此專業時要注意院校的性質,地方院校對考生限制較少,部隊院校則相對要求嚴格。所以這兩種學科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來進行選擇。
Ⅳ 公安警種是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
警種是依據警察職位及工作特徵對人民警察作出的類別劃分。公安機關各警種的職責表現為:
(一)治安警察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處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種行業;查禁違禁物品;預防犯罪;了解並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預防和處理治安災害事故;進行治安巡邏;發動群眾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戶籍警察的職責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戶口管理制度,做好戶籍管理和人口統計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職責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偵查人員和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法醫、化驗員、鑒定員、警犬訓練員等。其主要職責是:依法進行公開的、秘密的專門調查和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揭露和打擊刑事犯罪;運用公開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眾聯防控制社會上的復雜場所,限制和縮小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動規律,防範刑事犯罪活動。
(四)交通警察的職責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道路、行人、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管理;防止和處理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五)外事警察的職責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我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居留、旅行進行管理;對我國公民和外國人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發現和處理來華外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外國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
(六)巡邏警察的職責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維護轄區內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參加處置災害性事故;維護交通秩序;接受公民報警;勸解、制止公共場所發生的民事糾紛;為社會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務等。
(七)督察警察的職責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及其他情況。
(八)邊防警察的職責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邊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口九個城市進行了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由兵役制改為職業制人民警察。邊防警察的主要職責是:在陸地邊防線和近海海域進行軍事巡邏和警戒;在邊防口岸進行武裝警衛;依法管理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在邊防口岸和民航機場進行邊防檢查、安全檢查;防止非法越境,防範、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安全。
(九)消防警察的職責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其主要職責是:依法進行消防監督管理;預防、警戒和撲滅火災;對企業專職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向群眾進行防火滅火的宣傳教育。
應當指出的是,公安機關各警種間的分工與協作是各警種正確履行職責不可缺少的條件。公安機關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設置了不同的業務部門,從而形成了不同的警種。然而人民警察是個整體,其戰鬥力取決於各警種協同作戰、整體作戰的能力。因此,各警種之間的分工是根據各警種的任務、職責、許可權的不同而劃分的,其目的是便利日常工作。這種分工是相對的,在發生重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時,往往是各警種聯合作戰,在需要履行職責時,不允許人民警察借口不屬其職責范圍而拒絕執行。
Ⅳ 空軍地勤都有哪幾種
1、機修專業。只要是飛機都會配備這個專業,一般由技術精湛的中高級士官帶領一個小團隊服務,裡麵包含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一個機修團隊比較固定,專業就是機修,細分為飛機的各個部分。專業技術性強,服役的士官通常都能達到四級軍士長以上級別。
2、氣象專業。飛機起飛需要考慮氣象專業,這也是這個專業存在的前提,只要有飛機就有氣象專業,氣象專業軍地通用,對專業知識要求很高,許多在部隊服役了十幾年的氣象專業士官退伍後即被民用飛機場高薪聘走。
3、通信專業。機場通信專業也是技術性很強的專業,一般需要經過士官院校或者地方院校的專業培訓,通信專業也是軍地通用專業,學好這個專業在部隊好留隊,回社會好找工作。
4、汽車專業。包括駕駛員和維修兩個專業,駕駛員一般為專職駕駛員,負責相關設備和物資的運輸。汽車修理員具體按車型分類,主要包括牽引車和機場特種車輛。
(5)機場邊防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不管學哪個專業都會有出路,不過前提是自己的實力如何,干一行愛一行,只有把自己實力提升了,不管在哪裡是金子都會發光的。
2、地勤的休息時間要看航空兵部隊的飛行時間而定,飛行訓練越多地勤越忙。不飛的時候就要保養檢測飛機,總之夠忙的。新兵要注意和老兵搞好關系,虛心一點,低調一點,勤快一點。
Ⅵ 邊防檢查站的限定區域范圍到底有多大邊防卡口管理與港口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中的門衛管理有沖突,如何解決
限定區域范圍內發生的違反出入境管理的案件,由邊防檢查站負責;治安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
Ⅶ 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什麼以及
您好,鑒於您的問題,我給出以下答案。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邊防部隊(亦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是國家部署在沿邊沿海地區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裝執法力量,隸屬公安部,實行武警現役體制。公安邊防部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邊防總隊,在邊境和沿海地區(市、州、盟)設公安邊防支隊,在縣(市、旗)設公安邊防大隊,在沿邊沿海地區鄉鎮設邊防派出所,在內地通往邊境管理區的主要幹道上設邊防公安檢查站;在沿海地區設海警支隊、大隊;在開放口岸設邊防檢查站。
職責:
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
二是邊境沿海地區、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
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
五是涉外邊防合作;
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