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能跨區域傳喚
A. 口頭傳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依據是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因此口頭傳喚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一款。
B. 《治安管理處罰法》「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的主體可以是被傳喚(抓捕)人嗎為什麼有什麼法律依據
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傳喚。
法律: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岳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拓展資料:
法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C.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傳喚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時間回不得超過八小時;情答況復雜,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相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D. 如何規定治安處罰條例中傳喚時效
下文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解讀治安處罰條例中傳喚的時效問題系列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那麼治安處罰條例中傳喚的時效是怎樣的呢?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二、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准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三、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四、《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E. 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全文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治安處罰能跨區域傳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F.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什麼區別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以下幾點區別
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
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性質不同,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G.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傳喚和盤查的法律依據是否有沖突
1、並不沖突。人民警察法講的24小時是一般情況下(特殊情況下48小時)的最長時間,該情況未必都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辦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據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進行辦理時,就可以查證24小時;而在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又將這種情況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無需進行行政拘留處罰(比如只需罰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時內詢問查證完畢;二是情況復雜,可能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可以到24小時,與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人民警察的規定,相對於人民警察法來說是特殊法,應優先適用。
3、你說的那種情況,就得經過調查後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時,需要處以拘留的,可以24小時。如果經過8小時都還不能查清情況以致不能確定是否該拘留,說明是情況復雜,就可以24小時。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H. 治安管理處罰中,傳喚時間能否與行政拘留時間折抵
《復關於公安機關制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對繼續盤問的時間是否折抵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問題曾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對被盤問人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其繼續盤問時間不予折抵。
傳喚只是一個動作,本身並沒有期限,法律只是對傳喚後的詢問查證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雖然繼續盤問和傳喚後的詢問查證都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並不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一種調查措施。同時,繼續盤問和傳喚後的詢問查證的法定時限都不是以「日」為單位,而是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機關一旦排除或者證實被盤問人、被傳喚人的違法犯罪嫌疑的,就應當立即解除或者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傳喚的內容是什麼後果嚴重嗎
後果不嚴重來.
第八十二條需源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9)治安處罰能跨區域傳喚擴展閱讀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