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崗位職責
㈠ 行政拘留到底要不要留案底,會不會放到檔案裡面去呀
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機關長期保存,只有公安內部人員可以查詢,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雇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四年後不服是不可以再提出復議的了,已經超過了行政復議的規定時間。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1)拘留所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拘留 網路-行政復議
㈡ 看守所教導員崗位風險點有哪些! 請教各位,謝謝了!
1,有可能被來在押人源員襲擊。
2,負責的監室有可能會出現自殺自傷自殘或者傷人等事件,那樣的話教導員會受處分。
3,在押人員其他違反監規的行為可能導致教導員被扣工資。
4,教導員接受請托或者財物為在押人員傳遞信息,可能構成犯罪。
㈢ 看守所崗位B門是什麼意思
看守所A門、B門是在關押、押解犯罪嫌疑人出入大門的專門設備,即兩道內門,進入時,先容進入A門後,只有將A門關閉後,B門才能打開;出時同樣的道理,不能同時將兩道門同時打開,這樣有效防止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逃跑,也理有利於值班人員進行識別和管控。
㈣ 看守所保安崗位職責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專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屬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規定,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第十八條規定,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㈤ 監獄裡面都有哪些部,每個部門具體工作是什麼,
監獄部門分為2大部分:
1:監獄大牆內監管這塊有:獄政科、刑罰執行科、偵查科、教育科、生活衛生科所謂的「管教五科」和監內醫院。監區、分監區、出入監隊、嚴管隊、禁閉室(關押服刑人員的單位)。
2:監獄大牆外行政部門:監獄黨委辦、監獄辦公室、監獄工會、監獄紀委、政治處、企管辦、調度室、財務科、審計科、勞資科、生產科、供應科、銷售科、行政科、社區家委等,每個監獄編制不同但大同小異。
監獄各部門工作:
一、政治處
(一)管理全監獄民警及工勤人員編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監獄公務員錄用、考核,負責許可權內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退休、職位聘任等公務員管理工作監獄各處室職能分工。
(三)負責組織全監獄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學歷教育、學歷學位管理和隊伍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監獄各部門績效考核和警察崗位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組織、指導監獄黨建和共青團工作。
(六)負責人事檔案管理、人事統計和監獄公務員出國(境)政審工作。
(七)監獄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醫療待遇,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各類文體活動。
(八)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監獄婦女計劃生育工作。
二、紀檢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監獄行政監察、黨紀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負責許可權內幹部違紀案件的受理、查處工作。
(三)負責監督和調查處理監獄民警違反監管安全、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安全等執法規定和其他行政紀律的行為。
三、辦公室
(一)承辦監獄領導政務活動事宜,協調各處室之間工作關系。
(二)承辦監獄黨委會、監獄長辦公會和監獄綜合性會議。
(三)負責擬制監獄綜合性材料,主管監獄機關公文處理。
(四)負責監獄制度建設管理。
(五)負責統籌監獄軟、硬體建設工作。
(六)負責監獄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工作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工作。
(七)負責監獄文秘、信息調研、保密、機要、信訪、檔案、文電處理、門戶網站管理工作。
(八)負責監獄外事出訪、外事接待、對外宣傳、獄務公開工作,指導監獄各部門保密、信訪、檔案工作。
(九)負責監獄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監獄學會和政府研究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監獄青年聯合會開展各類活動。
(十二)負責監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負責監獄公務用車調配、使用、維修和業務管理,駕駛員的調配、安全教育和有關證照的管理。
(十四)負責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獄政管理處
(一)負責組織和管理監獄罪犯收押、釋放、調配、調遣、提解、提審、調查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罪犯行為規范、考核獎罰、分級處遇、會見、通信等監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監管安全工作,指導「三共」活動。
(四)負責獄情調研、獄內案件管理及偵破,組織追捕在逃罪犯。
(五)負責武器彈葯及警械防暴裝備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負責管理監獄警戒設施及安防技術裝備的規劃、配置、技術維護等工作。
(七)負責組織處置獄內突發監管安全事件。
(八)負責組織監獄罪犯入、出監教育工作。
(九)負責監管信息管理和獄政數字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五、教育改造處
(一) 負責組織和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二)負責管理和指導罪犯個別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和管理監區文化、社會幫教、電化教育和罪犯改造質量考察工作。
(四) 負責管理和指導監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
(五) 負責組織和管理邪教和有害氣功類罪犯教育轉化工作。
(六)負責教育改造技術、設備、設施管理工作。
(七) 負責《新苑報》辦報工作。
六、生活衛生處
(一)負責組織罪犯日常生活物資采購供應和生活設施、設備管理及獄內綠化、環保衛生管理工作。
(二)負責罪犯生活經費和個人存款管理工作。
(三)負責罪犯生活行為規范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獄醫療衛生管理和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五)負責組織處置獄內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
七、刑罰執行處
(一)負責組織監獄刑罰執行工作。
(二)負責罪犯的加刑、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審核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審核保外就醫案件。
(三)負責處理罪犯的申訴及執法投訴案件。
(四)負責監獄司法賠償案件的調查處理和有關涉法案件的應訴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獄獄務公開工作。
八、獄內偵查處
(一)負責獄內重點人員、危險分子和各類監管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
(二)負責監獄罪犯耳目使用、管理及獎勵工作。
(三)負責獄內案件偵破工作。
(四)負責對監獄重點人員、頑危犯落實包夾、控制工作。
(五)負責處理罪犯揭發、檢舉各類案件的受理及轉送工作。
(六)負責聯系獄外公安機關,協同辦案。
九、安全處
(一)負責監獄交通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管理監獄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類消防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和防災抗災工作。
十、勞動保障處
(一)負責組織罪犯勞動改造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企業生產經營、生產統計工作。
(三)負責司法廳企業質量管理協會日常工作。
(四)負責對勞動罪犯獎分考核、勞動報酬核發工作。
(五)負責監獄各項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十一、財務處
(一)負責編制監獄各項經費預、決算。
(二)負責監獄辦公采購、大宗物品采購、財政性建設資金管理。
(三)負責省監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獄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監督監獄各部門財務制度落實情況。
(六)負責監獄增容擴建、改造更新、遷建新建工作。
(七)監獄民警福利慰問品的采買發放。
(八)負責監獄民警廉政基金管理工作。
(九)負責監獄民警、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負責監獄警察被服、通訊設備、辦公設備的采購、分配工作。
十二、行政處
(一)負責監獄各類後勤保障工作。
(二)負責管理監獄民警食堂、鍋爐,保障民警、職工飲食衛生和監獄供暖、供熱、供水、供電。
(三)負責監獄會議、接待後勤保障工作。
(四)負責管理監獄國有資產、安全保衛、水電消防、綠化衛生、通訊設備、集體戶籍管理及監獄辦公區、生活區、生產區公用部分的維修管理。
(五)負責監獄行政機關臨時工勤的招聘、培訓、使用和管理。
十三、警戒處
(一)負責管理監獄各類警戒安全設施。
(二)負責警戒崗樓所有值勤民警日常管理。
(三)負責監獄大門、獄門、人員、車輛進出的檢查、身份核實確認工作。
(四)負責監獄警戒設施的維護及維修工作。
關於是否有機會調單位,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區乃至不同單位待遇不一樣。
(5)拘留所崗位職責擴展閱讀:網路-監獄局
㈥ 拘留所民警的日常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
《拘留所條例》規定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 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㈦ 請問大家是否知道看守所管教每天做什麼工作呀
一、維持監所秩序,這其中包括:
1、預防和制止被監管人起鬨、鬧事、暴獄;
2、預防和制止同案被監管人串供;
3、預防和制止監所區域內發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4、隨時掌握被監管人的思想動態、穩定被監管人情緒。
二、保護被監管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1、預防和制止被監管人斗毆、體罰、侮辱其他被監管人;
2、預防和制止被監管人自殺、自殘行為;
3、預防和制止被監管人絕食。
三、對被監管人進行法制教育,改造人生觀:
1、對被監管人進行法制教育;
2、預防和制止被監管人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交流犯罪經驗;
3、說服教育被監管人服法,挖掘尚未被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保障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
1、隨時觀察被監管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患病的被監管人提供必要和及時的治療;
2、對有上訴、申訴請求的被監管人的上訴、申訴要求及時反映;
3、對被監管人合法的與家屬、律師通信和會見的要求,及時轉達。
不會審問犯人
(7)拘留所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參考鏈接:網路--看守所
㈧ 看守所的所領導范圍指那些職務的人員
看守所的工作崗位職責確定了,無論是領導還是普通的工作人員,他們自己的職務工作范圍
㈨ 看守所巡控工作如何開展得好
做好看守所巡控工作建議要確保「四個到位」:
一是要做到動態信息掌握到位;回
二是答要監視控制到位;
三是要發現早到位;
四是要及時處置到位。
每天,所有巡控民警上崗第一件事是打開信息管理系統,查看監室關押人員基本情況及變動情況,特別是重控人員及病患、老弱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監室基本動態。通過在押人員的表情、動作和語言,及時捕捉各類不安定信息,做到「耳聰目明」的全方位監控。同時,還加強早上起床、放風、收風、午休、夜間等重點時段和放風場、禁閉室等重要部位的巡控,一旦發現異常,果斷予以制止,並迅速查明原因,啟動預案,及時清除隱患。截止目前,該所巡控民警及時將5起安全事故隱患清除在萌芽狀態,確保了監所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