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查處的問題
1. 江湖救急! 求:關於治安案件查處程序問題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當前基層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中留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主體不合法。主要表現在仍然有聯防隊員參加訊問或詢極做筆錄等
。如某所辦理的一起賭博案件就有兩份訊問筆錄是聯防隊員調查的,作為案件證
據使用。這個問題雖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在個別單位比較突出。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些基層單位在辦案中往往該查的不查,該問的不
問,查證不力,辦案質量不高.這次檢查共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31件,
占案件總數的4%左右,這些案件大多是多人違反治安理的復雜案件在沒有旁證人
在場的案件,有的案件甚至只有一份訊問筆錄就予以治安裁決,最終導致裁決事
實不時,證據不足。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正確地適用法律是反映公安機關是否嚴格執
法、依法辦案的法律憑證,具有客觀性、法律性和嚴肅性。適用法律錯誤仍然是
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個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引用法律條文不全。如沒收賭資,裁決賠償,從重、從輕處罰等都沒
有相應地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16 條,僅僅是引
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條款予以裁決。
(2)引用法律條文不細,不具體到款、項。如某所辦理的毆打他人,造成
輕微傷案只引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而沒有引用第1項。
(3)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該並處的沒有並處,或者不能處警告的而處以警
告,甚至還有調查的事實都是毆打他人案件,而處罰的依據卻是擾亂公共秩序的
條款。如某所辦理的賣淫嫖娼案對當事人李某單獨罰款,而對賭博案當事人趙某
卻處以警告.
(4)定性錯誤.如某所辦理的伍某偷竊少量公私財物案,本來是伍某乘手
機店老闆不備以買手機電池為名偷竊的行為.卻被錯誤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
(5)引用法律條文款、項不分。這次檢查發現我們不少的辦案民警對法律
上什麼叫款,什麼叫項分不清,表現在辦案實踐中就是引用法律條文款、項不分
,適用法律錯誤。
4、程序不合法,法律手續不完備.辦案程序是我們在辦案中必須遵循的操作
規則,也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准則,不按操作規則辦事就是程序上
的違法,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容易引起被處罰人提請復議或訴訟,最後導致
變更或撤銷裁決.這類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使用傳喚證或者傳喚證沒有編號.
(2)履行事先告知和聽證告知不規范。如沒收財物等沒有告知,告知時間錯
誤,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告知處罰不規范等等。
(3)處罰裁決書不規范.如沒有編號,引用法律條文不全,沒收財物處罰沒
有裁決書等等.
(4)扣押、罰沒財物手續不全,導致證據處脫節。主要表現在扣押沒收物品
不知出處、罰沒財物收據不是一人一據、白紙條暫扣等.
(5)筆錄製作不規范。有的幹警製作的訊問、詢問筆錄簡單馬虎,抓不住重
點.沒有訊問人簽名,沒有起止時間,字跡潦草,難以辨認,影響了對案件事實
的准確認定.
(6)裁決書不送達成沒有送達手續。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幾乎90%以
上的治安行政案件都沒有送達手續。
(7)案由不清。以往都以大類定性,自從今年以來在市局的統一要求下基本
上都已變為以小項定性,但仍有不規范之處。如某所辦理的偷竊少量公私財物案
寫成盜竊,案由錯誤。
5、處罰隨意性,重罰款、輕處罰。這主要是在賭博、賣淫嫖娼案件處罰的
裁決中反映突出。少數民警在辦案中不看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輸贏大小,既遂
未遂,一律給予最高額罰款。開口就是三千或五千,載量隨意性大,且重罰款,
輕處罰,嚴重地損害了公安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
6、有些案件降格處理問題仍然存在,這成了該處的不處,該罰的不罰,該村
的不拘,該勞教的不勞牧,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如某所對應在價值近兩千
元物品的王某僅予以治安罰款處理。
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當前基層公安機關行政執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究其產生的原因,除客觀
上國家法制不住全,缺乏良好的執法環境。警力不足,經費緊缺等因素外,關鍵
在我們公安機關內部。
1、部分執法單位領導對執法問題重視不夠,還沒有把執法問題真正提高到
是我們公安機關生命線的高度來認識,整天以「工作忙、案子多」為由疏於學習
和研究,法律知識不多,依法辦事的思想不扎實,對幹警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的現象不很重視,在單位內部沒有形成嚴格執法的氛圍。
2、部分民警法律觀念不強,文化素質不高,執法水平有限,憑老經驗和主觀
意志辦案。
3、基層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拜金主義思想滲進公安隊伍,辦案講究經濟效
益,重罰款,輕處罰.
4、執法監督、審核機制不健全,把關不嚴,法制部門的現狀如不能適應當
前執法實際的需要。
三、改善基層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現狀的對策
當前辦理治安案件中諸多問題的存在,不但直接影響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且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和警民關系,影響了黨和
政府的形象,同時也制約了公安機關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為此,切實改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已是迫在眉睫。
1、進一步提高全體幹警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對加強基層公安執法工作重要性
和緊迫性的認識。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
本方略,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質量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
要求,公安機關的執法辦案等一切活動都要依法辦事,我們廣大公安幹警要保持
清醒的頭腦,爭做執法守法的模範.
2、加強對公安幹警特別是基層執法一線民警的教育培訓,強化法制觀念,
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法制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人公安執法工作中經常運用的法律
法規,特別是近年來新頒布及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刑事訴訟法、刑
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
3、緊密結合「三項教育」工作,大力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三項教育
」工作要貫穿隊伍建設的始終,要持之以恆,堅持不懈抓好整體隊伍的建設,以
不斷規范執法行為,努力解決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最不滿意的執法問題。
4、建立健全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內部執法監督功能廣先要加強法制工
作機構的建設並充分發揮他們審核監督、檢查糾錯和決策參謀的職責許可權。其次
要把執法監督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機制,並形成制度化和經常化第三要不遺余
力地抓好縣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堅決兌現執法質量考評「一票否決制
」。
2. 治安案件的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3. 作為一名警察如何看待治安案件查處
第一,復查處治安案件非常重製要,作為民警要提高認識,積極主動地進行查處,把自己管轄的治安案件及時調查處理好了,對社會穩定,增加群眾的安全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二,查處治安案件要本著化解矛盾的原則,能做好工作可以調解的就要調解,要貫徹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第三,民警要努力學習,精通業務,嚴格依法辦事。第四,在查處治安案件時,要程序合法,材料齊全,處理適當。
4. 治安案件的處罰程序
1.治安案件裁決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5. 如何理解治安案件查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一)查處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查處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治安案件辦理過程所必須遵循的行為准則。它體現了查處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應遵循我國法律適用的基本准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等等。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所體現的立法精神,查處治安案件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正確堅持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應當: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法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法定。適用治安管路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否則,不得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給予處罰。
(3)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法定。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設定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進行,否則處罰無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4)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法定。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必須根據立法規定設定,不得隨意制定一部法規,即作為實施處罰的依據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處罰意味著對治安管理相對人合法權利的剝奪,是具有強制性質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時,必須慎重、公平,過重過輕的處罰都不能達到良好的執法目的。
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應當做到: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實,使案件事實都通過證據體現出來。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實,或者不能獲得充分證實案件事實的證據,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就不可能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第二,在裁決決定作出時,應當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作出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不能隨意裁決,或畸輕畸重。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基礎;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核心問題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沒有偏私,實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並符合授權的目的,具體實施的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在治安案件辦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主要應當保障兩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在扣押財物作為證據時,被侵害人的財物就不得扣押,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如: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打罵侮辱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公安機關違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查處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這一原則應貫穿於整個治安案件辦理過程的始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公民的權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依法給予處罰是必要的。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本質上不同於犯罪,如果只是單純的處罰,無助於行為人認識和改正錯誤,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因此,教育與處罰是相輔相成的。正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應當:
(1)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要把握罰當其責,寬嚴適度,藉助處罰增強教育和預防的有效性;同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其違法行為的危害,使被處罰者和其他公民增強法制觀念。
(2)教育和處罰要辨證統一。查處治安案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不可以罰代管,以罰代教,單純為處罰而處罰,同時,也不可片面強調教育挽救而忽視處罰,約之以理,裁之以法,發揮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綜合效能。
(3)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實施治安處罰的過程中,正確把握不同案
10
情的處罰的適用,依法、合理、適當的運用各種處罰措施。如,應予處罰,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
6. ( )是治安案件查處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A.
排除法:B一定不對,是刑事案件偵察。C也不對,處罰決定是依法作出的。 D也不對,程序包括所有的環節。
只有A,治安案件只有在調查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7. 治安案件查處的基本原則
你可以去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8. 查處治安案件運用強制措施注意的相關問題
受理治安案件
2003-06-25 11:05:39
一、執法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人民警察法》
4、《行政復議法》
二、受理
省、市、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和派出所在接受群眾報案時應填寫《報警登記表》,並把《報警回執》交給報警人。
三、迴避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四、強制措施
1、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2、盤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留置盤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立即通知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對於已證實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得適用留置盤問。嚴禁以留置盤問的形式達到延長訊問時間的目的。
3、訊問。對違反治安行政管理人訊問時間一次不得超過24小時。訊問時,不得少於兩名民警,訊問不滿18周歲的違反治安行政管理人應允許其監護人到場。
4、檢查。民警對有治安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或單位的人身、物品就地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表明本人執法身份的證件。檢查時應有被檢查人或者被檢查人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遇有緊急情況也可以立即進行檢查。
5、扣押、封存財物。扣押、封存財物時應出示警察證。對扣押、封存的財物,應當會同被扣押財物持(所)有人清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對被扣押、封存的財物,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案件辦結後一周內作出處理決定。
五、罰款處罰的執行程序
1、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處罰通知(裁決)書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制執行。
2、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開具罰款收據,被罰款人是兩人以上,應分別開具。
3、罰款處罰被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時,應將罰款退回本人。
六、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並告知被拘留人後,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並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七、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公安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對當事人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公安機關應依據法律規定的聽證程序和要求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3、對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請求迴避權、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因公安機關違法進行行政處罰或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八、承諾
派出所、巡警部門實行24小時值勤、巡邏,接受群眾報警。省、市、縣治安部門和派出所要公開報警電話,對群眾報警,緊急情況不管是否屬於本職工作范圍都要及時處理,製作筆錄並開具報警回執。對不屬於本職范圍的,事後轉有關部門辦理,並告知報警群眾。
省、市、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及派出所對本節相關內容都要予以公開。
9. 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則有哪些
一、查處原則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具體來說
第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二、如何查處治安案件
一、查處治安案件有關規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10. 治安案件查處的法律依據
一般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經審批作出的處理決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專一是違反治屬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相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二是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是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辦理治安案件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主要包括: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存在。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的前提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發生,違反治安管理事實已經存在,且有證據證明。否則就無從談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理。因此,辦案人民警察必須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查明確實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這是案件事實的關鍵所在,也是調查工作的主要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