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治安建議有哪些
⑴ 對社會治安的建議有哪些
加強治安立法建設
加強治安執法建設
⑵ 凈化社會治安環境,您有哪些意見建議
建議就是
你像高官,要職,你可以用自家人,你也可以想用誰就用誰,
但是這些下邊的執法人員,天天和老百姓打交道,你最好是選一些面善的,讓老百姓看起來親,平易近人。
那麼打擊違法犯罪,你選另一夥人,這兩伙人不幹一個事。
你說你這,現在建立隊伍,摻和著來,這很不妥,老百姓一看到,第一感覺就是別找我,找我就是放血,但凡公職人員,找到自己,肯定沒好事,最好少搭理,就這個環境,你自己說,尷尬不?趕快,老老實實,把這人給他們按類分一分,熱心腸的,安排去跟老百姓打交道,那些不好鬥的出了事再安排出來。
⑶ 你對城市的治安有什麼看法和建議
現如今,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了社會上的一個重大問題,我們必須要加以防治。
身為青少年的我,認為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有幾個因素,其一是學校因素,學校忽視對學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質的培養,法制教育課教學效果不佳,對「雙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學生管理、校園管理不夠完善,解決輟學、失學問題力度不夠等等都有可能造成青少年犯罪。
所以,學校應該加大教育力度,老師應該重視學生的心理,青少年的逆反心理比較重,老師要採取正確的教育手段,不能硬來。
第二個因素就是家庭因素,家庭教育方法不當,家庭成員不良品行對青少年的影響,家庭不和睦、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影響等等都有可能造成青少年犯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但有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反而促使孩子違法犯罪。
針對這一情況,我認為應該多開設一些講座,教育父母,不能對孩子太過溺愛,當孩子做錯事要及時糾正,更要讓每一個人都了解法律,這樣才能有效的防治犯罪。
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社會因素,青少年的法制、道德教育還很薄弱、對各種錯誤思想觀念沒有很強的辨別能力,也沒有很好的控制能力,不良的社會風氣也很容易引起青少年違法犯罪。
所以政府應該加強對一些流動人口的管制,一些社會中的不良分子要予以打擊,及時教育他們。並讓他們有穩定的工作,不再危害社會,不再摧殘青少年幼小的心靈。
也要對一些違法網吧進行打擊,堅決不讓未成年人進入。
對於青少年犯罪,我們一定要有警惕意識,加緊防範,這樣才會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⑷ 你對本地的社會治安還有些什麼期望或建議
我感覺我們這里的治安非常好,經常有巡邏的,就是晚上小區里都有巡邏。
⑸ 對海南的社會治安應提出怎樣的建議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政治、法律、經濟、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貫徹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是:(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二)嚴格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消除隱患,減少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三)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四)鼓勵公民自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民族團結,維護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五)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七)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使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規范化。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駐軍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村(居、牧)民委員會、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州、縣、鄉(鎮)應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辦理日常事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設立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其正職領導人兼任組長。村(居、牧)民委員會應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部署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負責監督實施。(三)組織、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四)監督、檢查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提出表彰先進和獎罰建議;(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目標,將責任人的職責、任務列入責任人任期目標,層層簽訂責任書,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及時查處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二)及時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並保護控告、檢舉、扭送人的安全;(三)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制定、落實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加強對旅店、公共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管理,檢查指導各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和群防群治工作;(四)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暫住人口登記和勞務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防範和打擊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五)結合辦案注意發現治安隱患,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檢察建議,協助有關單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範機制;(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七)做好監管、勞教及其檢察工作,提高監管改造和勞動教養質量;(八)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訪、幫教工作;(九)做好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協助有關部門疏導、調處各種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一)對本單位的職工、家屬、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安全文明創建活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四)調解本單位內部或者與單位有關的民事糾紛;(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單位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村(居、牧)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責任是:(一)對村(居、牧)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二)動員、組織村(居、牧)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三)組織村(居、牧)民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五)組織護村、護林、護牧和治安防範,調解民間糾紛;(六)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進行管理和幫教;(七)及時反映村(居、牧)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要求;(八)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每個家庭要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做好家庭安全防範工作。每個公民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第四章 社會保障第十三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稱號,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不夠烈士條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對待,並一次性發給撫恤金。第十四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致殘的,應及時予以搶救、治療。公安、司法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傷殘人員的醫療、生活補助、賠償等費用作出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傷殘人員所在單位負責解決,沒有單位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解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致殘但有工作能力的下崗職工和待業人員,有關部門應優先安置就業。第十五條 公民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其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採取措施予以保護。第十六條 州、縣可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公民。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州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年檢查評比一次。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報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給予表彰、獎勵:(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落實目標管理責任製成績顯著的;(二)疏導、調解民間糾紛,避免重大案件發生成績顯著的;(三)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幫教、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成績突出的;(四)維護社會穩定、民族團結,與民族分裂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五)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特大案件的;(七)其他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第十九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部門、單位,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議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接到建議的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送交提出建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第二十條 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一票否決的內容包括:縣、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評選文明、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上述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的評選先進、授予模範榮譽稱號和晉職晉級,一票否決權由州、縣人民政府行使。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由縣級以上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對一票否決可以提出建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二十一條 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考核,沒有達到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的地區或單位,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主管部門給予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提出一票否決建議:(一)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二)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的;(三)因管理鬆弛,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不認真查處的;(四)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六)發生重大案件或惡性案件,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的;(七)對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中負傷的公民不予及時搶救治療的;(八)騙取榮譽的。第二十三條 對否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決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否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在接到提出申訴的一個月內進行復查,作出是否變更否決的決定,並答復要求復查的單位或個人。復查期內否決決定暫不執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治安管理建議有哪些
1、明確治安管理主體,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
只有把管理的主體落實了,才能把小區的各項公共事務完成好。對於社會型小區來說,應盡快成立物業公司,讓其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實現小區的全面管理。對於單位型沒有統一管理的小區,通過友好協商,上級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唯一的管理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以有利於小區治安防範工作的開展。
2、依託社區居委會抓好社會型小區的治安工作。
社會型小區應由社區居委會抓工作,首先應確立社區居委會對小區的領導地位,這樣,才會「綱舉目張」,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推進工作。
3、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
在治安工作中,只有以公安機關為主,開展各種專項整治活動,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對於小區應確保警務進社區,實現「人員、時間、任務、效果」四落實。
4、開展宣傳教育,增強群防群治的自覺性。
採取各種形式,運用各種手段,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安全創建人人有責的意識,充分發揮治安中心戶長在治安防範中的作用。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營造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5、完善群防群治體系,加大綜合性防控力量。
安全工作是一項全民義務,只有建立並完善護樓隊、巡邏隊、應急小分隊等各種群眾性防範組織,編織一張橫向聯合,立體交叉的群眾性防範大網,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區平安無事。
6、以人防為主、加大物防、技防力度。
安全防範工作一定要任務落實,責任到人,在工作謀劃上多動腦子,多想點子。在物質上應固強補弱,加大對門房、圍牆、車棚、防盜門窗上的投入。同時要搞好技防,提高治安防控的技術含量。運用高科技的防控手段,加大防控力量,提高治安工作的效果。
⑺ 你對我縣的社會治安,"網格化服務管理",政法隊伍建設等工作還有什麼意見和建議
例如:
鄭州市在加強區級政法隊伍建設的基礎上積極版將信息化隊伍建設延伸至基層,著權力構建縱向聯動、橫向互動、雙向提高的隊伍管理模式。其中在基層綜治隊伍方面,創新網格化管理,將全區8個街道109個社區科學劃分為3823個網格,在全市率先整合組建了一支3823人的網格信息員隊伍,以「一格一員」的標准,實行「定人、定位、定責」的網格管理模式,同步提高了隊伍管理和網格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此外,積極提升基層綜治隊伍信息應用能力,引入手持智能終端設備(PDA)創新隊伍採集信息方式,大大提高基層綜治隊伍的工作質量和效率。金鵬信息網格化軟體
⑻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什麼意見建議
把以集中治理、重點治理為主轉為常態治理為主。
⑼ 請問你對社會治安,網路化服務管理,政法隊伍建設等工作有什麼建議,和意見怎麼
網路化服務管理,主要是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讓一些事件及時得到解決,村幹部聯片,小組長聯系黨員與群眾志願服務者,黨員與群眾志願服務者聯系5至20戶農戶,一是摸清底子,二是宣傳政策,釋放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