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職責
1. 什麼是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選舉委員會是依法組成設立的主持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法定組織機構。根據《選舉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在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按照《選舉法》的這一規定,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其各階段的工作職責主要是: (1)選舉准備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工作職責主要有: ①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也就是說,縣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產生縣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鄉級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分選舉產生鄉級人大代表的選區。選區劃分後,接下來就是將應選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②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選民登記以選區為基礎,通過選民登記站和選區工作組,做好選民登記和核對選民名單的工作。在進行選民登記過程中,選舉委員會應當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選民符合《選舉法》規定的選民資格。例如,選舉委員會應當審查公民是否年滿十八周歲,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是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等。審查後,將符合選民資格的選民列入選民名單,並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如果公民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確定選舉日。確定選舉日是選舉委員會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選舉日的確定,涉及許多相關工作的進行:一是涉及選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齡的計算;二是涉及選民名單、第一輪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公布期限;三是涉及公民對選民名單不服的申訴、人民法院判決等一系列時間問題。因此,選舉日一經確定後,非特別情況一般不能輕易變動。 (2)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職責,主要是了解核實被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是否真實有效。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選舉委員會經過了解核實,如發現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個人情況不實的,應當向選民通報。經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真實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選舉法》規定的程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3)投票選舉階段。選舉委員會在這一階段的職責,主要是主持投票選舉,按照《選舉法》規定的各種情形,通過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或者使用流動票箱等方式組織選民投票。投票選舉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舉法》規定的程序,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公布當選代表的名單。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在整個選舉工作過程中,選舉委員會還應履行以下五項職責:一是對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提供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實的,應當向選民通報。二是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三是根據選區選民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或決定是否召開選舉大會或者使用流動票箱。四是如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於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五是及時公布選民名單、選舉日期、代表候選人名單、當選代表名單等各種與選舉有關的信息。
2. 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
(1)宣傳、執行並組織社區居民學習有關法律、法回規答;
(2)制定選舉實施方案;
(3)組織推選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4)提名和培訓監票人、計票人;
(5)確定選舉日期、投票方式和選舉結果;
(6)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7)總結上報選舉情況,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3. 如何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什麼條件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摘要: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4. 村委換屆中選舉委員會不履行職責怎麼辦
村委換屆中,如果選舉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5. 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各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異。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做好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意見,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要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兩個以上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村合並為一個行政村後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考慮村落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設區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列支。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省、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和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級)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計劃;
(三)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四)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接受和處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好的政治思想素質,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較強的工作能力。
第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負責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四)組織選民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確定候選人,並對候選人的履行職責設想審核把關;
(六)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地點;
(八)解答選民詢問,受理選民申訴和意見;
(九)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十)主持上一屆村民委員會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
(十一)總結換屆選舉工作,向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報告選舉情況,整理並移交選舉工作檔案;
(十二)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從組成之日起至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與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後止。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缺額的,按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以身份證或者戶籍登記為准,計算年齡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
第十一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痴獃人員,有醫院證明或者徵得監護人的同意,並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村民,在選舉日二十日前未參加選舉登記,又未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其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不計算在本屆選民數內。
第十二條 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盡村民義務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未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民登記的證明,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應予以登記。
戶籍不在本村,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其他優秀人才,在該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願參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給選民發放《選民證》。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帶頭履行村民義務;
(二)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品行良好、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可以採用選民提名或者選民自我推薦的方式產生。兩種方式不得同時採用。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超過本村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組分別召集超過本組三分之二的選民參加投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選民的,應當實行當場唱票、計票、公布投票結果,並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由村民小組召集選民投票的,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組的選票,統一唱票、計票、公布投票結果,並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
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候選人中應當有婦女候選人,沒有產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應當在同一選票上分別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選票上重復提名同一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數不得多於應選人數。
如果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其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候選人時,應當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選人得票相等並超過規定的候選人名額時,應當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條 候選人自願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選舉日七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缺額的候選人按提名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採用選民自我推薦的方式產生候選人的,由具備候選人基本條件的選民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和履行職責設想,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產生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選民提名的候選人名單,或者按姓氏筆畫的順序張榜公布選民自我推薦的候選人名單。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確定後,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
在投票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向選民介紹履行職責設想,並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投票選舉
第二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可以一次投票分別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選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條 舉行選舉時,一般應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設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個投票分站,由選民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個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不得少於五人。
召開選舉大會的,應當場推選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設投票站的,應在選舉日前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出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第二十五條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六條 選舉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發票處和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依次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到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然後投票。
選民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該選民的意志代為填寫選票。
不能到場直接投票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的書面委託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後,受委託人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發放的《委託投票證》進行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單。受委託人不得接受超過兩個人的委託。
第二十七條 投票結束後,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當時當眾開箱,公開驗票、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並當眾封存選票。
第二十八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選票全部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全票無效;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無效票和部分無效票均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九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使用一張選票的,對同一候選人只能投一次贊成票。
同一候選人如果高職務未能當選,應當把高職務得票計入低職務得票中。
第三十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選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可以當場舉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選舉日後的十日內舉行。
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向當選人頒發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產生後,認為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下屬委員會的,其成員應當在三十日內產生。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在全省統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後,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於十日內完成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經營資產、檔案資料以及其他應當交接的事項。逾期不交接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民對違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要求。
第三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所在鄉級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時,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到會指導。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第三十七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選民過半數投票,並經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應當予以公布,並由村民委員會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未獲得通過的,一年之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職責時,其職務暫行中止;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民主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或者暫行中止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後,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時,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補選結果應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賄賂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三)違反本辦法,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對舉報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結果無效。
擾亂、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情節較輕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行為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糾正,並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拖延換屆選舉超過三個月的,由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依照本辦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舉行換屆選舉。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辦公經費中列支,縣、鄉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選民是指登記參加選舉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公民。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並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同時廢止。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是誰選舉的,它的工作職責是什麼,與人名代表大會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版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權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7. 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0年11月24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數額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在本村的管理費中列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村給予適當的經濟支持。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
(三)培訓換屆選舉工作組織人員;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舉報、來信來訪;
(六)辦理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民政部門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在本行政區域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前成立,履行職責至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全部完成之日終止。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開始前,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人或者七人組成,由上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投票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換屆選舉的宣傳工作;
(二)擬定換屆選舉實施方案;
(三)登記選民,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四)組織選舉村民代表;
(五)組織候選人提名,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總結換屆選舉工作,建立選舉檔案。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其缺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選舉辦法補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准,無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准。
第十三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予以登記,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不再對其進行選民登記:
(一)結婚後,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一年以上,戶口尚未遷入的;
(二)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仍在原村居住並履行村民義務的;
(三)其他戶籍不在本村,但已經居住三年以上,履行村民義務,本人提出申請的。
第十四條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其他優秀人才,自願到農村工作和生活並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對其進行選民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予選民登記:
(一)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
(二)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前未能回村進行選民登記的。
第十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的二十日前將選民名單張榜公布。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七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該異議提出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確定選民名單,並向選民發放選民證。
第四章 選舉村民代表
第十七條 選民名單確定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村民選舉村民代表,組成新一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出現缺額時,按照村民代表的原選舉辦法補選。
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根據戶數多少,按下列名額選舉產生:
(一)六百戶以上的村選舉代表五十人至六十人;
(二)三百戶以上不足六百戶的村選舉代表四十人至五十人;
(三)一百戶以上不足三百戶的村選舉代表三十人至四十人。
不足一百戶的村不選代表,由村民會議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在換屆選舉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換屆選舉實施方案;
(二)審議上屆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
(三)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四)通過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登記人等選舉工作人員名單;
(五)討論決定是否在選舉會場之外另設投票站;
(六)討論通過本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預決算;
(七)討論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提名候選人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應當比應選人數各多一人,委員的候選人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二至三人。
第二十一條 提倡選民投票提名具備下列條件的人作為候選人: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
(二)年富力強、有文化、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辦事公道、廉潔奉公、能夠熱心為村民服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以上投票,提名有效。
提名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提名結果當場公布,以得票多者為候選人。
投票提名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三條 候選人自願放棄被選舉權的,本人應當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遞補得票多者為候選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張榜公布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並公布選舉地點和時間。
第六章 選舉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以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投票在選舉大會會場進行。村民小組距離選舉大會會場較遠的,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以設立投票站。每一投票站設發票人、登記人各一人,監票人兩人。
第二十六條 選舉前,候選人可以向選民作競選演講,並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競選演講可以在選舉大會上進行,也可以在選舉大會之前進行。在選舉大會上作競選演講的,競選同一職務的演講順序,按照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第二十七條 選舉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講明劃票方法和其他有關注意事項;公布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和登記人名單;公開檢驗票箱,粘貼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和登記人。
第二十八條 選票由鄉、民族鄉、鎮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按照全省統一樣式印製,加蓋村民選舉委員會印章。選票上的候選人姓名,按照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第二十九條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會場和各投票站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選票應當由選民本人填寫。選民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票。選民在選舉期間,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在選舉日以前以書面形式委託候選人以外的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只能接受一人委託。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第三十條 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投票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投票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選票內容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按無效票處理,無效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三十一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於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者當選。
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五日內對得票數量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
當選人數少於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五日內再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再次投票選舉,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差額選舉比例,從第一次投票未當選者中依次選取得票多的人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投票結束後,投票箱應當加封,由投票站的監票人將所有票箱集中到選舉會場,公開開封檢票。由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核對選票,公開唱票和計票。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向當選人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第三十三條 選舉結束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封存選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選票、選民名單和選舉結果報告單在內的選舉檔案,交村民委員會保存至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並將選舉結果報告單(副本)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後,村民委員會主任應當在三日內主持召開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確定村民委員會各成員的職責,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治安保衛、文教衛生、計劃生育、人民調解等工作。
規模較大的村需要設立下屬委員會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兼任下屬委員會的主任。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產生後,應當在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在本組村民中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具體選舉辦法參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辦法執行。
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
第七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同時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村民委員會逾期未主持召開村民會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第三十八條 在村民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時,被要求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辯意見。
第三十九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的,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並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公告。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解除,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公告: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務的。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選。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補選結果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章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村民認為選舉違法的,有權向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要責任者,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暴力、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擅自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壓制、打擊報復的;
(四)無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間的;
(五)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
(六)具有其他干擾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求: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頒布單位】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90908
【實施日期】 19990908
《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於1999年9月8日
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公布施行
。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
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直接選舉、差額選
舉的原則。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
數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六條
的規定,由村民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
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
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
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
財政解決。
【章名】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換屆時,縣(市、區)、鄉(鎮)成立村民委員
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負責人組成。其主
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日期;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工作;
(五)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六)受理選舉工作的有關申訴、檢舉和控告;
(七)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
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
員會應當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況、熱心為村民服務的村民擔任。村
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要合理,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對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以提出建議。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村民委員會選
舉工作指導小組召集主持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並向村
民公告。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正式
候選人的,應當辭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為村民提供選舉咨
詢;
(二)制訂選舉辦法,並經村民會議通過;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進行選民登記和資格審查,公布選民名單,聽取和辦理對選民
名單的意見;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確定和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印製選票和有關表格,確定和公布投票時間、地點;
(七)主持投票選舉,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和上報選舉結果;
(八)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十條因故不能按規定的選舉日進行投票選舉的村,由村民選舉委
員會提出意見,經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可以推遲
投票選舉,推遲選舉日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章名】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
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到本村選舉日為止。
第十二條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在取得戶籍所在地選民資格的
證明後,可以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一)結婚後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戶口未遷移的;
(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仍在原村居住並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
;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的
。
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後,不得在戶籍所在地再行登記。
第十三條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
,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選民,經通知在選舉日未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託其
他選民代行其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選民數內。
第十四條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對上次選
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和恢復政治權利的村
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遷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
注銷或者除名。
第十五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村民對公布
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
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依法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章名】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選民可以單獨
提名候選人,也可以聯名提名候選人。
候選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公正廉潔,作風正派;
(三)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懂經濟、會管理,能帶領村民共同致
富;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對候選人的具體要求,村民會議根據本村情況可以在選舉辦法中作出
規定。
第十七條提名候選人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提
名時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
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
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至二人
。
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多於規定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時,由村民選舉委員
會召集村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
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確定後,應當
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分別按得票數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章名】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選舉的具
體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投票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通過選舉辦法,推選監票人、計票人。候選人及其配偶、直
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投票選舉前,應當組織候選人向村民表態、發表治村演說,回答村民
的提問。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設分會場和投票站。對不便於參加選
舉大會的選民可以設立流動投票箱,在其住所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站、流
動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
第二十二條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分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也可以一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具體選舉形式,由村民選舉
委員會根據多數選民意願在選舉辦法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
票處和代填處。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託其他選民或者代填處
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
,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四條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其他
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選舉工作人員應當在
投票選舉前為其辦理委託手續,並在投票時查驗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投票選舉採取公開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
、計票人將所有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核票,公開唱票
,公開計票,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存檔。
第二十六條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
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該次投票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該
次投票無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
於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者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部分書寫
模糊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第二十七條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票
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
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
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選舉得票多少的順
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候選人獲得參加
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二十八條經過兩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
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
村民委員會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一名村
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所缺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村
民會議進行選舉。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就不足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
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成立後,應當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十五日內
組織村民推選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
【章名】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
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
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對村民提出的罷免要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
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
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議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
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補選的候選人應當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人數應當多於應
選名額,補選方法由村民委員會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補選時,過半
數的選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
得當選。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
決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因罷免、辭職、補選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員會成員職
務變動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
案。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
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
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或者未經村民會
議依法選舉,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宣布其任職無效;並視情節,由有關機關對違法行
為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選舉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脅他人安全和傷害他人,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故意損壞選舉設施、擾亂選舉公共
秩序、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
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後果,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
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舉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處理
。逾期不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自治權利。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
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業主委員會怎麼選舉產生,職能是什麼
1、什麼是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回組成,代表業主答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業主委員會如何產生?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3、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能?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