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不承認
Ⅰ 嫖娼未抓現行派出所事後找怎麼應對
可以否認,但是如果有證據的話會受到處罰。嫖娼不構成犯罪,屬於回是行政違法行為,可能答或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例外情形時是如果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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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嫖娼現象有增無已,而且因受艾滋病的震懾,嫖宿對象趨於低齡化。當前一些西方國家通過立法嚴懲嫖童妓者,並以傳媒曝光,收到一定成效。
中國法律嚴禁嫖娼,分別規定了行政、刑事處罰辦法,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明知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Ⅱ 嫖娼未被抓現行 無證據 事後不承認有用么
一、嫖娼是違法行為,要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需要有違法事實與證據。事後追究,如果沒有證據,若只有單方面人的口供,定罪,證據鏈不足,派出所會存在證據不力,導致無法依法處罰的。
二、違法行為人,對於違法行為在警方沒有掌握有力證據時的抗辨行為或對抗行為,是公民的選擇權或抗訴權。但是被指認後,行為人同時也承認了,會被坐實違法事實而受到治安處罰。
三、其屬於治安處罰或行政處罰范圍,執法中必須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非現行即缺乏直接或有效證據,處罰證據不足不可以執行處罰。
四、根據相應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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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准和排除程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產生。
規定明確提出,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規定提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Ⅲ 兩個人被人打了沒有馬上報警對方不承認可以定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調解處理。這從法律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在行使治安處罰同時,可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損失或傷害的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處理。司法實踐中,由於公安機關存在著久調不結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夠規范情形,常給人民法院審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帶來困惑。筆者想結合審判實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認定、法院受理條件和責任認定三個問題,談談自己看法。
一、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認定問題。
從《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規定上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以下稱治安民事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一種涉及到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另一種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對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本身而言筆者沒有異議,但是在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時,應如何計算和確認訴訟時效中斷期間,正是筆者要提出來探討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涉及賠償部分常常久調不結,也不宣告調解終結,或者沒有做出裁決。在這種情況,當事人往往又向人民法院起訴。造成法院難以確定其行為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的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助議,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這就明確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起算時間,既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時,訴訟時效開始中斷;但是,對訴訟時效中斷的終止時間的規定,就相當含糊了,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以是第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之後,從該規定上看,無法確定調處達不成協議具體時間。因而,在審理治安民事賠償案件中,給法院計算和確認訴訟時效中斷時間帶來因難。實踐中,不易於操作。由於《治安處罰條例》對公安機關調處治安民事賠償案件的期限沒有做出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多次調解達不成協議,如何計算訴訟時效也未做出明確規定,這就必然造成了法院在具體操作中無從認定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起始時間問題。從適應審判需要出發,有關部門對此應早日作為規定,為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提供法律依據。因此,筆者建議,公安機關應當比照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對治安賠償案件進行調處。即公安機關對治安民事賠償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進行調處,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必須在規定結案期內做出裁決或者宣告調解終結,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期限。這樣可以解決訴訟時效中斷期間計算和確認問題,不影響法院對訴訟時效的認定。
二、關於違法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受理條件問題。
由於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治安部分依照程度上進行處罰,尚能容易做到。但對損失或傷害賠償部分常有久調不結現象,表現在人為地將案子長時間擱淺一邊,不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或者雖有告知,也不規范,而且該類案件當事人又不願向法院起訴,這就造成了給當事人認為,案件已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只有找公安機關解決的假象。實踐中,受害人慾尋求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存在舉證困難,法院即使受理了,也較難打贏官司。所以,當事人只好長時間找公安機關要求解決問題,直至最後向法院起訴為止,才獲新的認識。同時,法院對這類案件的事實查清、責任認定也存在困難,這就造成法院不願意受理此類案件,出現了法院與公安機關相互推諉現象發生,導致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產生該弊端其實質原因在於:
1、公安機關執法程序上不規范,對外履行法律手續不完備。公安機關對治安、賠償雙重性質案件的調處與交通警察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存在著程序上差別,前者程序上不規范,沒有統一規定,執法隨意性較強,其對外履行法律手續也不完備,主要體現在公安機關久調不結,不受期限限制,沒有宣告調解終結或者宣告調解終結不規范,不告知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權利等。後者在執法程序上已經形成規范,履行法律手續也較完備,實踐中,可操作性較強。
2、立案管轄界限不明確,導致法院和公安機關相互推諉。公安機關在盡了調處努力後,一般都將該類案件推給法院,而法院又不願意受理此類案件,又將之推回給公安機關,造成相互推諉現象。現實中,存在這種現象,在案件發案後,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機關報告要求處理,而公安機關則要求受害人先作法醫鑒定,法醫鑒定結論作出以後,對於構成輕微傷或輕傷的案件,公安機關難予調處時,便將案件推給法院。而法院對此類案件審理難度大,便借公安機關在程序上做法不規范弊端,又推回公安。雙方就立案管轄界限發生爭執。從而,導致失去有利的取證條件,使本來可以順利解決的案件變得復雜化起來。
3、該類案件處理難度較大。由於這類案件往往事發民間糾紛,處理不好,會帶來不好的社會效果。同時,這類案件的受害人和致害人雙方之間對立情緒很大,在司法機關處理時,一方或者雙方往往找關系,託人情,甚至出偽證,為處理案件設置障礙,使調查取證十分困難,容易導致錯案的發生,辦案人員大多不願受理此類案件,更不願意承擔錯案的責任。
因而,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比照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進行調處。首先對打架斗毆或即損害他人財物現場進行處理,然後查明事實,認定責任,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進行治安處罰,最後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在立案之後45日內宣告調解終結,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限。只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案件調處比照交警調處程序做法,才能給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提供事實依據,避免錯案發生。因此,當事人就該類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提供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無法認定該糾紛為哪一方過錯責任的結論。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予受理。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這樣法院可以對事實不清的案件不進行審理,從一定程序上,可以避免了錯案發生。因此,法院限制對治安民事賠償案件的受理是必要的、確實的、可行的。
三、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責任認定問題。
在解決和規范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傷害案件調處程序做法時,法院就不難對治安民事賠償案件責任進行認定,其主要依據是以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為前提,通過開庭審理,進一步查明造成損失或傷害的事實、原因。然後,根據當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造成損失或傷害後果的因果關系,以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造成損失或傷害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所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定案依據。它可以不受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的限制。
在審理治安民事賠償案件中,我們可以把責任認定,劃分為四種,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當事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其行為與造成損失或傷害結果有因果關系,應採用過錯歸責原則,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雖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鑒於上述的因果關系,我們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區別對待以下三種情況:
1、一方當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損失或傷害的,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賠償責任;其他方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雖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其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系,則不應負賠償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均造成對方損失或傷害,給損害結果造成嚴重的一方,應負主要責任,反之,另一方則負次要責任。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造成損失或傷害中,結果相同,作用相當,兩方負同等責任。
在遵守上述責任認定原則同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共同造成損失或傷害的,應根據各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造成或傷害作用大小、損害結果,來劃分責任。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打架斗毆造成損失或傷害現場,毀滅證據,使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損害責任無法認定的,視情況承擔責任。
4、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損害責任無法認定的,應採用混合過錯原則,責令他們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責任,法律規定要承擔責任的,我們在認定責任時,則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沒規定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我們在審理時,可以根據據實際情況和公平原則,酌情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Ⅳ 派出所說我偷東西但是沒有證據怎麼辦
只要你沒偷復,你就不制必承認,他們拿你沒辦法的,頂多詢問你24小時,更不會拘留你
沒有證據,絕對不能拘留。
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證據不充分,公安局不會批,派出所就沒有拘留證,當然就不能拘留。
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人(或犯罪嫌疑人) ,連續訊問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局法制科是警察執法的監督部門,若無證拘留,可以控告。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可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獲得賠償。
Ⅳ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行政處罰受害人不認可該怎麼
違反治安來管理行為的追訴源期,一般為6個月。行為人超過6個月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Ⅵ 治安案件一方被打而且傷勢較嚴重另一方不承認的現場沒有目擊者的該怎樣處理
我前天剛辦完一來起這樣的案子。自
當時現場勘察不知道你弄得怎麼樣,
現在有兩個辦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本案終止調查。
2、努力去做雙方思想工作,盡量調節此案。
我推薦第二條,因為第一條如果被侵害方不願意,他會往上面告。
Ⅶ 對方被拘留了,但是就是不承認打人的事實,請問如果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會
證據不足就無法起訴對方,公安機關也只能釋放對方。錄音和證詞都是可以做物證的,只要這些證據是真的,那麼打官司是可以贏的,派出所審出來的證詞可以做證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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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據以定案的某個或某些證據不真實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尚未達到確實可靠的標准。這是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也可稱之謂基本標准。因為它會導致一錯百錯的嚴重後果。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據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檢驗案件質量的基本標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Ⅷ 治安案件當事人不承認 但有證人
證人證言是有筆錄的
可以在不透露證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大小還要結合具體情況認定,不是說什麼是什麼。
要求工作人員說明證言的具體內容。
出於保護證人原則,你們是不能見證人的。
Ⅸ 請問鑒定輕微傷,但對方不承認打人,警察說證據不足我該怎麼辦
一般來說,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由公安機關調解、向法院起訴等途徑解決。
公安機關受內理行政案件後要及時調查處容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
(9)違反治安不承認擴展閱讀:
對於輕微傷,雖然當事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給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如果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