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上的詢問
『壹』 治安處罰法規規詢問時間是八小時和二十四小時,他們分別適用什麼情況
你是個學生吧,你咨詢的問題是這樣的: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專當及時詢問屬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貳』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不對,應該是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拓展資料: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叄』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的區別已如上面所述。
2.如果您只是被叫去做了筆錄,沒有被進行處罰,那麼肯定不會有任何記錄。
即時您是被進行了治安管理處罰,那麼:
3.不屬於前科。治安案件是指涉及到可能採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案件。通常情況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尚未觸犯法律的人員,公安部門會採取建立個人檔案、提取指紋、進行網上快速身份比對等措施。
但這不屬於前科。前科通常是指犯罪前科,治安管理處罰不屬於犯罪,因此不算前科。
4.不會進入人事檔案。因為這只是公安部門的內部記錄,也不會寫進我們自己的人事檔案。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根本不需要送達我們自己的單位,因此,也不可能寫入人事檔案。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因為不寫入人事檔案,因此也不會影響政審。因為政審主要是以人事檔案為依據。
『肆』 詢問和訊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別
詢問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訊問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最大的區別一個是調查了解,一個是查問。
『伍』 治安管理案件的詢問筆錄保存時間是多久
首先明確告訴你,報考公務員不受此影響,不必擔心。他並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甚至連行政處罰都算不上。
如果是移送到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卷宗會在法院檔案庫保存一般是50年。而像你介紹的情況,卷宗估計在派出所里放上五六七八年就會銷毀。
國家法律不會對如此細的問題作統一規定,具體細節的執行辦法是當地政法機關制定,多為內部規定。我所講的年限是我的工作經驗,具體個省市不會相差太多!
『陸』 治安案件中詢問筆錄的方法步驟
對嫌疑人的詢問筆錄:1、首先是向被詢問人講明被詢問的理由,涉嫌什麼,是口頭傳喚還是書面傳喚?2、通知其家屬方式?3、告知其權利義務?4、他的個人基本情況、簡歷、家庭情況、前科?5、案件的主要內容,綜合概括要點?6、補充問題?7、情況是否屬實?(以上********)簽字,年月日OK
『柒』 公安機關詢問治安案件當事人能否在帶鎖的椅子上
帶鎖的椅子一般是訊問室的,是在訊問室里的,而治安案件一般在詢問室里詢問,但在詢問室被佔用的情況下,治安案件也可以在訊問室里詢問,也就是說,你可以坐在那帶鎖的椅子上,但不應被鎖上。
『捌』 未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六歲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詢問時是否要通知家屬
不需要通知家屬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8)治安上的詢問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構成要件
表面上看,治安管理處罰與刑罰大同小異,似乎其構成要件也可以照搬過來。其實二者之間存在質的差異。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在主體、客體、客觀三個方面是相同的,最大區別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不以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就主體要件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要求違法行為人具備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為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條從年齡和精神狀態兩個方面作了限制,不滿14周歲的人和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就客體而言,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必然侵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沒有處罰的必要。
就客觀要件而言,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必須具備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並且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僅有主觀惡意而未實施任何行為,則不可能構成違法。
關鍵是,主觀過錯是否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呢?權威人士認為不需要主觀要件,因為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相比,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加之行政活動注重效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視為構成違法,具備了處罰條件。
如果一定要求行政機關搞清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就會加大公安機關的負擔,降低行政效率。例如,汽車闖了紅燈就構成違法,交警無需去考察其主觀狀態就可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玖』 詢問不滿十六歲的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
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9)治安上的詢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