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
Ⅰ 小區物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知道這個組織作用是什麼嗎?有什麼樣的權利,又有怎樣的職責?小編已為各位整理好,快來瞧瞧。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滬房地資物[2008]389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3.《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
業主大會可以制訂《業主委員會章程》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比如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頒布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示範文本)【成房發[2007]87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築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一)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七)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一)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
(二十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築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築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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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業主委員會需要履行什麼職責
現實問題
劉某得知自己的小區在選舉業主委員會,他也想參加,但是他不知道業主委員會究竟是做什麼的,有哪些職責?
律師解答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經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業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Ⅲ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什麼條件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版律、法規;權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豐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3)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比如,對於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業主委員會-網路
Ⅳ 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力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繼續籌集計劃,並監督實施;
5、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部位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議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五項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與業主大會代表業主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用戶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執行;
5、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4)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成員5人至11人。業主委員會成員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定,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規定、業主會議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3、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夠更好地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4、行為正確,無瑕疵;
5、熱心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業主委員會
Ⅳ 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程序和職責有哪些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法律程序和規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專域內的業主,應當屬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Ⅵ 小區業主代表是做什麼的職責是什麼
業委會是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由業主按法定程序達到法定條件選舉出來的,群眾性自治團體。宗旨是為全體業主的利益服務。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 :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 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 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 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關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定,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並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組織,履行下列六大職責:
1.制訂、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5.制訂、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Ⅶ 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程序和職責有哪些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一、業主大會的成立
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業主大會投票權確立
規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四、業主大會的開會要求和表決方式
規定: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3、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4、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5、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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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什麼是業主委員會
1、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是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2、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8)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1、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2、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