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節
Ⅰ 北京市民防局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人專民防空(以下簡稱人屬防)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職責,強化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管理。
2.加強組織本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加快民防教育培訓場所和應急物資儲備場所的建設,加強民防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建設管理,強化北京市應急指揮備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揮所的建設管理。
3.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維護、安全使用提供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Ⅱ 浙江省物價局的職責調整
(一)進一步放開適宜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減少具體價格的核定。
(二)取消內已由國務院、省政容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將收費許可證發放、收費定期審驗和統計、價格評估認證機構和人員資質審核、價格研究等事務性、專業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和協會承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價格形勢分析預測、價格應急管理職責,提高宏觀調控能力。
2.加強資源環境價格、教育醫葯等民生價格的管理職責,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3.加強成本調查監審職責,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
4.加強價格公共服務職責,公開價格信息,暢通價格訴求,協調價格矛盾,維護合法價格權益。
5.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職責,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Ⅲ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城鄉規回劃的統籌管答理,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城鄉空間資源,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
2.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實施中的計劃、政策制定工作,推進城鄉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動態評估,強化規劃實施的執法監督。
3.加強本市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空間資源配置和規劃綜合服務的職責。
Ⅳ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將本市軟體業行業管理職責劃給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轉變的職責。1.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優化科技資源配置。2.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科技北京建設。3.強化為國家科技發展服務的職責,做好本市對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相關協調工作。4.加強本市實驗動物安全監管職責。
Ⅳ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內。 加強本市土地容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政府土地儲備,強化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節、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 加強本市集體土地管理,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的職責。 強化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領域安全工作的責任。
Ⅵ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擬定企業職工獎懲的基本准則。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對本市公民出境就業進行管理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市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
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
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
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市社會就業更
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
市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8、加強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Ⅶ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除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專勞務管理以外的職責劃入市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准則。
(三)劃出的職責
將境外就業機構和對外勞務管理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Ⅷ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打擊走私與海防口岸管理辦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專理的職責。屬
(二)增加指導和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的職責。
(四)增加協調、督促地方電子口岸建設的職責。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Ⅸ 南昌市水務局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版定水利行業權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原市水利局的職責,原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的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節約用水及污水處理管理職責,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工業節水的職責劃入市水務局。
(四)將原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市園林綠化局承擔的湖泊、水系的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職責交由市水務局承擔。
(五)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Ⅹ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調整
1、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組織評選省「西湖友誼獎」的職責、外國經濟專家管理和審核簽發聘請外國專家有關證件職責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3、將省教育廳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職責以及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交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4、將國家外國專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交由省外國專家局負責。
5、增加「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境外組織資格認可」兩項行政許可。
6、增加統籌協調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職責,組織擬定相關規劃、政策及標准,做好職業培訓、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勞務對接等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對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政策措施,促進家政服務網路建設。 1?將負責我省公民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4?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准則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我省人力資源優勢;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強化勞動監察,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