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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30 22:56:46

Ⅰ 鄉人大代表的權力或職責和義務是什麼

鄉鎮的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權力:一是審議權。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二是提案權

Ⅱ 鄉鎮人大代表退休後還履行代表職責嗎

具體分析,鄉鎮人大代表的本職工作上退休,只要代表資格沒有終止,還繼續履行職責。

Ⅲ 誰知道淺談如何發揮鄉鎮人大職能作用

土橋鎮人大主席何志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基層的權力機關,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石,在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鄉鎮人大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鄉鎮人大是建設基層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力量,只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才能真正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
一是充分發揮鄉鎮人大的主導作用。
鄉鎮人大工作與鄉黨委、政府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是鄉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人大肩負憲法和法律在鄉鎮貫徹實施的重任,在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鄉鎮人大要強化責任意識,做到在其位、謀其政,善其能、盡其責,為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貢獻文秘雜燴網自己的力量。要進一步強化鄉鎮人大職能,發揮其主導作用,積極履行人大的各種職責,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在監督中務求實效,才能促進依法治理的各項工作,推進依法治國,促進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是努力發揮人大代表的主力作用。
人大代表是鄉鎮人大與人民群眾進行溝通的紐帶,也是人民群眾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礎,鄉鎮人大要充分發揮主導職能就要切實做好代表工作,為人大代表知政履職創造條件。要著力把那些肯為民辦事、能為民辦事,人民群眾信賴的人通過選舉選為人大代表,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人民選,選好代表為人民」,切實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要定期向代表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實施情況、代表建議的落實情況;建立代表工作激勵機制,開展評選優秀代表、先進代表小組、優秀建議活動,有效地促進代表履行好職責;開展代表向選民述職活動,探索評議程序,改進評議方式,增強評議效果,讓代表處於選民監督之下,真正使代表有觸動、有壓力、有責任,促進代表更好地深入基層、了解民意、反映民情,履職為民。
三是廣泛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科學發展的力量源泉,重視民意、反映民意、實現民意是人大的本質任務和基本職責,鄉鎮人大要發揮人大作為民意機關的優勢,要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民主政治建設與法制建設的宣傳教育,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民主法制意識,提高民主法制素質,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民主權利,積極主動參與到對政府工作和村務工作的監督中去,促進鄉鎮和村社幹部工作的改進、完善,促進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落實,以增強監督的實效性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要堅持把親民、愛民、為民作為推動科學發展的根本環節,及時快捷、全方位了解民意,並通過監督與支持,幫助政府改進工作,讓群眾反映的問題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著落,真正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
四是切實發揮監督機制的主旨作用。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的重要職權,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鄉鎮人大主席團要加強指導工作,強化和完善鄉鎮人大的監督機制,用足用活現有法律規定的職權,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權威,使鄉鎮人大成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的動員者、實踐者和監督者。鄉鎮人大主席團要以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為己任,將民主政治建設的重點放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上,重點搞好鎮村幹部公推直選、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民主薦事」等監督工作,健全和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督促把村裡的重要事項擺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討論決定,努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

Ⅳ 鄉鎮人大的一把手職務名稱叫什麼

鄉鎮人大一把手職務名稱叫某某鄉/鎮人大主席團主席,這是有區別於省,地級市,縣級人大常委會都是叫主任,而鄉鎮是稱人大主席團主席。

Ⅳ 鄉鎮長鄉鎮人大主席屬於公務員設置中的什麼職務

鄉鎮的人大主席屬於公務員正職,裡面的正科的行政級別。在我國鄉鎮機構設置內中,有鄉鎮黨容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團,都是正科級規格,黨委書記、鎮長、人大主席均為正科級實職幹部,應視為鄉鎮黨政正職。

地級市下轄區縣內的鄉鎮級主管官員的級別是正科級的,副省級市下轄區縣內的鄉鎮級主管官員級別是副處級,直轄市下轄區縣內的鄉鎮級主管官員級別是正處級,重點的鄉鎮一把手可能會酌情高配一級(比如正科高配副處,副處高配正處等)。



(5)鄉鎮人大的職責擴展閱讀: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

四至五級;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Ⅵ 如何更好地發揮鄉鎮人大監督職能

鄉鎮人大工作是密切聯系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紐帶,也是助推鄉鎮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重要平台,而鄉鎮人大監督更是基層人大工作中的一柄利器,如何使用這柄利器,對整個鄉鎮人大工作和基層民主法制建設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眼下,鄉鎮人大監督職能滯後、模糊甚至缺失的現象大有存在,嚴重影響了鄉鎮人大權威。就如何化解鄉鎮人大監督權力與工作實效錯位的矛盾,筆者淺淡幾點意見。

一、定準位,敢於監督。人大監督工作是鄉鎮人大工做中的一關鍵環節,是正確處理鄉鎮人大工作與鄉鎮黨委、政府工作的一重要紐帶。然而,在鄉鎮的黨政部門幹部對權力機關監督的重要性認識存在偏差,認為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是多此一舉,只需要走走形式,不太願意接受人大的監督,甚至認為人大監督就會削弱黨的領導,偏離黨的絕對領導,因而在實際工作中不能給予切實的重視、支持和配合。長期以來,許多工作都是「黨委決定,政府去辦」,或者黨委、政府共同決定。實踐中,如果黨委或者某個領導人決定的事出現了錯誤,人大監督想給予糾正是非常困難的事情。這樣,作為接受黨委領導,監督政府工作的人大機構在行使監督權時就會陷入一個「兩難」境地,造成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深不得,淺不得,重不得,輕不得」,處境尷尬,直接削弱了人大的監督權。
因此,從事鄉鎮人大監督工作時要正確定準人大工作在全鄉(鎮)工作中的位置,做到有為與有位的有機結合,做好人大工作與做好全局工作的有機結合,不孤立地做工作,不簡單地尋求位置。要正確處理好本職工作與中心工作的關系,從事人大監督工作的同時還要兼顧其它的重要工作,要讓人大監督真正成為推進全局工作開展的向導。促使人大工作與全局工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這就要求鄉鎮人大主席要定準位,分清主次、突出重點、相互兼顧,既要種「自家的田」,又不要「荒他人的地」,必須在時間上統籌安排,在精力上有所側重,在工作上突出重點,達到人大工作和鄉鎮其它工作「兩不誤」的目的。在定準工作位置的同時還要正確處理好與鄉鎮黨委、政府的關系。要牢固樹立黨領導的觀念,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工作,爭取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的重視和支持;要及時了解黨委的中心任務和工作意圖,准確地把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鄉鎮人大與鄉鎮政府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工作中鄉鎮人大要做到堅持依法辦事,堅持監督大事,堅持寓支持於監督之中。在人大職權范圍內選擇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開展工作監督,協助政府更好地開展工作。

二、把好度,善於監督。一是要求鄉鎮人大代表尤其是鄉鎮人大工作者提升業務水平,多學習《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掌握好監督工具,要讓自身業務知識走在工作的前頭,正確履行好法律賦予鄉鎮人大的權利和職責;二是要求人大工作者要善於把好度,要著眼全局,從整體利益出發,不以個人的好惡來判斷是非,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從廣大的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保證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順利實現。要牢固樹立「民本」思想,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針對人大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搞好調查研究,做到權為民所用,使人大工作更加貼近基層,更好地服務群眾。要堅持依法行使職權,既要代表人民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力,又不能越俎代庖亂做主。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較強,各項工作都必須「虛」事「實」做,做出成效,不能圖省事,不講法律和程序。三是要注重提高人大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要適時安排針對性答復,即安排政府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集中答復代表議案和建議,面對面接受代表質詢,促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落實。組織負責人在鄉鎮人代會期間進行述職,接受人大代表的評議,分時段有針對性地對鄉鎮站所進行工作評議。還可以開展專題的視察調研活動,鄉鎮人大應重點對新農村建設、農村合作醫療辦理、土地流轉、農民工就業、教育、衛生事業等方面開展專項調查,形成可行性報告,督促相關部門抓緊實施。以岩口鎮人大為例,今年5、6月份期間,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主動作為,及時跟進,重點督促開展「四清理一改革」和財稅催繳工作,很大程度上為政府分擔了工作壓力。

三、求創新,勤於監督。當前,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是當前人大行使監督工作中比較常用的一種工作方式方法。我們要在此基礎上多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一是鄉鎮人大不僅可以在人代會上組織代表聽取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積極建言獻策。在閉會期間同樣可以組織代表就農村經濟工作、農村改革以及鄉鎮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定期聽取政府有關工作報告,及時提出推動工作開展的意見和建議;二是鄉鎮人大組織開展調研、執法檢查、視察等活動。通過這些方式,使代表能夠了解掌握政府工作的基本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督促支持推進政府依法開展各項工作,為地區經濟發展、社會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三是做好代表建議的督辦工作。要在「提」上下功夫。要積極引導各級人大代表的深入調研、認真分析、集中匯總的基礎上,多提一些事關發展大局、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大局性、可操作性強的建議,從而提高建議的辦理質量,增強人民群眾對辦理工作的滿意度。要在「督」上下功夫。鄉鎮人大一方面要做好鄉鎮人代會上代表建議的督辦工作,通過深入調研、聽取辦理工作匯報、實地檢查等方式,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辦理代表建議,並把辦理情況逐件答復有關代表。另一方面要加強與上級人大的溝通和聯系,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市縣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所提建議的辦理情況,並將代表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反饋給市縣人大,以便於進一步提高建議辦理的質量和水平。

Ⅶ 鄉鎮人大主席團和鄉鎮人大主席在閉會期間有哪些職責

《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以下工作:期間負責以下工作:(一)組織代表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二)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行政區域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情況;』(三)組織代表進行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等活動; (二)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四)檢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決定的事項,並向代表通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情況;見的辦理工作; (三)檢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五)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議、批評、意見;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六)做好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的准 (五)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備工作; 又六)籌備、召集本級人......(本文共計1頁) [繼續閱讀本文]

Ⅷ 如何更好地發揮鄉鎮人大監督職能

要從根本上扭轉監督不力的現狀有賴於監督制度的創新,而監督制度的創新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權力法治、程序正當、體制協調。這樣,人大監督工作既能從整體上、根本上得到加強,又能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方向,擺脫監督工作中「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
加強人大自身運行監督機制

強化責任制。人大常委責任制應包括人大常委所擁有的職權及其行使的具體規定,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職責而應負的具體責任。由於人大常委會實行集體負責制,這就使得部分責任意識不強,履職熱情不高,未盡到應有的職責的委員,難以實行責任制,導致人大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弱化。因此,必須創新制度,建立和強化人大常委的責任制。

強化人大監督五項原則。強化人大常委會監督權要堅持以下五個基本原則:一是依法辦事原則。監督的主體、內容、程序,監督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監督和如何監督必須以法律為准繩。二是堅持黨的領導原則。人大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權力機關,人大的監督工作應該圍繞黨的中心工作來開展,監督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要及時向黨委請示和匯報,主動徵求意見,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三是抓大事的原則。監督工作要從大局出發,抓住重點,不能事無巨細。堅持重大原則問題,該管就管。當前要加強對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監督,加強對全局的重大經濟事項的監督,加強對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監督。四是集體行權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人大代表個人有批評權、建議權,但行使監督職權必須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五是公開、透明原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必須按照《監督法》的要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和向社會公開。使人大的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改進人大監督工作方式

把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緊緊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監督,深入監督,反復監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而且,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把有關主管領導幹部的工作業績和存在的問題寓於其中,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評議意見轉送組織部門,作為組織部門評價、使用幹部的參考依據。實際上對幹部也是一種監督,並有助於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對幹部的考察。這樣,就把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使人大監督渠道不斷拓寬,更好地發揮人大監督的職能作用。

實踐質詢、詢問、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等監督方式。人大常委會,一定要從尊重憲法和法律,從對人民負責的高度來認識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意義,大膽運用這些剛性的監督手段,提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權威和實效。同時,應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探索實施這些監督手段的規范化運作程序,使之操作起來有章可循。

找准監督重點,協調與發揮各類監督方式。人大不僅要敢於監督還要善於監督。善於監督就是要講究監督方法,注重監督實效,關鍵是找准監督重點,協調與發揮各類監督方式的作用。我國法律設置了多種監督方式渠道,如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相互制約和監督,檢察機關的專門法律監督,審判機關的內部監督如再審制度等等。這些監督方式和渠道與人大的監督共同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法律監督體系,它們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和職責范圍。人大應該保證這些監督渠道的暢通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人大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就無異於剝奪和限制其它監督主體作用的發揮,也造成國家公共資源的浪費,同時人大監督如果陷入了一些具體的事務性的糾纏中沒有超脫性,也必然降低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因此必須找准和突出監督重點。

加強人大監督隊伍建設

「權威來自作為」,做好新形勢下的人大監督工作,必須努力加強人大監督隊伍的自身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

增強職責意識。目前,作為監督主體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年齡普遍偏大,有的認為到了人大就是到了「二線」,存有鬆懈思想,缺乏開拓創新意識。有的思想上有顧慮,存在「監督多了怕越權,監督少了怕失職」的畏難情緒和消極心理。這些都制約了人大監督權的正常行使。因此,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切實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監督業務技能學習,苦練內功,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工作責任心,做到既敢於監督,又善於監督,積極有力地行使好監督職權。

加強組織制度建設。組織制度建設是人大行使好監督職權的基礎性工作。一方面,要以換屆選舉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常委會組成人員年齡、知識、能力結構,提高人大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工作質量。另一方面,要加大人大與黨委、政府幹部雙向交流的力度,疏通「出口」,嚴把「入口」,逐步改善人大辦事機構幹部構成,使人大機關充滿生機和活力。同時,要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監督工作制度,使人大監督更加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

營造良好的監督氛圍。人大重大監督事項要向黨委匯報,爭取同級黨委的領導和支持,這是做好監督工作的關鍵;提高監督藝術,注意策略方法,及時溝通信息,使「一府兩院」正確理解和配合,是做好監督工作的重要條件;堅持群眾路線,提高監督的透明度,取得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是做好監督工作的社會基礎;廣泛深入地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監督工作宣傳,增強全社會的人大監督意識和民主法制意識,是做好監督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這些工作,在全社會形成有利於人大開展工作、履行監督職能的良好氛圍,把人大監督與黨的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發揮最佳監督效力。
關於專題詢問的幾點探討

自從全國人大開展專題詢問以來,專題詢問在地方各級人大普遍開展起來。對基層人大來說,在進行專題詢問具體操作的時候,還有很多環節值得商榷,很多方面值得思考,很多經驗值得總結。從基層人大開展專題詢問的實踐來看,開展專題詢問要把握好幾個方面:
問答的人員

基層人大開展專題詢問,都是在常委會會議上。在具體實踐時,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出席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代表,還有受邀請的旁聽公民。根據監督法的規定,詢問是在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或有關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理所當然。根據代表法的規定,列席代表也有詢問的權力,而旁聽公民是否可以進行詢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值得探討的地方。從法律規定來看,詢問人員應該明確是指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旁聽公民沒有詢問的權力。回答詢問的人,法律規定是政府及有關部門、法檢兩院的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可以理解為「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甚至也可以包括有關處室人員。
詢問的問題

詢問是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開展的,因此詢問的問題應該和議案、報告相關聯,而且是針對議案、報告中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進行詢問。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是,詢問的問題應該是在地方一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以內,不要出現宏觀政策性問題,比如詢問物價,有些物價問題涉及市場經濟和國家宏觀政策,超出地方一級政府行政許可權。針對政府部門進行詢問,更應該考慮到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很多體制、機制性問題,更不是部門自身所能解決的。因此基層人大開展詢問前,最好能夠提前讓代表了解政府及部門的有關職權范圍,避免出現詢問的問題超出地方國家機關職能許可權,導致看似和議案、報告相關,實際上泛泛而談、空空議論而不解決實際問題的情況發生,從而影響詢問的效果。
環節的對接

專題詢問作為監督法明確加以規定的一種監督方式,是審議過程中一個不可及缺少的部分,實踐中最好不要把詢問當作審議的一個附加,甚至可有可無的環節,在審議中簡單地問問幾個問題,就草草收場。開展專題詢問,具體操作應該有專門的程序,安排專門的時間。詢問是審議的一項內容和補充,詢問的環節應該安排在「一府兩院」匯報議案或報告結束後,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作調研報告前,之所以這樣安排,主要是避免給代表有「先定調子再詢問」的感覺,應該先詢問,後總結,要把詢問的內容充分反映到審議意見中。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形成的審議意見書,也要包括詢問的內容,詢問不僅是簡單的問答,也包含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這樣的審議意見書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的真實意見。
具體的操作

基層人大常委會會議由於時間關系,會期不長只有半天,因此有專題詢問的常委會會議議題不要安排太多,以兩個議題較為合適,給專題詢問留有足夠的時間。專題詢問可以分組、聯組的方式,也可以集中詢問。在常委會會議可以召開多天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分組、聯組詢問。基層人大常委會會議,往往只開半天,以集中詢問為好。開展專題詢問因為事先不知道問什麼、答的怎麼樣,可能出現連續追問、要求會後書面答復等意想不到的情況,對會議的主持人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主持人要根據會議的議程安排,准確把握詢問代表、提出問題的數量,控制好進度節奏,既要給每位代表以均等的詢問機會,同時也應該對每個問題有適當的時間控制,應該做到問准問題,問出效果,同時能夠放的出、收得回,使專題詢問能夠在法律的框架內有序運作,從而發揮出詢問這一監督方式應有的作用。
創新地方人大司法監督方式

人大對司法機關實施監督的目的在於保障憲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執行,確保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保證人大司法監督的質量,保證司法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就必須以制度為依託,把多種監督形式有機結合起來。一是建立和加強與司法機關的經常性工作聯系機制。人大加強與司法機關的聯系,是一項長期性、經常性的工作。要及時有效地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就必須建立和加強與司法機關的經常性工作聯系機制。同時,要善於從司法機關上報的動態信息及內部刊物等材料中及時了解和掌握司法機關的工作動態和基本情況,為更好地實施監督奠定良好的基礎。二是完善執法檢查工作制度。要制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對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和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整改落實。三是促進司法機關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要依靠法律和制度來規范幹警的執法行為,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一旦發生錯案,就要堅決依法糾正;哪個部門對錯案故意不糾或者久拖不糾,就追究哪個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對造成錯案的責任人區別情況予以追究。

在綜合運用監督法規定的監督方式的同時,還要積極探索人大司法監督的新途徑、新方法。如集體調閱案卷,基本做法是:由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組成閱卷小組,對司法機關已經辦結生效的部分案件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集體調閱案卷。主要是為了通過對案卷的查閱,了解和發現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具有傾向性、典型性和普遍性的問題,從中總結經驗,促進司法機關規范程序,完善制度,進而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集體調閱案卷工作為進一步創新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找到了切入點,它是創新司法監督工作方式的一種嘗試,是更好地貫徹落實監督法的一次具體實踐。其目的是通過對某一階段某一類型案件進行一次集體監督,找出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共性問題,並從機制和制度層面上去解決問題,進而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制度,解決共性問題,促進司法公正。

關於集體調閱案卷工作,筆者建議應把握好以下三個環節:首先,明確調閱案卷的目的和原則。主要是通過調閱案卷,在發現案件本身問題的同時,找出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從而督促司法機關進行深層次分析思考,從源頭抓起,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在工作中,要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意運用詢問和質詢等剛性監督手段,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客觀公正、有理有據地剖析問題。其次,嚴密工作程序。集體調閱案卷作為司法監督工作的一種新的形式,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必須以法律程序加以規范。活動主體應限定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可以聘請資深律師和公、檢、法部門中工作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為顧問;方式方法上應以集體共同閱卷為主;程序步驟上,堅持科學抽選案卷、共同閱卷、集體討論、形成共識、書面反饋等規范做法。再次,抓好整改落實。對於集體調閱案卷發現的問題,人大常委會要堅持集中反饋,全程跟蹤監督,督促司法機關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內部長效監督機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

Ⅸ 鄉鎮人大主席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摘要:鄉鎮人大主席的工作包括: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組織主席團成員做好主席團應做的各項工作;宣傳憲法、法律、本級人大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聯系本級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各種活動,反映代表和選民的意見和要求,總結交流代表活動經驗;指導和協助各選區依法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和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補選、增選的有關事項;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和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轉達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了解、督促本級政府辦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開展各種類型的調查研究活動,廣泛收集信息,了解社情民意;

Ⅹ 鄉鎮人大如何處理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報告

這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實踐中需要重視從工作層面完善的重要工作。鄉鎮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別保護權 《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如此規定的初衷是防止對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維護代表的合法權益,目的是保障鄉鎮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為民服務,保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代表不受司法部門的干涉和影響,實施監督更加有效,體現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性。報告是執行機關的法定義務 執行機關對鄉鎮人大代表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而且是立即報告,這是對鄉鎮人大代表執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機關的法定義務。 從《代表法》的規定來看,具有這樣幾個特點:一是執行機關採取措施在前,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在後。二是強調時限要及時要快速報告,不能拖拉拖延時間。三是報告的主送機關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主席團,也不是主席。有差別的司法保護 和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最大的不同:是不必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可採取行為。 這也說明《代表法》對鄉鎮人大代表和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司法保護是有所差別的。這種差別就是:採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關措施,對鄉鎮人大代表採取的,執行機關應立即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採取的,應當報告並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 我們必須正確理解這一差別規定。鄉鎮人大代表同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這種差別司法保護,是因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席團不具有常設機關的性質,如果賦予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同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一樣的許可程序,那就只能增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但這同現實法律規定又有矛盾沖突。接到報告即確認「暫停代表執行職務」事實 執行機關是事後報告,加之法律沒有賦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許可的權利,因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接到執行機關相關報告可以不回復,但並不意味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沒有工作可做。 這是因為執行機關的事後報告已經涉及人大代表繼續執行職務的問題。根據《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精神,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接到執行機關對鄉鎮人大代表逮捕、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監視居住、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的報告,那麼暫時停止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即得到確認。 客觀上產生這一法律情形基於兩點:一是事實上該人大代表已經不可能進行代表工作或從事代表活動;二是如果該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極大損害國家權力機關的形象和人大代表職務的嚴肅性。 從《代表法》規定的情況看,對執行機關事前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接到報告或法律許可,審查的重點不是人大代表有罪與無罪上,而是是否存在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上。 實踐操作層面四個問題不能迴避:一是發現執行機關有打擊報復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如何處理;二是代表原選區或選舉單位如何知情;三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接到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後如何處理。四是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是收到執行機關報告之日還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處理報告之日。這四點《代表法》未有明確規定,實踐中能否這樣更加妥當些。 一是發現有打擊報復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應該向執行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 二是鑒於《代表法》只明確執行機關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這一規定,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代表原選區或選舉單位通報情況,讓原選區或選舉單位知情。 溝通原選區或選舉單位進行罷免,實踐中存在諸多現實困難難以啟動,則告之被暫停代表執行職務這一法定情形。 三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預備會議時,應在主持詞中有相關具體內容公告全體參會人員,會後以書面形式公告鄉鎮轄區幹部群眾(包括被暫停代表職務本人)。 四是暫停代表執行職務時間相應應從收到執行機關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暫停」就有「恢復」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暫停代表執行職務,只是中止代表執行職務,而不是終止代表資格。一句話:「職務中止,資格猶在」。換言之,依舊是人大代表但暫時無職務。因此,當代表被強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後,應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 當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依法判決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情形消失後,在其代表任期內其代表資格依然存在的條件下,也應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及時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換屆後可能遇到:如果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或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人當選人大代表,其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其當選資格有效時即得到確認。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後,其代表資格依然存在的條件下,開始執行代表職務。 (彭進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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