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強治安隊伍
『壹』 治安強化運動的治安區劃分
日軍把華北劃分為「治安區」(即敵占區)「准治安區」(即敵我爭奪的游擊區)、「非治安區」(即解放區),分別採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對「治安區」以「清鄉」為主,加強保甲制度,嚴密施行身份證辦法和戶口調查,實行連坐法,擴大自衛團、警備隊,加強特務活動,以禁絕抗日活動。同時,進行各種欺騙宣傳,宣揚「王道樂土」,以強化奴化統治。對「准治安區」以「蠶食」為主,恐怖政策與懷柔政策兼施,製造無人區,廣修封鎖溝、封鎖牆和碉堡,以推廣其佔領面,封鎖抗日根據地。對「非治安區」則以「掃盪」為主,實行殺光、燒光、搶光的三光政策。日軍所到之處,人、畜、財、物、田產一掃而光,無一倖免,致使許多村鎮成為廢墟。日軍以極其殘酷的破壞,企圖動搖中國軍民的抗戰意志。但在八路軍和華北人民頑強斗爭下,治安強化運動最後以失敗告終。
『貳』 推行「治安強化運動」的同時,還做了什麼事情
三國首腦會議的消息傳到東京以後,日本統治集團的頭目們真是又驚又怕,東版條英機一時間呆若木雞。他權隱約感到,「大東亞共榮」的迷夢是做不成了。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法西斯頭子東條英機企圖把華北變成他的「大東亞兵站基地」,實現其「以戰養戰」的侵略政策,動員了大量兵力,對中國抗日軍民進行殘酷的清剿掃盪,瘋狂推行所謂「治安強化運動」。
日本帝國主義在推行「治安強化運動」的同時,對淪陷區的人民大肆進行經濟侵吞和掠奪,並且在淪陷區大力推行奴化教育,配合其軍事政治攻勢。
面對東條英機發動的瘋狂進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軍民同殘暴的敵人展開空前激烈的大搏鬥,不斷粉碎日寇的「治安強化運動」。在對敵斗爭中,解放區軍民創造性運用了地雷戰、地道戰等獨特的戰斗方法,有力地配合了國民黨的正面戰爭,使日本侵略者陷入了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強制措施有哪些
扣押、檢查、傳喚、收繳、追繳
『肆』 如何強化治安管理,嚴密社會面的控制
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和治安管理各項措施的規范與完善,人們對於擁有一個優良的治安環境的願望愈加強烈,治安管理部門可謂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各種旅館業管理措施頻頻出台並付諸實施,但無論治安管理部門如何進行宣傳、提醒和教育,旅館業違法違規現象卻不見明顯減緩。從社會整體層面來看,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業主及從業人員本身的意識問題,換言之是思維觀念不能夠很好地適應新時期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規范,一家看一家,一家比一家,廣大旅館業主抱著「別人不嚴格落實登記制度,我也不嚴格落實,否則我就吃虧上當,效益就會不如別人」的想法。日常治安管理意識不能和治安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契合,致使相當一部分業主和從業人員漠視旅館業的管理要求和規定,不按規定申請行政許可、不按規定安裝信息系統、違規接納無證人員住宿、不審核住宿人員證件的真假等違規違法現象時有發生,一旦被查處便百般解釋、要求從輕處理,歸其原因,主要是一種「盲從心態」在作怪,這種不良現象不能不令人擔憂。
『伍』 公安行政強制與治安行政強制的區別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強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治安行政強制: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 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 (二)罰款;(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 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強制許可:如《專利法》52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 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 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6、滯納金:如《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14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逾期不繳的, 除限期追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催繳稅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7、強制劃撥:如《價格管理條例》31條規定「對拒繳非法所得或者罰款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 戶或者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物價檢查機構有權將其商品變賣抵繳。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退還或者被收繳的非法所得,應當抵減其結案年度的銷售收入或 者營業收入。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應當在自有資金、預算包干經費或者預算外資金中支出。」
8、強制扣繳:如《營業稅暫行條例》13條2款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陸』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有幾款條例是針對聚眾鬧事和擾亂社會秩序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柒』 治安行政強制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治安行政強制只是公安行政強制的一部分,雖然在形式上幾乎相同,但涉及的具體職務范圍是不一樣的,治安行政強制只涉及治安管理行為,而公安行政強制還包括交通、消防、監獄、出入境、邊防等等方面的強制。
『捌』 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1、從概念上:《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進行處罰的依據。2、《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的關系應當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