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搜查
Ⅰ 三國群英傳7開發,治安,搜查,築城,訓練,徵兵的作用。
我認為:
開發:增加金錢收入!提高預備兵上限!
治安:加民心,民心高,災害少!
搜查:搜查大將,寶物等!
築城:就是讓城池升級,城牆升級等!
訓練:增加士氣!
徵兵:就是增加預備兵的!
委任:讓電腦幫你安排大將的工作 !
希望你能玩的開心!!!
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警察無搜查證搜查是違規的
Ⅲ 未經允許,偷偷進入他人住宅,屬於什麼行為,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3)治安搜查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
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Ⅳ 公司保安有權搜查員工摩托車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保安無權搜查員工摩托車。但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規定,公司保安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登記出入公司的物品和車輛。即進行必要的檢查是完全可以的。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一、內部保安人員根據法律授權,對出入公司的物品與車輛可以進行檢查並登記。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11條規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二、搜查,是法定偵查機關的專有職權。公司保安無權行使。
1、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2、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3、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但事後必須補辦相關手續。
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特別規定。
第13條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四、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第12條規定: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2、第8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3、第10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4、第20條: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保衛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受單位負責人指使、脅迫的,對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治安大隊臨時工到居民區家裡搜查犯法嗎
臨時工作人員是沒有單獨執法搜查權的,該問題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以下工作:
(一)未經公安機關授權的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事項;
(二)案(事)件的現場勘查、偵查取證、技術鑒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強制措施、審訊或獨立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人民警察擔任的工作;
(三)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
(四)配備、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單獨執法;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違抗上級命令;
(四)弄虛作假,知情不報,欺騙領導;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警務秘密;
(六)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員;
(七)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九)參與色情、吸毒、賭博等活動;
(十)在工作時間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
(十一)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其他個人、組織;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Ⅵ 查公安局治安監控應憑什麼證件
分搜查證和檢查證兩種,刑事案件用搜查證,行政案件用檢查證。你放心,只要民警認為有必要去你家或者你的公司搜查或者檢查,肯定是有法律手續。 搜查證你簽字與不簽字都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分別,你簽了也的搜不簽也得搜,都有法律效力。舉個例子,張三家中有1隻手槍,警察來了要搜查張三的家裡,張三就是不在搜查證上簽字,那你能說警察就走了,然後張三就沒事了嗎?就算警察搜查完了讓張三簽字,張三拒絕簽字,你能說警察說簽就簽,不簽就不簽,張三就沒事了,手槍就不是從張三家搜查出的嗎? 你說的第二個問題,當事人不在場可以家屬在場,如果連家屬都不在場可以找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