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的職責
Ⅰ 國土局法規科主要負責什麼
一、負責對黨和國家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做好全區國有土地出讓年租金收繳工作;
三、組織法制宣傳和法制培訓工作,承辦法院應訴工作;
四、承辦人大提案和政協議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受理對土地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依法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對各國土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擬訂、審核,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案件;
八、完成局領導班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Ⅱ 深圳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能
(一)(二)(三)(四)
(五)負責收發涉及市局職能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文書,組織並指導分局、局直屬事業單位進行復議、應訴。
(六)負責收發本局承辦的深圳市人大、市政協的議案、提案和建議,組織並指導分局、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答復工作。
(七)負責制訂局工作規則及其它全局性規章制度。
(八)組織協調全局窗口式辦文工作及市局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統一局系統業務辦文流程、時限及辦文所需提交資料,研究制定咨詢、接訪等便民服務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局系統的公文督辦工作和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電子監察業務;負責對深圳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局黨組重點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工作的分解、跟蹤、督辦及總結上報。
(十)負責對信訪維穩案件、電子信訪、上級或其它部門轉來群眾投訴的統一受理、分解交辦、檢查督辦及總結上報,落實重大突發性事件及時上報制度。
(十一)負責組織制定局宣傳信息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按照深圳市政府規定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全局重要新聞及重大突發性事件,通過局新聞發言人統一向媒體發布。
(十二)組織全局的信息檔案管理工作,並指導局各單位和各部門的信息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制定深圳市國土資源局政務公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
(十四)組織協調局系統並負責深圳市國土資源局的政務、會務、調研、保密、接待、外事、行政後勤、局屬固定資產及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深圳市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國土基金、行政事業經費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對全市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國土基金、行政事業經費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進行財務管理,並對各分局、局屬各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十七)負責對深圳市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我局使用的國土基金、行政事業經費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監督檢查。
(十八)配合審計部門對深圳市國土基金、住房基金、維修基金以及行政事業經費的收支審計;負責組織對分局、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及法人經濟責任的內部審計。
(十九)負責建立全局的統計制度,實施統計管理,並報送統計信息。
(二十)負責組織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決定、規定和制度,並負責制定全局系統的黨建制度。
(二十一)組織開展直屬機關黨委、紀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和全局系統的計劃生育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局系統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局機關、各分局、並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市局機關、各分局、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行政監察,查處公文督辦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二十四)負責受理並查處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及社會投訴的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十五)負責檢查、監督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的情況,查處嚴重的不正之風行為。
(二十六)承辦市委、深圳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市房屋委員會、市物業管理委員會、市住宅產業化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 (一)組織編制深圳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土地利用和供應計劃執行的統計和評價工作;參與深圳市城市規劃及涉及土地利用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各項政策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制定地價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臨時用地管理、閑置土地處理和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等政策。
(三)負責深圳市農用地轉用審定報批、特定土地使用權轉讓許可,負責特區內歷史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協議出讓用地等補辦用地手續審批(待條件成熟後逐步放權)、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及特區內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閑置土地處理和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四)負責研究制定土地使用費徵收標准及辦法,建立全市的土地使用費徵收系統和地價測算系統,負責更新和發布公告市場地價標准,組織地價評估工作;負責地價減免特殊個案的審核及報批工作。
(五)負責對分局及國土所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工作。 (一)負責組織對深圳市房地產市場進行調研、監測、分析,收集、整理基礎數據,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全市房地產市場研究,掌握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動態,研究制定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相關政策。
(二)負責深圳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以及房地產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
(三)負責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全市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協助查處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分局依法核准房地產預售和後續監管工作;指導分局按規定審批合作建房和非商品房進入市場等行為。
(四)對深圳市房地產權進行登記管理,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和登記規則,制定並組織實施房地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規定,授權並指導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和寶安、龍崗分局開展房地產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負責組織深圳市地質環境調查填圖、地質遺跡調查和礦產資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市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二)組織編制或修訂深圳市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
(三)組織深圳市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探活動和地質遺跡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徵收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組織開展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全市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治理責任認定和治理工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制定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五)組織開展深圳市禁采區內採石場關閉和復綠工作,提出限采區采礦權有償出讓方案,並依照授權組織開展采礦權有償延續和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負責全市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的初審工作。
(六)協助組織調查並處理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指導分局和國土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勘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編制深圳市測繪規劃,制定全市基礎測繪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負責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匯總、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測繪市場和行業進行監管,負責受理測繪資格審查申請及初審,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測量標志的保護與管理。
(三)負責深圳市地圖編制、出版的初審工作。
(四)負責制定地籍調查、地籍管理的相關規定(包括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准),組織開展全市地籍調查工作,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建立全市的地籍信息系統。
(五)負責深圳市地籍、基本農田保護及相關統計工作。
(六)協調、指導分局和國土所開展地籍、測繪管理工作。 (一)負責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的研究工作。
(二)參與編制深圳市住房發展規劃,具體負責市本級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設規劃、計劃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經濟適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深圳市房改工作,具體包括房改售房及安居房取得全部產權的監管、組織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協調落實政策性房產的賠退安置、經濟補償和分割析產等工作。
(四)指導各級住房基金和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市本級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維修及管理。
(五)承擔市房屋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各區住宅有關業務。 (一)負責組織調研,制定深圳市物業監管、住宅維修基金管理和住宅產業化管理的相關政策與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深圳市物業管理的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具體包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和年檢,組織全市物業管理項目的國家級示範、省級示範和市級示範和優秀項目的考評工作,查處物業管理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及行業培訓,指導各級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深圳市住宅產業化的推動與管理工作。
(四)承擔深圳市物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宅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各區物業管理有關業務。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各區政府對違法用地的行政執法及國土資源派出機構對國土(礦產)、房地產、測繪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各區政府及國土資源派出機構遵守和執行國土(礦產)、房地產、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承辦深圳市政府或上級政府交辦的國土(礦產)、房地產、測繪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一)負責征(收)地拆遷相關政策的研究和標准制定工作,並制定全市年度征(收)地拆遷計劃,經批准後組織指導實施,並對全市征(收)地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深圳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負責組織特區內建設項目的征(收)地拆遷及補償工作,並指導寶安、龍崗分局的征(收)地拆遷及補償工作。
(四)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進行裁決或提出裁決意見報市政府裁定。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研究土地儲備的相關政策及管理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儲備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深圳市土地儲備收購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特區內國有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並監督、檢查特區外分局和國土所開展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建立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系統,完善全市土地儲備的檔案管理,實施全市儲備土地的出入庫管理制度,並對分局和國土所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四)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計劃和儲備土地管理資金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就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Ⅲ 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能是什麼
登陸一個國土資源局網站,都能查到。以一地級市國土資源局為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提供相關社會咨詢服務。
(六)主管全市土地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小礦地質儲量審批及認定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志;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市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國土局的職責與地礦局的職責區別
國土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地方性的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配置政策和規定;依照規定受理土地、地礦行政案件;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參與上報縣、州、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實施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3、依法負責對全縣土地、地質礦產行使行政管理權,監督檢查土地、地礦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落實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劃定、保護工作;擬定鼓勵耕地開發配套政策,籌集和管理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指導、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5、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實施土地確權、土地權屬變更、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范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實施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定期修訂、公布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7、主管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全程管理,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土地利用情況。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探采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上報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其他規費的徵收和上繳管理;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審核上報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審定報批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0、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代縣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契稅及土地管理其他費稅。
11、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承辦土地、礦產資源科技開發工作和合作與交流工作。
12、履行全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負責對全縣地圖編制出版進行審核;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測繪;負責全縣測量標志、測繪成果管理;審定全縣各行政區劃面積。
13、承辦縣人民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礦局的職責:
地礦局屬於行使行政權利的事業單位的,地礦局(無論是省級地市級或縣級)都是管理礦山采礦的辦理證件審批的,在審批的過程中,要求很嚴格,設置了許多障礙和條件,比如需要做地質調查報告、每年需要開採的數量,還需要繳納稅收,水土保持費、林業費、工商費等等,業主要辦完一個開采證,跑斷了腿,燒香拜佛,在這期間,有許多漏洞和腐敗的機會。
Ⅳ 縣國土資源局公務員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國土資源局是負責對國土資源進行調查、規劃、保護、促使其合理利用的政府職能部門。有耕地保護、地政地籍、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執法監察等部門,具體要看你負責什麼了。不管業務就在辦公室做後勤了,跟其他單位一樣。
Ⅵ 國土資源局局長的管理職能是什麼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Ⅶ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任務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下屬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工作;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上級機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劃,負責土地的劃撥、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籍管理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薄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采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跡保護、岩溶洞穴、鍾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制、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指導下屬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Ⅷ 國土局是干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就是簡稱的國土局。簡單說來就是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國土局也有下屬事業單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員。
國土局的主要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拓展資料
承擔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