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門刑事案件
A. 治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於二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因此,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是能否合法搜集證據,保證每一份證據如嫌疑人供述、證人陳述、勘查筆錄等證據是合法搜集的,否則會影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B.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需幾個工作日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需幾個工作日,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由治安案件管理部門移送刑偵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即可。
C. 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種類有哪些
嚴格來說治安部門主要管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由其他相關部門辦理。
治安部門管內轄的案件最容常見的是我們通常說的「黃」、"賭"、「毒」三類。
治安案件的種類:
1.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2.流氓滋擾案.
3.毆打傷害他人案.
4.偷竊財物案.
5.詐騙財物案.
6.搶奪財物案.
7.哄搶財物案.
8.毀壞公共財物案.
9.賭博案.
10.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物案.
11.賣淫嫖宿案.
12.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13.偽造證件.票券案.
14.違反槍支.刀具管理案.
15.吸食毒品案.
16.妨害公共安全案.
17.妨害公務案.
18.違反危險物品管理案.
19.違反戶口管理案.
20.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案件.
D. 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 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Xxxx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為規范xx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程序,明確報告流程,做到有案件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早解決,根據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相關規定,結合xx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一、報告范圍
凡在xx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及與安全有關,且已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非藉助上級或外界力量無法解決的事項,均屬報告的范圍。
1. xx內發生的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嚴重影響電廠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職工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治安案件。
2. xx內發生(現)的火災、重大事故隱患、人員非正常死亡情況等。
3. xx內發生(現)的兇殺、綁架、敲詐,公私財物被盜(搶)等惡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線索。
二、報告內容
1.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以及過程、結果等。
2. 案(事)件處理的方法與進度,下一步的計劃,需要提請電廠協助解決的具體問題等。
三、報告程序
正常情況下的報告程序應該是逐級上報,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越級直接向xx主要領導報告。
1. xx武保部是xx內部處置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的職能部門,凡發現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或影響xx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員工(xx在冊正式員工、外聘員工)和發生案件當事人都有權、有責任向武保部報告。武保部xx值班室報警電話:6976110。
2. xx內發生的盜竊案件、一般打架斗毆案件、xx員工及外來務工人員日常口角糾紛案件,發現人或受害人應先向xx武保部報告。
3.如遇xx內有嚴重、惡性治安或刑事案件及特殊案件,如群體中毒、死亡、嚴重災害事件、地震、雷擊、房屋倒塌等惡性案件,發現人或受害者應先向xx武保部報告。
4.武保部接到報案後,應對案件認真進行記錄,同時及時向xx領導逐級報告,徵求領導意見是否向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5. xx員工及外來務工人員在xx外發生的治安、涉嫌刑事案件,應及時向帶xx和公安機關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6. xx內部的一般報告程序是武保部接報保衛人員向部門分管的保衛主管報告,保衛主管向武保部經理報告,再由武保部經理向xx主管領導逐級報告。
7.發現案(事)件不如實報告或者隱情不報,造成後果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報告時限
凡接到發生治安、涉嫌刑事犯罪及重大事項的報告,無論哪一級都必須全力以赴,爭分奪秒,按應急程序予以正確處置,同時要迅速採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擴展,務必將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治安案件發生後1小時內必須向公司報告;一般刑事案件發生後半小時內必須向電廠報告;火災或重大刑事案件發生後15分鍾內向公司報告。
五、處置程序
1.一旦發生治安、涉嫌刑事犯罪及影響xx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後,武保部應組織保衛力量保護好案(事)發現場,根據案件性質,逐級向有xx領導報告,並採取積極措施,保護好現場,控制態勢,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員逃匿。
2.公安機關或政府職能部門介入案(事)件後,xx武保部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案件。
3.武保部要認真做好案(事)件的搶救、善後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E.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關於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種類: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種案件)
1.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 違規製造、銷售槍 支案(刑法第126條)
3. 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3種案件)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四.侵犯財產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3種案件)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規定的14種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F. 縣級治安大隊管刑事案件嗎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關於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種類: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種案件)
1.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 違規製造、銷售槍 支案(刑法第126條)
3. 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3種案件)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四.侵犯財產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3種案件)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規定的14種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G. 哪些屬於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