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聯系
『壹』 刑部和御史台三者各有什麼職責和聯系
御史台,東漢至元朝設置的中央監察機構。明代,廢御史台,改設都察院。洪武十五年(1382)改為都察院,御史台之名遂廢。
秦漢以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台、憲台。南朝梁陳、北魏魏齊時,稱御史台。隋唐五代宋金元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
職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後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范圍相差甚大。
其職責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
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
任何刑名案件,未經大理寺的審核復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獄發遣。特別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斬、絞罪案等,由三法司會審,稱「三法司制度」。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司法的公正,也從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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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
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
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范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復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復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由於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復,不提交會審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審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訟獄,無論奏咨,都由刑部審理,故三法司中,部權特重。
『貳』 職能和職責的區別和聯系。
職能是指人、事物、機構所應有的作用。
職責應該是一種責任,在其職務,謀其責任。盡自己所能,完成自己職務范圍內的事情。無論是什麼階層的人,都應該具備的素質。
『叄』 經濟職權與經濟職責的聯系與區別
職能,指的是一組知識、技能,行為與態度的組合,能夠幫助提升個人的工作成效,進而帶動企業對經濟的影響力與競爭力。
職權,指職務范圍以內的權力。 職權是指管理職位所固有的發布命令和希望命令得到執行的一種權力。職權可以向下委讓給下屬管理人員,授予他們一定的權力,同時規定他們在限定的范圍內行使這種權力。
職能和職權的區別:職能是職位的能力,職權是職位的權力,前者是能力、水平問題,後者是執行職位的權力,兩者是互相聯系的兩個方面。
『肆』 職權和職責的聯系是什麼
職權是在職的職權。職責是在職的責任。所以職權和職責即有本質區別,又相互聯系和相輔相承。
『伍』 簡述職責和責任的聯系與區別
職責主要是在職業上必須要完成的任務,如果完不成可能會遭到批評。而責任主要是在道義的角度來說。責任可以不履行,沒有人強制,但是會受到人們的譴責。履行職責沒有獎勵,負責人則會受到誇獎。
『陸』 公安機關性質、職能與任務、職責的聯系
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決定了公安機關的任務;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決定了公安機關的職責。
公安機關的性質是公安機關諸規定因素中的根本性決定因素,並由此決定公安機關的任務、職能。公安機關職責是公安機關基本任務的具體化,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確定的。